沾政发〔2015〕1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管理行政审批项目,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取消和调整部分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政发〔2013〕44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政发〔2013〕120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精简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政发〔2013〕146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精简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政发〔2013〕157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4〕12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精简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政发〔2014〕35号)、《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第六轮保留取消和调整市级部门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曲政发〔2013〕106号)等文件精神,沾益县人民政府对县级部门现有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集中清理,经严格规范审核,决定保留实施行政审批项目主项231项(其中行政许可180项,非行政许可51项),子项97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主项20项(其中取消2项,调整主管部门12项,调整管理方式5项,变更名称1项)。按照《云南省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管理办法》(云政发〔2014〕12号)规定,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由机构编制部门进行管理。目录范围内的县级部门对未列入本目录的项目不得作为行政审批项目予以实施。新制定或者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设定或者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依照其规定执行,并按《云南省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对现行目录实行动态调整。各部门要结合实际,进一步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行政审批权实施的监督,及时公开行政审批信息,推进行政审批管理标准化、规范化,不断提高建设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的能力和水平。
附件:1.沾益县县级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2.沾益县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沾益县人民政府
2015年3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沾益县县级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 |||||||||||
序号 | 代码 | 实施机关 | 项目名称 | 审批类别 | 子项 | 设定依据 | 共同审批部门 | 审批对象 | 承诺时限(工作日) | 备注 | |
代码 | 名称 | ||||||||||
1 | 1000100015151055 | 沾益县发展和改革局 | 煤矿瓦斯发电项目核准 | 行政许可 | 无 | 无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家规划矿区内的煤炭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一般煤炭开发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 无 | 法人、其他组织 | 7 | |
2 | 1000200015151055 | 沾益县发展和改革局 | 磷、钾肥生产投资项目核准 | 行政许可 | 无 | 无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年产50万吨及以上钾矿肥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磷、钾矿肥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 无 | 法人、其他组织 | 7 | |
3 | 1000300015151055 | 沾益县发展和改革局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议书审批 | 行政许可 | 无 | 无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一)改革项目审批制度,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彻底改革现行不分投资主体、不分资金来源、不分项目性质,一律按投资规模大小分别由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审批的企业投资管理办法。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其中,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其他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均改为备案制,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均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并依法办理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城市规划等许可手续和减免税确认手续。对于企业使用政府补助、转贷、贴息投资建设的项目,政府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各地区、各部门要相应改进管理办法,规范管理行为,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下放给企业的投资决策权力。” | 无 | 法人、其他组织 | 10 | |
4 | 1000400015151055 | 沾益县发展和改革局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 行政许可 | 无 | 无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一)改革项目审批制度,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彻底改革现行不分投资主体、不分资金来源、不分项目性质,一律按投资规模大小分别由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审批的企业投资管理办法。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其中,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其他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均改为备案制,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均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并依法办理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城市规划等许可手续和减免税确认手续。对于企业使用政府补助、转贷、贴息投资建设的项目,政府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各地区、各部门要相应改进管理办法,规范管理行为,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下放给企业的投资决策权利。” | 无 | 法人、其他组织 | 10 |
5 | 1000500015151055 | 沾益县发展和改革局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 行政许可 | 无 | 无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一)改革项目审批制度,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彻底改革现行不分投资主体、不分资金来源、不分项目性质,一律按投资规模大小分别由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审批的企业投资管理办法。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其中,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其他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均改为备案制,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均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并依法办理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城市规划等许可手续和减免税确认手续。对于企业使用政府补助、转贷、贴息投资建设的项目,政府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各地区、各部门要相应改进管理办法,规范管理行为,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下放给企业的投资决策权利。” | 无 | 法人、其他组织 | 10 | |
6 | 1000600015151055 | 沾益县发展和改革局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 | 行政许可 | 无 | 无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6号)第四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及其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其登记备案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核准或开工建设的前置性条件以及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 | 无 | 法人、其他组织 | 13 | |
7 | 1000700015151055 | 沾益县发展和改革局 | 水库投资项目审批 | 行政许可 | 无 | 无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二)规范政府核准制。要严格限定实行政府核准制的范围,并根据变化的情况适时调整。《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未经国务院批准,各地区、各部门不得擅自增减《目录》规定的范围。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仅需向政府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不再经过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报告的程序。政府对企业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主要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进行核准。对于外商投资项目,政府还要从市场准入、资本项目管理等方面进行核准。政府有关部门要制定严格规范的核准制度,明确核准的范围、内容、申报程序和办理时限,并向社会公布,提高办事效率,增强透明度。 | 无 | 法人、其他组织 | 7 | |
8 | 1000800015151055 | 沾益县发展和改革局 | 其他社会事业投资项目审批 | 行政许可 | 无 | 无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二)规范政府核准制。要严格限定实行政府核准制的范围,并根据变化的情况适时调整。《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未经国务院批准,各地区、各部门不得擅自增减《目录》规定的范围。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仅需向政府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不再经过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报告的程序。政府对企业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主要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进行核准。对于外商投资项目,政府还要从市场准入、资本项目管理等方面进行核准。政府有关部门要制定严格规范的核准制度,明确核准的范围内容、申报程序和办理时限,并向社会公布,提高办事效率,增强透明度。 | 无 | 法人、其他组织 | 7 |
9 | 1000900015151055 | 沾益县发展和改革局 | 水电站投资项目审批 | 行政许可 | 无 | 无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二)规范政府核准制。要严格限定实行政府核准制的范围,并根据变化的情况适时调整。《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未经国务院批准,各地区、各部门不得擅自增减《目录》规定的范围。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仅需向政府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不再经过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报告的程序。政府对企业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主要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进行核准。对于外商投资项目,政府还要从市场准入、资本项目管理等方面进行核准。政府有关部门要制定严格规范的核准制度,明确核准的范围、内容、申报程序和办理时限,并向社会公布,提高办事效率,增强透明度。云政发(2013)44号附件2第10项下放项目,非主要河流上建设总装机容量在2.5万千瓦时以下(不含2.5万千瓦时)不跨县(市、区)(不含边界)的项目下放县(市、区)发改部门审批。 | 法人、其他组织 | 7 | ||
10 | 1001000015151055 | 沾益县发展和改革局 | 输油、输气管网投资项目审批 | 行政许可 | 无 | 无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二)规范政府核准制。要严格限定实行政府核准制的范围,并根据变化的情况适时调整《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未经国务院批准,各地区、各部门不得擅自增减《目录》规定的范围。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仅需向政府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不再经过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报告的程序。政府对企业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主要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进行核准。对于外商投资项目,政府还要从市场准入、资本项目管理等方面进行核准。政府有关部门要制定严格规范的核准制度,明确核准的范围、内容、申报程序和办理时限,并向社会公布,提高办事效率,增强透明度。 | 无 | 法人、其他组织 | 7 | |
11 | 1001100015151055 | 沾益县发展和改革局 | 电网工程投资项目审批 | 行政许可 | 无 | 无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二)规范政府核准制。要严格限定实行政府核准制的范围,并根据变化的情况适时调整。《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未经国务院批准,各地区、各部门不得擅自增减《目录》规定的范围。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仅需向政府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不再经过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报告的程序。政府对企业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主要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进行核准。对于外商投资项目,政府还要从市场准入、资本项目管理等方面进行核准。政府有关部门要制定严格规范的核准制度,明确核准的范围、内容、申报程序和办理时限,并向社会公布,提高办事效率,增强透明度。 | 无 | 法人、其他组织 | 7 | |
