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78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十三条第三款:“……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和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其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由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2020年11月29日中国气象局令第37号公布)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职责范围内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下列建设工程、场所和大型项目 的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一)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和烟花爆竹、 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 (二)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 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 (三)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 论证的大型项目。”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2011年7月21日中国气象局令第20号公布,2013年5月31日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修订)第十五条第一款:“防雷装置的设计实行审核制度”。第十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符合要求的,由负责审核的气象主管机构出具核准文件;不符合要求的,负责审核的气象主管机构提出整改要求,退回申请单位修改后重新申请设计审核。未经审核或者未取得核准文件的设计方案,不得交付施工”。第十七条第一款:“防雷装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装置的竣工验收”。第十七条第二款:“负责验收的气象主管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根据具有相应资质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进行核实。符合要求的,由气象主管机构出具验收文件。不符合要求的,负责验收的气象主管机构提出整改要求,申请单位整改后重新申请竣工验收。未取得验收合格文件的防雷装置,不得投入使用。” 《云南省气象条例》(1998年7月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8年11月修正)第二十七条:“气象主管部门负责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指导防雷装置的检测工作。防雷装置设计图纸不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部门规定的要求的,不得交付施工;未经验收合格的防雷装置不得投入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