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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沾益区交通运输局执法事项清单

  • 曲靖市沾益区交通运输局
  • 2024-06-17 15:24
曲靖市沾益区交通运输局执法事项清单
序号执法主体执法事项名称法律法规依据执法类型备注
1区交通运输局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行政许可
2区交通运输局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行政许可
3区交通运输局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云南省公路路政条例》
行政许可
4区交通运输局公路超限运输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行政许可
5区交通运输局涉路施工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路政管理规定》
行政许可
6区交通运输局更新采伐护路林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路政管理规定》
行政许可
7区交通运输局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行政许可
8区交通运输局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行政许可
9区交通运输局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除使用4500 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外)《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行政许可
10区交通运输局港口岸线使用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
行政许可
11区交通运输局水运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行政许可
12区交通运输局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行政许可
13区交通运输局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行政许可
14区交通运输局港口经营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行政许可
15区交通运输局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行政许可
16区交通运输局港口采掘、爆破施工作业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行政许可
17区交通运输局在内河通航水域载运、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物体或者拖放竹、木等物体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行政许可
18区交通运输局设置或者撤销内河渡口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行政许可
19区交通运输局占用国防交通控制范围土地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
《国防交通条例》
行政许可
20区交通运输局对自用船舶从事经营性运输行为的处罚《云南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自用船舶从事经营性运输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行政处罚
21区交通运输局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五条: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第七十六条第二项:有下列违法行为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项: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
22区交通运输局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五条: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第七十六条第二项:有下列违法行为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项: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
23区交通运输局未经批准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项: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
24区交通运输局未经批准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
25区交通运输局未经批准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行政处罚
26区交通运输局未经批准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设置非公路标志的《云南省公路路政条例》第三十二条: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设置非公路标志的,应当符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规划和有关设置规范,不得影响公路通行安全、畅通和公路路域环境协调。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公路路政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
27区交通运输局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或改造平面交叉道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五条: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建设。
第八十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
28区交通运输局未经批准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七项: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
行政处罚
29区交通运输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不得遮挡公路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
第五十六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二)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
行政处罚
30区交通运输局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公路养护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实施作业。
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吊销其资质证书。
行政处罚
31区交通运输局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畅通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涉路工程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应当加强维护和管理,确保工程设施不影响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第六十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
行政处罚
32区交通运输局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车辆应当按照超限检测指示标志或者公路管理机构监督检查人员的指挥接受超限检测,不得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不得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
行政处罚
33区交通运输局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不得阻碍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使、强令货运车辆驾驶人违法超限运输。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0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
34区交通运输局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以及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开展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爆破作业等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活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以及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不得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不得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
第七十六条第三项:有下列违法行为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
行政处罚
35区交通运输局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禁止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
禁止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
36区交通运输局损坏、擅自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建筑控制区范围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划定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标桩、标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挪动该标桩、界桩。
第七十六条第六项:有下列违法行为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六)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行政处罚
37区交通运输局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一条:机动车制造厂和其他单位不得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
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
38区交通运输局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三条:造成公路损坏的,责任者应当及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并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现场调查。
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现场调查;危及交通安全的,还应当设置警示标志或者采取其他安全防护措施,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云南省公路路政条例》第二十三条:造成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责任者应当向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报告,并按不低于原有技术标准恢复原状或依法予以赔偿。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未向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报告的,由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
39区交通运输局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
第六十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行政处罚
40区交通运输局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破坏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物。需要更新采伐护路林的,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更新采伐,并及时补种;不能及时补种的,应当缴纳补种所需费用,由公路管理机构代为补种。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补种,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采伐林木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
41区交通运输局对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下放乡镇
42区交通运输局对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处罚《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车辆应当规范装载,装载物不得触地拖行。车辆装载物易掉落、遗洒或者飘散的,应当采取厢式密闭等有效防护措施方可在公路上行驶。公路上行驶车辆的装载物掉落、遗洒或者飘散的,车辆驾驶人、押运人员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处理;无法处理的,应当在掉落、遗洒或者飘散物来车方向适当距离外设置警示标志,并迅速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其他人员发现公路上有影响交通安全的障碍物的,也应当及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责令改正车辆装载物掉落、遗洒、飘散等违法行为;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及时清除掉落、遗洒、飘散在公路上的障碍物。
车辆装载物掉落、遗洒、飘散后,车辆驾驶人、押运人员未及时采取措施处理,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道路运输企业、车辆驾驶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下放乡镇
43区交通运输局对渡口经营人未在渡口设置停靠、货物装卸、旅客上下等安全设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救生设备的处罚《云南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渡口应当设在水流平缓、水深足够、坡岸稳定、视野开阔、适宜船舶停靠的地点,不得在危险物品生产、仓储区域设置渡口。
  渡口经营人应当设置停靠、货物装卸、旅客上下等安全设施,配备必要的救生设备,勘划警戒水位线、停航封渡水位线和渡口界限标志。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渡口经营人未 在渡口设置停靠、货物装卸、旅客上下等安全设施或者未配备必要救生设备的,由渡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渡口经营人未勘划警戒水位线、停航封渡水位线和渡口界限标志,或者未按照规定设置告示牌的,由渡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下放乡镇
44区交通运输局对渡口经营人未勘划警戒水位线、停航封渡水位线和渡口界限标志,或者未按照规定设置告示牌的处罚《云南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渡口应当设在水流平缓、水深足够、坡岸稳定、视野开阔、适宜船舶停靠的地点,不得在危险物品生产、仓储区域设置渡口。渡口经营人应当设置停靠、货物装卸、旅客上下等安全设施,配备必要的救生设备,勘划警戒水位线、停航封渡水位线和渡口界限标志。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渡口经营人未在渡口设置停靠、货物装卸、旅客上下等安全设施或者未配备必要救生设备的,由渡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渡口经营人未勘划警戒水位线、停航封渡水位线和渡口界限标志,或者未按照规定设置告示牌的,由渡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下放乡镇
45区交通运输局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
第七十六条第一项:有下列违法行为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下放乡镇
46区交通运输局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八条: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
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或者军用车辆执行任务需要在公路上行驶的,可以不受前款限制,但是应当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第七十六条第四项:有下列违法行为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
行政处罚下放乡镇
47区交通运输局对从事危及公路安全作业的处罚《云南省公路路政条例》第十六条: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打场晒粮、种植作物、放养牲畜;(二)摆摊设点、堆放物品、排放污水、倾倒废弃物;(三)挖沟引水、堵塞、损坏公路排水设施;(四)采石采矿、挖砂取土、爆破作业;(五)破坏、损坏、涂改或者擅自移动公路标志、标线、标桩、护栏和其他公路附属设施;(六)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七)运输车辆载物拖地行驶或者泄漏、抛撒物品损害、污染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八)其他影响公路畅通或者损害公路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公路路政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二)违反第四项至第六项规定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下放乡镇
48区交通运输局责令对公路造成较大损害的车辆停止行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法有关规定,对公路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对公路造成较大损害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调查、处理后方得驶离。行政强制
49区交通运输局强行拆除、清除擅自设置的非交通标志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行政强制
50区交通运输局对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的扣留车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车辆。
  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扣留车辆,责令车辆驾驶人提供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或者相应的证明。
  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强制
51区交通运输局对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扣留车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车辆。行政强制
52区交通运输局对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行政强制
53区交通运输局对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行政强制
54区交通运输局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拆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主席令2004年19号)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