12 | 1001200015151055 | 沾益县发展和改革局 | 以工代赈项目审批 | 行政许可 | 无 | 无 | 《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9号)第六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以工代赈办公室,下同)是以工代赈的行政主管部门,承担以工代赈工作的具体管理职责。” | 无 | 法人、其他组织 | 7 |
13 | 1001300015151055 | 沾益县发展和改革局 |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方案审批 | 行政许可 | 无 | 无 | 《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做好新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地区[2014]2174号)第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和组织实施全国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在省级政府的领导下,对本区域内实施的易地扶贫搬迁工程负总责,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协调机制,筹措地方建设资金,以实施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草案为依据,加强教育、卫生、就业培训等相关政策和项目的统筹协调。”《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五轮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71号)附件下放层级管理第2项。 | 无 | 法人、其他组织 | 7 | |
14 | 2001400015151055 | 沾益县发展和改革局 | 印染投资项目备案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无 | 无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二)规范政府核准制。要严格限定实行政府核准制的范围,并根据变化的情况适时调整。《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未经国务院批准,各地区、各部门不得擅自增减《目录》规定的范围。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仅需向政府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不再经过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报告的程序。政府对企业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主要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进行核准。对于外商投资项目,政府还要从市场准入、资本项目管理等方面进行核准。政府有关部门要制定严格规范的核准制度,明确核准的范围内容、申报程序和办理时限,并向社会公布,提高办事效率,增强透明度。 | 无 | 法人、其他组织 | ||
15 | 2001500015151055 | 沾益县发展和改革局 | 电石投资项目备案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无 | 无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二)规范政府核准制。要严格限定实行政府核准制的范围,并根据变化的情况适时调整。《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未经国务院批准,各地区、各部门不得擅自增减《目录》规定的范围。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仅需向政府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不再经过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报告的程序。政府对企业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主要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进行核准。对于外商投资项目,政府还要从市场准入、资本项目管理等方面进行核准。政府有关部门要制定严格规范的核准制度,明确核准的范围内容、申报程序和办理时限,并向社会公布,提高办事效率,增强透明度。 | 无 | 法人、其他组织 | 3 |
16 | 2001600015151055 | 沾益县发展和改革局 | 摩托车及其发动机、零部件生产投资项目备案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无 | 无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二)规范政府核准制。要严格限定实行政府核准制的范围,并根据变化的情况适时调整。《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未经国务院批准,各地区、各部门不得擅自增减《目录》规定的范围。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仅需向政府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不再经过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报告的程序。政府对企业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主要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进行核准。对于外商投资项目,政府还要从市场准入、资本项目管理等方面进行核准。政府有关部门要制定严格规范的核准制度,明确核准的范围、内容、申报程序和办理时限,并向社会公布,提高办事效率,增强透明度。 | 无 | 法人、其他组织 | 3 | |
17 | 2001700015151055 | 沾益县发展和改革局 | 汽车、农用运输车的零部件生产投资项目备案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无 | 无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二)规范政府核准制。要严格限定实行政府核准制的范围,并根据变化的情况适时调整。《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未经国务院批准,各地区、各部门不得擅自增减《目录》规定的范围。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仅需向政府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不再经过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报告的程序。政府对企业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主要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进行核准。对于外商投资项目,政府还要从市场准入、资本项目管理等方面进行核准。政府有关部门要制定严格规范的核准制度,明确核准的范围、内容、申报程序和办理时限,并向社会公布,提高办事效率,增强透明度。 | 无 | 法人、其他组织 | 3 | |
18 | 2001800015151055 | 沾益县发展和改革局 | 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项目招标方案审批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无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法人、其他组织 | 13 | ||
19 | 2001900015151055 | 沾益县发展和改革局 | 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备案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无 | 无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二)规范政府核准制。要严格限定实行政府核准制的范围,并根据变化的情况适时调整。《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未经国务院批准,各地区、各部门不得擅自增减《目录》规定的范围。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仅需向政府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不再经过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报告的程序。政府对企业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主要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进行核准。对于外商投资项目,政府还要从市场准入、资本项目管理等方面进行核准。政府有关部门要制定严格规范的核准制度,明确核准的范围、内容、申报程序和办理时限,并向社会公布,提高办事效率,增强透明度。 | 无 | 法人、其他组织 | 3 |
20 | 2002000015151055 | 沾益县发展和改革局 |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方案的核准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无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无 | 法人、其他组织 | 13 | |
21 | 2002100015151055 | 沾益县发展和改革局 | 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无 | 无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投资[2012]2492号)第五条:“由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指定的评估主体组织对项目单位做出的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开展评估论证,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采取公示、问卷调查、实地走访和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多种方式听取各方面意见,分析判断并确定风险等级,提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评估报告的主要内容为项目建设实施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各方面意见及其采纳情况,风险评估结论和对策建议,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以及应急处置预案等内容 | 无 | 法人、其他组织 | 20 | |
22 | 2002200015151055 | 沾益县发展和改革局 | 商品和服务标价方式审批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无 | 无 | 《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国家发展和计划委员会第八号令)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明码标价的管理机关,其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明码标价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 无 | 法人、其他组织 | 3 | |
23 | 2002300015151055 | 沾益县发展和改革局 | 商品房明码标价备案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无 | 无 | 《云南省商品销售房明码标价实施细则(试行)》第五条:“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商品房明码标价的管理机关,依法对商品房经营者执行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无 | 法人、其他组织 | 3 | |
24 | 2002400015151055 | 沾益县发展和改革局 | 物业服务收费价格备案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无 | 无 | 《云南省物价局、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云价综合[2011]121号)第六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 县住建局 | 法人、其他组织 | 3 | |
25 | 2002500015151055 | 沾益县发展和改革局 |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审批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无 | 无 |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0]933号)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方面的管理工作。” | 无 | 法人、其他组织 | 3 | |
26 | 2002600015151055 | 沾益县发展和改革局 | 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核发、年审、变更、注销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无 | 无 | 《云南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7号)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工作的统一领导,各级物价、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主管行政事业性收费工作。” | 无 | 机关、事业单位 | 3 | |
27 | 2002700015151055 | 沾益县发展和改革局 | 管理权限内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审批及备案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无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五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价格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域内的价格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 | 无 | 法人、其他组织 | 3 |
28 | 2002800015151055 | 沾益县发展和改革局 | 社会力量办学及非学历教育和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制定或调整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无 | 无 | 《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3207号)第五条:“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住宿费标准,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309号)第四条:“民办学校对非学历教育的其他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标准,由民办学校自行确定,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 无 | 法人、其他组织 | 3 | |
29 | 1002900015151098 | 沾益县教育局 | 幼儿园、小学、初中教师资格认定 | 行政许可 | 无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三条:“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要求有关部门认定其教师资格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予以认定。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时,应当有试用期。”《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第十三条:“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 无 | 公民 | 13 | |
30 | 1003000015151098 | 沾益县教育局 | 民办幼儿园、小学、初中办学审批 | 行政许可 | 无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 无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13 | |
