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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

  • 曲靖市沾益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2020-07-24 17:02

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政府印发《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实施方案》为便于各地各部门抓好贯彻落实和社会公众更好理解文件内容,现将文件解读如下:

一、文件出台背景、制定依据、目的意义等

(一)起草背景及制定依据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指导意见》(云政办发〔20191号)、《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实施意见》(曲政办发〔201985号)等文件精神按照《中共曲靖市沾益区委 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9年全面深化改革工作的通知》发〔201920号)工作要求,区人社局结合沾益区实际代为起草《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实施方案》。

(二)目的意义

完善全区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促进全区基本养老保险事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实现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政策与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并轨

二、文件主要内容及核心举措

《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实施方案》工作目标是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全部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范围正文共有14个部分,其重点内容是:

(一)改革办法

《实施方案》实行“老人老办法”(已参保缴费人员按照《沾益县失地少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执行),暂不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新人新办法”(新方案出台后的参保缴费人员按《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实施方案》执行)。确保被征地农民养老制度平稳过度、有序推进

(二)保障方式

1.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应按照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规定,自愿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每人每年可享受一次参保缴费补助,补助标准为1000(省市规定最低标准),累计补助年限15年。缴费补助所需资金从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专项资金中列支。补助标准由区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物价指数变动等适时调整。

2.未满16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待其年满16周岁并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再按规定享受参保缴费补助

3.被征地农民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已按照《沾益县失地少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参保缴费的被征地农民不享受参保缴费补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缴费期间死亡的,终止养老保险关系,不再享受缴费补助。

(三)保障资金筹集和管理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资金主要来源于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专项资金和风险准备金(其中,专项资金是区政府在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过程中,每亩增收2万元的专项资金,用于补助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风险准备金区政府在土地出让后,按照当年土地出让纯收益5%的标准按年提取资金,建立风险准备金,专项资金和风险准备金实行区级管理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分账核算。专项资金支付不足时由区人民政府通过风险准备金补助。区政府对资金平衡承担兜底责任,资金出现缺口时,不足部分由区财政预算解决。

三、新旧文件差异

《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实施方案》实施前,已按照《沾益县失地少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参保的被征地农民,暂按《沾益县失地少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执行。原失地少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发放,所需资金从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专项资金中列支。

已按照《沾益县失地少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参保缴费未享受待遇的被征地农民,经本人书面申请,可办理失地少地农民养老保险退保手续(只退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金额及利息),终止失地少地农民养老保险关系。自愿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参保缴费补助。

《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实施方案》实施之日起,被征地农民不再按照《沾益县失地少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参加失地少地农民养老保险。


相关文件:《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