行政强制
55区交通运输局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拆除《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二)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行政强制
56区交通运输局强制超载超限车辆卸货、卸载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0年第2号)第五条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的轴载质量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但对有限定荷载要求的公路和桥梁,超限运输车辆不得行驶。

第二十条:公路管理机构可根据需要在公路上设置运输车辆轴载质量及车货总质量的检测装置,对超限运输车辆进行检测。对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四)、(五)项限值标准且未办理超限运输手续的超限运输车辆,应责令承运人自行卸去超限的部分物品,并补办有关手续。

行政强制
57区交通运输局对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现场调查处理的扣留车辆、工具《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七十二条 :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现场调查处理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扣留车辆、工具。公路管理机构扣留车辆、工具的,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路管理机构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工具,由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处理。公路管理机构对被扣留的车辆、工具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行政强制
58区交通运输局扣押违法的船舶、浮动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第六十一条: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根据情况对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船舶,采取责令临时停航、驶向指定地点,禁止进港、离港,强制卸载、拆除动力装置、暂扣船舶等保障通航安全的措施。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或者船舶未持有必要的航行资料,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拒不停止的,暂扣船舶、浮动设施;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

行政强制
59区交通运输局对公路、水路、运输企业、道路养护、新(改)所属交通项目施工工程进行安全检查《安全生产法》六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检查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政检查
60区交通运输局水上交通安全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5号。第五十八条:海事管理机构必须建立、健全内河交通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并组织落实。 第五十九条:海事管理机构必须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船舶、浮动设施、船员和通航安全环境的监督检查。行政检查
61区交通运输局船舶安全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交通运输部部令2009年第15号)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对中国籍船舶以及航行、停泊、作业于我国港口(包括海上系泊点)、内水和领海的外国籍船舶实施的安全检查活动。本规则所称“船舶安全检查”,是指海事管理机构按照本规则规定的程序,对船舶技术状况、船员配备及适任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以督促船舶、船员、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以及船舶检验机构、发证机构、认可组织等有效执行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以及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行政检查
62区交通运输局对公路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六十九条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对有关公路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政检查
63区交通运输局对造成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条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负有管理和保护公路的责任,有权检查、制止各种侵占、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及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行政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