31 | 2003100015151258 | 沾益民族宗教侨务事务局 | 民族成分变更审核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无 | 无 | 《国家民委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变更民族成份有关规定的通知》(民办(政法)发〔2009〕121号)第二条:“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须严格按照国家民委、国务院第四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公安部《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民委(政)字〔1990〕217号)办理。”《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民委(政)字〔1990〕217号)第七条:“凡依照本规定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的,须经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居住地区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调查核实,报经县级以上民族工作部门审批后,方可到户籍管理部门办理手续。” | 无 | 公民 | 13 | |
32 | 2003200015151258 | 沾益民族宗教侨务事务局 | 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无 | 无 | 《云南省城市民族工作条例》(云南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1号)第十六条:“开办清真饮食服务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当地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 无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13 | |
33 | 1003300015151274 | 沾益县公安局 | 生产废旧金属收购许可 | 行政许可 | 无 | 无 | 《云南省废旧金属收购治安管理条例》(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公告14号)第十条:“从事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的单位和个人,在取得营业执照后,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申请许可。” | 县工商局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15 |
34 | 1003400015151274 | 沾益县公安局 |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无 | 无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36项,项目名称:“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8号)第四条:“申请开办旅馆,应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经当地公安机关签署意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经批准开业的旅馆,如有歇业、转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等情况,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三日内,向当地的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备案。” | 县工商局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20 | |
35 | 1003500015151274 | 沾益县公安局 |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 | 行政许可 | 无 | 无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第二十一条:“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申请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购买申请。” | 无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5 | |
36 | 1003600015151274 | 沾益县公安局 | 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 | 行政许可 | 无 | 无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第二十六条:“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收货单位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应当载明收货单位、销售企业、承运人,一次性运输有效期限、起始地点、运输路线、经停地点,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 | 无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3 | |
37 | 1003700015151274 | 沾益县公安局 | 烟花爆竹运输许可 | 行政许可 | 无 | 无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二十四条:“受理申请的公安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应当载明托运人、承运人、一次性运输有效期限、起始地点、行驶路线、经停地点、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和数量。” | 无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3 | |
38 | 1003800015151274 | 沾益县公安局 | 剧毒物品购买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无 | 无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第三十九条:“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的材料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无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3 | |
39 | 1003900015151274 | 沾益县公安局 | 集会、游行示威许可 | 行政许可 | 无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六条:“集会、游行、示威的主管机关,是集会、游行、示威举行地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游行、示威路线经过两个以上区、县的,主管机关为所经过区、县的公安机关的共同上一级公安机关。”第七条:“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依照本法规定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 | 无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2 | |
40 | 1004000015151274 | 沾益县公安局 |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无 | 无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37项,项目名称:“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批准一九五一年八月十五日公安部发布)第三条:“凡经营印铸刻字业者,须先向该管市(县)人民政府公安局或分局申请登记。” | 县工商局 | 公民、法人、机关、事业单位 | 3 |
41 | 2004100015151274 | 沾益县公安局 | 边境通行证核发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无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42号)第十条:“申领《边境通行证》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指定的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 | 无 | 公民 | 1 | |
42 | 2004200015151274 | 沾益县公安局 | 临时身份证核发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无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78号)第十二条:“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临时居民身份证时,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时办理,并在收到申请后的三日内将临时居民身份证发给申领人。” | 无 | 公民 | 3 | |
43 | 2004300015151274 | 沾益县公安局 | 户口登记管理审批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2004301015151274 | 户籍民族成分变更审批 | 《国家民委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变更民族成份有关规定的通知》(民办(政法)发〔2009〕121号):“申请变更民族成份,应先向县级民族事务主管部门申请,并提交相应证明文件。县级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应在对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进行严格审查(必要时还应进行实地调查)后作出初审意见。初审同意后,上报地市级民族事务主管部门核实并签署审核意见。对其中符合变更条件的,再转由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经逐级呈报地市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后办理变更手续。”《云南省公安厅关于严格户口审批和户籍信息录入权限的通知》(云公治〔2010〕277号)第二条第一款:“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分的,严格按照《国家民委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变更民族成分有关规定的通知》(民办(政法)发〔2009〕121号)文件规定执行。确需变更的,应持州(市)级民族事务主管部门相关文件,未满18周岁的,由其监护人向户籍地派出所申报;已满18周岁的,由本人向户籍地派出所申报。对符合变更条件的,由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经派出所、县(市、区)公安局治安大队核查并提出意见,报州、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审批同意后,由派出所办理变更手续”《云南省公安厅关于严格户口审批和户籍信息录入权限的通知》(云公治〔2010〕277号):“3、民族变更:如果父母双方均不属所变更民族,提示民族信息逻辑错误,不能提交申请。符合逻辑需要三级审批:派出所→县级→州市。” | 无 | 公民 | 3 | |
2004302015151274 | 出生日期更正审批 | 《云南省公安厅关于严格户口审批和户籍信息录入权限的通知》(云公治〔2010〕277号)第一条第二款:“其他公民出生日期更正审批。经社区(驻村)民警调查核实并提出意见,由派出所所长审核、报县(市、区)公安局治安大队核查并签署意见,报州、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审批同意后,由户籍地派出所予以办理更正手续。”《关于启用常住人口新网上审批流程的通知》(云公治传〔2011〕86号)第一条第二款:“特殊情况的审批流程。1、更正出生日期变更:派出所→县级→州(市)级。” | 无 | 公民 | 3 | ||||||
2004303015151274 | 第三次及以上姓名变更审批 | 《关于启用常住人口新网上审批流程的通知》(云公治传〔2011〕86号)第一条二款:“特殊情况的审批流程。2、姓名变更:第三次以上申请:派出所→县级→州(市)级”。 | 无 | 公民 | 3 |
2004304015151274 | 年满16周岁人口补录遗漏人口审批 | 《云南省公安厅关于严格户口审批和户籍信息录入权限的通知》(云公治〔2010〕277号)第三条第二款:“超过16周岁的人员,由县(市、区)公安局治安大队核查并签署意见后,报州、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审批,户籍地派出所办理补录手续。”《关于启用常住人口新网上审批流程的通知》(云公治传〔2011〕86号)第一条第二款:“补录遗漏人口:3-16周岁(不含16周岁):派出所→县级;16周岁以上:派出所→县级→州(市)级。” | 无 | 公民 | 3 | ||||||
44 | 1004400015151274 | 沾益县公安局 | 新建改建金库、营业场所项目审批 | 行政许可 | 无 | 无 |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86号)第四条:“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和工程验收实行‘属地管理、分级审批’的原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厅、局可以根据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的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等情况,结合本地区实际,确定本行政区域具体负责实施的公安机关,报公安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 市公安局 | 法人、机关、事业单位 | 10 | |
45 | 1004500015151274 | 沾益县公安局 | 台湾居民往来大陆证件签发及签注 | 行政许可 | 无 | 无 |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3号)第六条:“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定居、探亲、访友、旅游、接受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事宜或参加经济、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学术等活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 | 无 | 公民 | 15 | |
46 | 1004600015151274 | 沾益县公安局 | 外国人签证和居留许可 | 行政许可 | 无 | 无 | 《外国人出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575号)第一条:“外国人入境,应当向中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申请办理签证。”第十六条:“持标有D、Z、X、J-1字签证的外国人,必须自入境之日起30日内到居住地市、县公安局办理外国人居留证或者外国人临时居留证。上述居留证件的有效期即为准许持证人在中国居留的期限。外国人居留证,发给在中国居留1年以上的人员。外国人临时居留证,发给在中国居留不满1年的人员。持标有F、L、G、C签证的外国人,可以在签证注明的期限内在中国停留,不需办理居留证件。” | 无 | 特定对象 | 13 | |
47 | 1004700015151274 | 沾益县公安局 | 公民出国(境)证件的审批 | 行政许可 | 无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五条:“公民因前往外国定居、探亲、学习、就业、旅行、从事商务活动等非公务原因出国的,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普通护照。” | 无 | 公民 | 15 | |
48 | 1004800015151274 | 沾益县公安局 |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 | 行政许可 | 无 | 无 |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5号)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大型群众性活动,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下列活动:(一)体育比赛活动;(二)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演出活动;(三)展览、展销等活动;(四)游园、灯会、庙会、花会、焰火晚会等活动;(五)人才招聘会、现场开奖的彩票销售等活动影剧院、音乐厅、公园、娱乐场所等在其日常业务范围内举办的活动,不适用本条例的规定。”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实行安全许可制度。《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对演出活动的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无 | 法人、其他组织 | 5 | |
