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脱贫攻坚相关政策解读【贫困户家庭人均纯收入计算方式】

  • 沾益区人民政府
  • 2018-03-16 17:01

  贫困户家庭人均纯收入计算方式

  家庭人均纯收入作为贫困户 脱贫验收评估的辅助标准, 脱贫

  户 家庭人均纯收入应超过国家扶贫标准。 收入计算时间节点为上年度的10月1日 至本年度9月30日。 退出时, 以下项目 计入家庭人均纯收入:

  (一) 家庭经营收入。 主要包括种养殖业收入、 经果林经营收入和其他家庭自主经营收入( 家庭经营超市、 商店、 小卖部、饭店、 幼儿园、 养老院、 工厂、 建筑队、 火车运输、 客车运输等收入), 自 产自食部分算作收入。 纯收入计算要扣除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家庭经营费用支出、 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 税金和上交承包费用等。

  (二) 工资性收入。 指家庭成员 受雇于单位或个人, 靠付出劳动而获得的收入。 简要理解为务工或其他工资性收入。 外地务工, 要扣除房租、 日 常生活支出等相关花费。

  (三) 财产性收入。 指家庭向其他机构单位提供资金或将有

  形非生产性资产供其支配, 作为回报而从中获得的收入。 主要包括利息、 股息、 租金、 红利、 土地征用补偿等。

  (四) 转移性收入。 贫困县退出评估检查中, 长期性、 有稳定来源的转移性收入计入家庭人均纯收入, 短期性、 临时性收入不计入。 计入家庭人均纯收入的项目 包括 : 1. 离退休金; 2. 赡养金; 3. 五保金和一年及以上低保金; 4. 养老金; 5. 长期抚恤金; 6. 稳定性的补贴收入( 如退耕还林还草补偿款、 生态林补贴、 农业综合补贴等); 7. 残疾补贴; 8. 三年以上的资产性收入( 如土地整治、旅游园区、 光伏、 设施农业、 水利发电、 矿产等); 9. 其他具有稳定长期的转移性收入。 不计入家庭人均纯收入的项目 包括 : 1. 政府为支持贫困户 发展产业发放的现金及实物, 如产业项目 补助资金、奖励资金等, 种子、 种苗、 种畜, 化肥、 农药等; 2. 房改造补助; 3. 易地扶贫搬迁补助; 4. 扶贫小额信贷; 5. 保险赔付资金; 6. 临时性慰问金; 7. 临时性救助金; 8. 帮扶干部给予的帮扶资金; 9. 社会各界给予的帮扶赠与 、 捐助资金; 10. 亲友偶尔赠与的资金; 11. 医疗报销、 大病救助补助资金; 12. 教育补贴; 13. “ 雨露计划 ” 补助; 14. “ 两后生 ” 职业培训专项计划补贴; 15. 一年期以下的低保; 16. 农户 牲畜存栏; 17. 其他。 农户 因易地扶贫搬迁负债人均超过 2500 元的或因危房改造发生大额负债的, 不能作为脱贫处理。家庭人均纯收入 = 家庭纯收入 / 家庭户籍人口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