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沾益区水务局关于沾益区清水河等71座水库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的通告

  • 水务局
  • 2023-11-30 11:55

根据国家、云南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坚持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方针,为切实做好水库管理保护工作,沾益区水务局已完成清水河水库刚彝村水库小米田水库西冲水库小鸡山水库闹草沟水库大箐头水库大冲水库(炎方珠江源)田基沟水库箐口水库陈家田水库滴水湖水库官麦地水库幸福水库团山水库老虎冲水库上坝水库矿洞水库岔冲水库打坝塘水库干闸水库法拉木水库青麦地水库白泥塘水库(金龙街道)施家冲水库岩子沟水库月亮石水库富田水库大凹子水库韶关冲水库燕麦地水库堰塘水库白泥井水库上家大箐水库麻地冲水库万绿箐水库左嘎水库天生坝水库平河口水库马草田水库半个山水库里腊水库小箐沟水库钻箐水库石坝水库大箐水库(播乐)上背武沟水库铺当水库海凹水库大水塘水库白泥塘水库(白水镇)大箐水库(白水镇)上龙潭沟水库碳房沟水库岗彝水库王家河口水库白泥田水库岩浆水库百家坟水库后头坡水库砂井冲水库大冲水库(白水镇)中梁子水库大石洞水库(盘江镇)红石岩水库(炎方乡)果龙水库鸭子塘水库大箐沟水库大冲门水库大关箐水库小河水库共71座水库的管理保护范围划定工作,形成相应成果。现将划界成果通告如下:

一、划界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三)《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四)《云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六)《云南省水利厅关于切实做好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云水工管﹝20215号)

(七)其他涉及水库保护、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

二、管理和保护范围

根据《云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云南省水利厅关于切实做好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云水工管﹝20215号)等文件精神,沾益区清水河等71座水库按如下规定进行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

(一)管理范围:水库库区为校核洪水位以下范围(含岛屿);大型水库主坝下游坡脚和坝肩外 200 米,副坝下游坡脚和坝肩外 50 米;中型水库大坝下游坡脚和坝肩外 100 米;小型水库大坝下游坡脚和坝肩外 50 米至 100 米;溢洪道、泄水(涵)闸、消力池等附属建筑物两侧各 10 米至 20 米。

(二)保护范围:水库库区管理范围外延 100 米至 300 米;大型水库主坝和副坝管理范围外延 300 米;中型水库大坝管理范围外延 200 米;小型水库大坝管理范围外延 100 米;溢洪道、泄水(涵)闸、消力池等附属建筑物管理范围外延 50 米至 200米。

(三)水库保护范围内的禁止事项

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影响工程运行和危害工程安全的行为:

1.生产、加工、储存或者销售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2.爆破、打井、采石、取土、钻探、挖砂、修坟;

3.开采矿产资源、兴建涵洞、开挖隧洞;

4.其他可能影响工程运行、危害工程安全或者蓄水安全的行为。

(四)水库管理范围内的禁止事项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除执行保护范围禁止事项规定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1.开沟、建窑;

2.倾倒垃圾、秸秆、废碴,堆放杂物或者掩埋污染水体的物体;

3.擅自蓄水、引水、放水、截流、堵塞;

4.侵占、毁坏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

5.擅自操作水闸、启闭机等设备;

6.建设与水利工程管理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

7.炸鱼、开垦、砍伐林木;

8.在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开展水产养殖;

9.在港口、航道、行洪河道开展水产养殖;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

三、其他

为与后期全国第三次土地调查、生态红线划定、国有水利工程划界确权及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划界方案可依据有关工作成果适当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