49 | 1004900015151274 | 沾益县公安局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年度安全审核 | 行政许可 | 无 | 无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第十一条:“申请人完成筹建后,持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到同级公安机关申请信息网络安全和消防安全审核。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批准文件。” | 无 | 法人 | 13 |
50 | 1005000015151274 | 沾益县公安局 | 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 | 行政许可 | 10050005015151274 | 第二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 |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87号)第三条:“购买第二、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案。取得购买许可证或者购买备案证明后,方可购买易制毒化学品。” | 无 | 公民、法人 | 1 | |
1005006015151274 | 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 |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87号)第十五条:“运输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向运出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运输许可证。” | 无 | 公民、法人 | 3 | ||||||
1005007015151274 | 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备案证明 |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87号)第十五条:“运输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向运出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 无 | 公民、法人 | 1 | ||||||
51 | 1005100015151274 | 沾益县公安局 | 工业用大麻种植、加工许可 | 行政许可 | 无 | 无 | 《云南省工业大麻种植加工许可规定》(云南省政府令第156号)第五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工业大麻种植许可证、工业大麻加工许可证的审批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 | 无 | 公民、法人 | 15 | |
52 | 1005200015151274 | 沾益县公安局 | 机动车驾驶证核发、换证、补发、注销、审验 | 行政许可 | 无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对机动车驾驶证实施审验。” | 无 | 公民 | 3 | |
53 | 1005300015151274 | 沾益县公安局 | 占用、挖掘道路或其他妨碍道路交通的活动审批 | 行政许可 | 无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条:“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 无 | 公民、法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 | 13 | |
54 | 1005400015151274 | 沾益县公安局 | 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验收 | 行政许可 | 无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九条:“道路、停车场和道路配套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并根据交通需求及时调整。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已经投入使用的道路存在交通事故频发路段,或者停车场、道路配套设施存在交通安全严重隐患的,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防范交通事故、消除隐患的建议,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 无 | 公民、法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 | 13 | |
55 | 1005500015151274 | 沾益县公安局 | 增设、封闭交叉口通道入口的审批 | 行政许可 | 无 | 无 | 《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1号)第三十三条:“在城市道路两侧增设或者封闭交叉口、机动车通道、机动车出入口,应当征得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 无 | 公民、法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 | 13 |
56 | 1005600015151274 | 沾益县公安局 | 机动车登记 | 行政许可 | 无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 无 | 公民、法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 | 7 | |
57 | 1005700015151274 | 沾益县公安局 | 机动车辆通行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无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1号)第四十三条:“大中城市中心城区内道路,禁止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通行;其他禁止通行的车型以及具体路段和时段,由州(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并提前向社会公告。”《云南省曲靖城市管理条例》(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三条:“货运车辆、公路客运车辆、拖拉机、摩托车(残疾人代步车除外)、人力三轮车、板车、蓄力车等车辆需在城区行驶的,应当持城区通行证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 无 | 公民、法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 | 13 | |
58 | 1005800015151274 | 沾益县公安局 | 交通事故保证金支付 | 行政许可 | 无 | 无 | 《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1号)第六十六条:“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不能及时了结的,有赔偿责任的当事人或者事故车辆的所有人应当提供有效担保;不提供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的需要扣留事故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妥善保管被扣留的事故车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被扣留的事故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交通事故有效担保中保证金的具体交纳标准、支付使用、管理、监督等有关规定,由省人民政府制定。”《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保证金管理规定>和<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管理规定>的通知》(云政发[2009]58号)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者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造成财产损失,且不能及时了结和不能提供其他合法有效担保的,有赔偿责任的当事人或者车辆所有人应当按照本规定交纳保证金。” | 无 | 公民、法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 | 13 | |
59 | 1005900015151274 | 沾益县公安局 | 临时驾驶许可 | 行政许可 | 无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87号)第二十一条:“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二)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属于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申请的,按照外交对等原则执行;(三)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属于非中文表述的,还应当出具中文翻译文本。’ | 无 | 公民 | 13 |
60 | 1006000015151274 | 沾益县公安局 | 《客运安全管理卡》核发 | 行政许可 | 无 | 无 | 《云南省曲靖城市管理条例》(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第四十四条:“从事客运的车辆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卡,实行安全例行检验制度。”《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38号令)第十五条:“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客运车辆的维护和检测,保持车辆技术、安全性能符合有关标准。” | 无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及公民 | 13 | |
61 | 2006200015152592 | 沾益县民政局 | 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批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无 | 无 | 《地名管理条例》(国发[1986]11号)第三条:“地名管理应当从我国地名的历史和现状出发,保持地名的相对稳定。必须命名和更名时,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原则和审批权限报经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 | 无 | 其他组织 | 5 | |
62 | 2006300015152592 | 沾益县民政局 | 城市、农村低保审批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2006301015152592 | 城市低保审批 |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令第271号)第四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管理审批工作。” | 无 | 公民 | 20 | |
2006302015152592 | 农村低保审批 | 《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2007〕19号)第四条:“申请、审核和审批。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 |||||||||
63 | 2006500015152592 | 沾益县民政局 | 五保供养审批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无 | 无 |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56号)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 无 | 公民 | 20 | |
64 | 1006600015152592 | 沾益县民政局 |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行政许可 | 1006603015152592 |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三条:“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第九条:“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 | 无 | 社会团体、其他组织 | 7 | |
1006604015152592 | 社会团体变更登记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二十条:“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备案(以下统称变更登记)。” | 无 | 社会团体、其他组织 | 7 | ||||||
1006605015152592 | 社会团体注销登记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二十一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注销备案(以下统称注销登记):(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自行解散的;(三)分立、合并的;(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 无 | 社会团体、其他组织 | 7 | ||||||
65 | 1027200015152592 | 沾益县民政局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行政许可 | 1027206015152592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三条:“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第五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第六条:“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同级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 | 无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7 | |
1027207015152592 |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 无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7 |
1027208015152592 |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十六条:“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 无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7 | ||||||
66 | 1027300015152592 | 沾益县民政局 | 基金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行政许可 | 1027309015152592 | 基金会设立登记 | 《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精简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政发〔2013〕146号)附件2第3项:“基金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分级下放,按冠名的行政区划分级办理登记。” | 无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7 | |
1027310015152592 | 基金会变更登记 | 《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第十五条:“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和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精简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政发〔2013〕146号)附件2第3项:“基金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分级下放,按冠名的行政区划分级办理登记。” | 无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7 | ||||||
1027311015152592 | 基金会注销登记 | 《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第十六条:“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一)按照章程规定终止的;(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三)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精简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政发〔2013〕146号)附件2第3项:“基金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分级下放,按冠名的行政区划分级办理登记。” | 无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7 | ||||||
67 | 1006700015152592 | 沾益县民政局 | 农村公益性公墓审批 | 行政许可 | 无 | 无 | 《云南省公墓管理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44号)第九条:“建立公益性公墓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报县级民政部门批准,并报上一级民政部门备案。”《公墓管理暂行办法》(民事发[1992]24号)第九条:“建立经营性公墓,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 无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13 | |
68 | 2006800015152592 | 沾益县民政局 | 福利企业资格认定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无 | 无 | 《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民发〔2007〕103号)第五条:“企业申请福利企事业资格认定,应当和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具体认定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确定。”《云南省民政厅关于转发民政部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文件的通知》(云民福[2007]22号):“……自2007年7月1日起,凡申请新办福利企业,应向企业所在地县(市、区)提出认定申请……” | 无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13 | |
69 | 1006900015152592 | 沾益县民政局 | 收养登记 | 行政许可 | 无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十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14号)第二条:“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 无 | 公民 |
70 | 1007000015153421 | 沾益县财政局 | 会计从业资格审批 | 行政许可 | 无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八条:“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3号)第五条:“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 无 | 公民 | 3 | |
71 | 1007100015153421 | 沾益县财政局 | 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 行政许可 | 无 | 无 |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27号)第三条:“申请设立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代理记账机构,应当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并领取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 无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13 | |
72 | 1007200015153421 | 沾益县财政局 | 省内融资性担保机构变更事项审批 | 行政许可 | 无 | 无 |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2010年第3号令)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本办法所称监管部门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部门。”《云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实施细则》(云政办发[2011]127号)第七条:“我省担保公司的监管部门为各级财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准入、退出、日常监管、风险处置以及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和财政扶持政策等工作。我省担保公司的监管实行省级监管部门集中管理与州(市)监管部门属地化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 无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7 | |
73 | 1007300015153392 | 沾益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审批 | 行政许可 | 无 | 无 | 《云南省职业介绍条例》(1997年5月28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8号公布,根据2004年6月29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16件涉及行政许可的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九条:“县以下单位开办职业介绍机构的,向单位所在地的县(市、区)劳动行政部门申请。” | 无 | 公民、法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 | 20 | |
74 | 1007400015153392 | 沾益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 | 行政许可 | 无 | 无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07年11月5日劳动保障部令第28号公布,根据2014年12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修订)第三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工作。”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筹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就业服务工作,根据政府制定的发展计划,建立健全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第二十五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劳动者提供以下服务:(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 无 | 公民、法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 | 1 |
75 | 1007500015153392 | 沾益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人才招聘会举办及中介服务机构设立审批 | 行政许可 | 1007501015153392 | 人才招聘会举办审批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86项,项目名称:“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人才市场管理规定》(国家人事部、工商总局[2001]第1号令)第二十三条:“举办人才交流会应当按照管理权限经县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其中举办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人才交流会,须经所在地省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举办名称冠以‘中国’、‘全国’等称谓的人才交流会,由人事部或其授权的省级人事行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人才交流会。”第二十四条:“人才交流会应当由具备国家和当地政府规定条件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举办。举办者应当对参加人才交流会的招聘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对招聘中的各项活动进行管理。第八条: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依据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审批。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及其直属在京事业单位和在京中央直管企业、全国性社团申请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由人事部审批。中央在地方所属单位申请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由所在地的省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在征得原审批机关的书面同意后,由分支机构所在地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批。” | 无 | 公民、法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 | 13 | |
1007502015153392 |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设立审批 | ||||||||||
76 | 2007800015153392 | 沾益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职工工伤认定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无 | 无 | 《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4月16日国务院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公布,根据2010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改)第二十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同志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部门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 无 | 公民、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 | 40(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1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 |
77 | 1008100015153464 | 沾益县国土资源局 | 具体建设项目供地报批 | 行政许可 | 无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公布)第二十二条:“为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的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划拨或者有偿使用的,按下列权限审批:(一)用地在0.4公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报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无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7 |
78 | 1008200015153464 | 沾益县国土资源局 | 临时用地审批 | 行政许可 | 《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公布)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以及其他需要临时使用国有或者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在申请报批建设项目用地时提出申请,由批准建设项目用地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单独申请临时使用土地的,占用非耕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占用耕地的由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批准临时使用土地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确需超过二年的,应当重新办理临时用地使用审批手续。 | 无 | 法人、事业单位、其他组织 | 20 | |||
79 | 1008300(15153464 | 沾益县国土资源局 | 划定矿区范围审批 | 行政许可 | 无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五条:“设立矿山企业,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由审批机关对其矿区范围、矿山设计或者开采方案、生产技术条件、安全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方予批准。”《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四条:“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划定矿区范围。需要申请立项,设立矿山企业的,应当根据划定的矿区范围,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 无 | 注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 | 40 | |
1008401015153464 | 采矿权延续登记审批 | 《矿产资源开发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七条:“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按照矿山建设规模确定:大型以上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30年;中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20年;小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10年。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 | 无 | 法人、其他组织 | 30 | ||||||
1008402015153464 | 采矿权变更登记审批 | 《云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公布)第二十六条:“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由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审批机关根据具体情况,可以授权下一级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采矿权的转让;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无 | 法人、其他组织 | 30 |
80 | 1008400015153464 | 沾益县国土资源局 | 采矿权延续、变更、注销登记审批 | 行政许可 | 1008403015153464 | 采矿权注销登记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八条:“国家规划矿区的范围、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的范围、矿山企业矿区的范围依法划定后,由划定矿区范围的主管机关通知有关县级人民政府予以公告。矿山企业变更矿区范围,必须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并报请原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重新核发采矿许可证。”第二十一条:“关闭矿山,必须提出矿山闭坑报告及有关采掘工程、安全隐患、土地复垦利用、环境保护的资料,并按照国家规定报请审查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第三十二条:“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或者在有效期内,停办矿山而矿产资源尚未采完的,必须采取措施将资源保持在能够继续开采的状态,并事先完成下列工作:(一)编制矿山开采现状报告及实测图件;(二)按照有关规定报销所消耗的储量;(三)按照原设计实际完成相应的有关劳动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工作,或者缴清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的有关费用。采矿权人停办矿山的申请,须经原批准开办矿山的主管部门批准、原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有关证、照注销手续。” | 无 | 法人、其他组织 | 30 | |
81 | 1008500015153464 | 沾益县国土资源局 | 开发荒山、荒地荒滩用于农业生产的审批 | 行政许可 | 无 | 无 | 《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公布)第十二条:“开发国有荒山、荒地、荒滩用于林业、种植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按照下列权限批准;(一)一次性开发60公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 无 | 法人、其他组织 | 20 | |
82 | 1008600015151119 | 沾益县环境保护局 |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 行政许可 | 无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三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二款:“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十五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 无 | 法人、其他组织 | 《报告书》30日、《报告表》15日、《登记表》3日 |
83 | 1008700015151119 | 沾益县环境保护局 | 排污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无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尚未达到规定的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区域和国务院批准划定的酸雨控制区、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可划定为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区。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区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核定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发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有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按照核定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和许可证规定的排放条件排放污染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国家实行排污许可制度。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禁止企业事业单位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污水。”《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取消和调整部分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政发[2013]44号)附件2第44项:“排污许可证核发部分下放,省级保留重点国控污染源排污许可证核发。” | 无 | 法人、其他组织 | 15 | |
84 | 1008800015151119 | 沾益县环境保护局 | 去(控了及以下企业拆除或闲置污染防治设施审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 无 | 法人、其他组织 | 3 | |||
85 | 1008900015151119 | 沾益县环境保护局 |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 行政许可 | 无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新建、改建、扩建放射工作场所的放射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放射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验收;验收合格的,主体工程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第二十条:“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 无 | 法人、其他组织 | 15 | |
86 | 1009000015151119 | 沾益县环境保护局 | 建设项目试生产审批 | 行政许可 | 无 | 无 |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令)第七条:“建设项目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试生产申请。” | 无 | 法人、其他组织 | 15 |
87 | 1009100015151100 | 沾益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占用城市道路审批 | 行政许可 | 无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第三十一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损坏城市道路;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损坏城市道路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赔偿。”第三十七条:“占用或者挖掘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城市道路的,应当向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或者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城市道路占用费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报同级财政、物价主管部门核定;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同级财政、物价主管部门备案。”《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29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16件涉及行政许可的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十三条:“城建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道路的管理,严格控制城市道路的挖掘和占用,保证城市道路设施完好和交通畅通、安全。” | 无 | 公民、法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 | 5 | |
88 | 1009200015151100 | 沾益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及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或其他设施审批 | 行政许可 | 无 | 无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设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无 | 公民、法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 5 | |
89 | 1009300015151100 | 沾益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审批 | 行政许可 | 无 | 无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第十一条:“在-切城市中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等,应当内容健康、外型美观,并定期维修、油饰或者拆除。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十七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 | 无 | 公民、法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 5 | |
90 | 1009400015151100 | 沾益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中小型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项目(政府投资)初步设计、初步概算及其超额调整概算审批 | 行政许可 | 无 | 无 | 《云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号)第二十三条:“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编制,一般按照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三个阶段进行。属于小型建设工程范围的,可以适当合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县发改局 | 法人、其他组织 | 10 | |
91 | 1009500015151100 | 沾益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无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 无 | 法人、其他组织 | 5 | |
92 | 1009600015151100 | 沾益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城市道路挖掘许可 | 行政许可 | 无 | 无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第三十条:“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第三十一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 | 无 | 法人、其他组织 | 13 |
93 | 1009700015151100 | 沾益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燃气换瓶点、气化站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无 | 无 | 《云南省燃气管理办法》(1998年5月11日云南省人民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通过发布)第十三条:“燃气换瓶点、集中气化站的设置,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及安全要求,由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燃气换瓶点、气化站经营许可证》。” | 无 | 法人、其他组织 | 7 | |
94 | 1009800015151100 | 沾益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拆除、迁移、改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审批 | 行政许可 | 无 | 无 |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4号)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进行可能触及、迁移、拆除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或者影响其安全运行的地上、地下施工时,应当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机构负责其迁移或拆除工作,费用由申报单位承担。” | 无 | 法人、其他组织 | 7 | |
95 | 1009900015151100 | 沾益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无 | 无 |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第四条:“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 无 | 法人、其他组织 | 5 | |
96 | 1010000015151100 | 沾益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房屋拆除许可 | 行政许可 | 无 | 无 |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互相配合,保证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 无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3 | |
97 | 1010100015151100 | 沾益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房屋所有权、抵押登记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无 | 无 | 《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的房屋登记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登记工作。”第四条:“房屋登记,由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办理。”第四十二条:“以房屋设定抵押的,当事人应当申请抵押权登记。” | 无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10 | |
98 | 1010200015151100 | 沾益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及城市绿化相关事项审批 | 行政许可 | 无 | 无 |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第十一条:“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城市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必须按照规定报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1994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29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16件涉及行政许可的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二十七条:“城市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规划、设计方案,应当经当地城建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实施。”第三十一条:“禁止侵占城市公园、风景林地、水体、公共绿地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禁止毁损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禁止擅自砍伐或者更换城市树木。确需砍伐或者更换的,应当经县级城建主管部门扯准、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 无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2 | |
99 | 1010300015151100 | 沾益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处理审批 | 行政许可 | 无 | 无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102项,项目名称:“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处理审批”,实施机关:“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第十七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 无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13 |
100 | 1010400015151100 | 沾益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 行政许可 | 无 | 无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101项,项目名称:“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实施机关:“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七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 无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13 | |
101 | 1010500015151100 | 沾益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无 | 无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103项,项目名称:“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实施机关:“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2号)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建设(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工作。” | 无 |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 | 13 | |
102 | 1010600015151100 | 沾益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云南省村镇房屋建设准建证许可 | 行政许可 | 无 | 无 | 《云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第29号)第四条:“县级以上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住房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第十九条:“农村住房建设实行开工许可制度。凡在集体土地上进行住房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开工前应当办理准建证。” | 无 | 公民、法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 | 13 | |
103 | 1010700015151207 | 沾益县交通运输局 | 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及其他影响公路建设活动的许可 | 行政许可 | 无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 无 | 法人、公民、其他组织 | 13 | |
104 | 1010800015151207 | 沾益县交通运输局 | 在公路用地内设置广告牌、指路牌等非公路交通标志的许可 | 行政许可 | 无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 无 | 法人、公民、其他组织 | 13 | |
105 | 1010900015151207 | 沾益县交通运输局 | 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行驶公路的许可 | 行政许可 | 无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八条:“除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外,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按照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对公路造成损害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 无 | 法人、公民、其他组织 | 13 | |
106 | 1011000015151207 | 沾益县交通运输局 | 砍伐更新公路用地上的树木的许可 | 行政许可 | 无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二条:“公路用地上的树木,不得任意砍伐;需要更新砍伐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 | 无 | 法人、公民、其他组织 | 13 | |
107 | 1011100015151207 | 沾益县交通运输局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许可 | 行政许可 | 无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 无 | 法人、公民、其他组织 | 13 | |
108 | 1011200015151207 | 沾益县交通运输局 | 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许可 | 行政许可 | 无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五条:“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建设。” | 无 | 法人、公民、其他组织 | 13 |
109 | 1011300015151207 | 沾益县农业局 | 种子生产许可 | 行政许可 | 1011301015151207 | 主要农作物种子、常规种子生产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条:“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3号)第六条:“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 无 | 法人、其他组织 | 13 | |
行政许可 | 1011302015151207 | 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条:“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3号)第六条:“其他主要农作物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 无 | 法人、其他组织 | 13 | |||||
110 | 1011400015151207 | 沾益县农业局 | 农药经营人员上岗证 | 行政许可 | 无 | 无 | 《云南省农药管理条例》(2002年3月29日云南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公布)第五条:“农药经营人员应当接受相关知识培训,经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农药经营活动。” | 无 | 公民、其他组织 | 13 | |
111 | 1011500015151207 | 沾益县农业局 | 有毒农药经营许可证 | 行政许可 | 无 | 无 | 《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根据2001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农药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第十八条:“经营的农药属于化学危险物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根据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三十三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 无 | 法人、其他组织 | 13 | |
112 | 1011600015151207 | 沾益县农业局 | 渔业船舶检验许可 | 行政许可 | 无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六条:“从事捕捞作业的船舶必须经渔业船舶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下水作业。《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条例》(国务院令第383号)第三条:“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渔业船舶检验及其监督管理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以下简称国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行使渔业船舶检验及其监督管理职能。地方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有关的渔业船舶检验工作。”第十一条:“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对检验合格的渔业船舶,应当自检验完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发渔业船舶检验证书;经检验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第十五条:“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自申报营运检验的渔业船舶到达受检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实施检验。经检验合格的,应当自检验完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渔业船舶检验证书上签署意见或者签发渔业船舶检验证书。”《云南省渔业条例》(云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2011年第43号)第二十七条:“渔业船舶应当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登记后方可下水作业。” | 无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7 |
113 | 1011700015151207 | 沾益县农业局 | 渔业捕捞许可 | 行政许可 | 无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三条:“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以及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的渔区或者公海从事捕捞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渔业捕捞管理许可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11号)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捕捞许可管理的组织和实施工作。”第二十三条:“除本规定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况外,其他作业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审批发放,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送农业部备案。” | 无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5 | |
114 | 1011800015151207 | 沾益县农业局 | 水产苗种调运检疫合格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无 | 无 |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46号)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产苗种的产地检疫。国内异地引进水产苗种的,应当先到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检疫手续,经检疫合格后方可运输和销售。9《云南省渔业条例》(云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3号)第十八条:“水产苗种生产者应当按照水产苗种许可的范围、种类和水产苗种生产技术操作规程、标准进行生产,建立生产和技术档案。在出售苗种前应当对苗种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苗种不得出售。” | 无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3 | |
115 | 2011900015151207 | 沾益县农业局 | 水域滩涂养殖证核发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无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一条:“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的,使用者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9号)第三条:“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确认水域滩涂养殖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具体工作,并建立登记簿,记载养殖证载明的事项。”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和实地核查。符合规定的,应当将申请在水域、滩涂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日;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 无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12 | |
116 | 10120000 | 沾益县农业局 |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无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二十二条:“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个人,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种畜禽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3号)第十五条:“生产经营种畜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凭此证依法办理登记注册。生产经营畜禽冷冻精液、胚胎或者其他遗传材料的,由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 无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13 |
117 | 101210001 | 沾益县农业局 | 兽药经营许可证 | 行政许可 | 无 | 无 | 《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第二十二条:“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凭兽药经营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 无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13 | |
118 | 101220001 | 沾益县农业局 | 动物诊疗许可 | 行政许可 | 无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一条:“设立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诊疗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凭动物诊疗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动物诊疗活动。” | 无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13 | |
119 | 101230001 | 沾益县农业局 |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无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茶:“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需要办理工商登记的,申请人凭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7号)第二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条件监督执法工作。” | 无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13 | |
120 | 101240001 | 沾益县农业局 | 畜禽标识管理 | 行政许可 | 无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四十五条:“畜禽养殖者应当按照国家关于畜禽标识管理的规定,在应当加施标识的畜禽的指定部位加施标识。畜禽标识不得重复使用。”《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67号)第四条:“农业部负责全国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 无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5 | |
121 | 20125000 | 沾益县农业局 | 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审核(畜产品部分)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无 | 无 | 《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号)第十三条:“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的认定工作。”第十五条:“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初审工作。申请材料初审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第十六条:“申请材料初审符合要求的,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逐级将推荐意见和有关材料上报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 无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15 | |
122 | 20126000 | 沾益县农业局 | 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无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一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第四十二条:“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 无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5 |
123 | 1012700015151207 | 沾益县农业局 | 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 | 行政许可 | 无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二十四条:“从事农业机械维修,应当具备与维修业务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和具有农业机械维修职业技能的技术人员,保证维修质量。维修质量不合格的,维修者应当免费重新修理;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维修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7号)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机械维修和维修配件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保护农业机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第七条:“农业机械维修者,应当具备符合有关农业行业标准规定的设备、设施、人员、质量管理、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等条件,取得相应类别和等级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并持《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农业机械维修业务。” | 无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13 | |
124 | 1012800015151207 | 沾益县农业局 | 办理拖拉机(含收割机)的注册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变更备案登记、抵押登记、注销登记、定期技术检验 | 行政许可 | 1012803015151207 | 拖拉机(含收割机)注册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条:“申请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机动车来历证明;(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四)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机动车登记审查工作,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第十三条:“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第一百二十一条:“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 | 无 | 公民、法人、其它组织 | 1 | |
1012804015151207 | 拖拉机(含收割机)转移登记 | ||||||||||
1012805015151207 | 拖拉机(含收割机)变更登记 | ||||||||||
1012806015151207 | 拖拉机(含收割机)定期技术检验 | ||||||||||
1012807015151207 | 拖拉机(含收割机)变更登记备案登记 | ||||||||||
1012808015151207 | 拖拉机(含收割机)注销登记 | ||||||||||
1012809015151207 | 拖拉机(含收割机)抵押登记 | ||||||||||
125 | 1026600015151207 | 沾益县农业局 | 农业植物检疫 | 行政许可 | 无 | 无 | 《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根据1992年5月1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植物检疫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1995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5号发布;1997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第39号、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农业植物检疫工作,其执行机构是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农业植物检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本地区的植物检疫任务。” | 无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13 |
126 | 1012900015151135 | 沾益县林业局 | 森林植物检疫 | 行政许可 | 无 | 无 | 《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根据1992年5月1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植物检疫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令1997年第4号)第二条:“林业部主管全国森林植物检疫(以下简称森检)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森检工作。” | 无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13 | |
127 | 1013000015151135 | 沾益县林业局 | 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及经营利用许可 | 行政许可 | 无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七条:“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许可证。许可证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公布)第五条:“县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野生动物的保护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三)审批、发放野生动物管理的有关证件;……” | 无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13 | |
128 | 1013100015151135 | 沾益县林业局 | 占用、征用林地审批 | 行政许可 | 无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第十七条:“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第十八条:“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2001年第2号令)第六条:“建设工程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四)临时占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他林地面积2公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 无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13 | |
129 | 1013200015151135 | 沾益县林业局 | 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无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第三十四条:“在林区经营(加工)木材,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 无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13 | |
130 | 1013300015151135 | 沾益县林业局 | 木材运输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无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从林区运出木材,必须持有林业主管部门发给的运输证件,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除外。依法取得采伐许可证后,按照许可证的规定采伐的木材,从林区运出时,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发给运输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第三十五条:“从林区运出非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必须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木材运输证。” | 无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1 | |
131 | 1013400015151135 | 沾益县林业局 | 林木采伐、采挖移植树木许可 | 行政许可 | 无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采伐林木,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云南省森林条例》(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1号公布)第二十三条:“因城市建设、绿化和科研教学需要移植野生树木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移植一般树木不到四十株的,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无 | 13 |
132 | 1013500015151135 | 沾益县林业局 | 林内计划烧除批准 | 行政许可 | 无 | 无 | 《云南省森林消防条例》(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公布)第十七条:“森林防火期内,确需在林区、林缘进行生产性用火的,炼山造林、烧牧场,必须提前10天报县(市、区)森林消防指挥部批准,发给用火许可证,同时报省森林消防指挥部备案。” | 无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13 | |
133 | 1013600015151135 | 沾益县林业局 | 林木种子(苗木)生产及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1013601015151135 | 林木种子(苗木)生产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条:“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的商品种子生产实行许可制度。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主要林木良种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他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 无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13 | |
1013602015151135 | 林木种子(苗木)经营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六条:“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 无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13 | ||||||
134 | 1013700015153501 | 沾益县水务局 | 取水许可 | 行政许可 | 无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第十四条:“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 | 无 | 法人、其他组织 | 5 | |
135 | 1013800015153501 | 沾益县水务局 | 河道采砂许可 | 行政许可 | 无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九条:“国家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第二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 无 | 法人、其他组织 | 6 |
136 | 1013900015153501 | 沾益县水务局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及有关活动审批 | 行政许可 | 无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三条:“禁止围湖造地。已经围垦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进行治理,有计划地退地还湖。禁止围垦河道。确需围垦的,应当进行科学论证,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确认不妨碍行洪、输水后,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第二十七条:“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前款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土地,跨越河道、湖泊空间或者穿越河床的,建设单位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工程设施建设的位置和界限审查批准后,方可依法办理开工手续;安排施工时,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和界限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第十一条:“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第二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第二十九条:“江河的故道、旧堤、原有工程设施等,非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不得填堵、占用或者拆毁。”《云南省防洪条例》(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1号)第十二条:“在河道、湖泊的管理范围内禁止采石、爆破、取土、打井,禁止倾倒垃圾、砂石以及其他危害堤防安全和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确需采砂、淘金、钻探、存放物料、进行考古发掘活动,必须报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有关部门管理职责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审批。” | 无 | 法人、其他组织 | 6 | |
137 | 1014000015153501 | 沾益县水务局 | 防洪工程规划同意书审批 | 行政许可 | 无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十七条:“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等,应当符合防洪规划的要求;水库应当按照防洪规划的要求留足防洪库容。前款规定的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时,应当附具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符合防洪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 | 无 | 法人、其他组织 | 13 |
138 | 1014100015153501 | 沾益县水务局 | 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扩大排污口审批 | 行政许可 | 无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四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22号)第四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的组织和指导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权限负责入河排污口设置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除下列情况外,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入河排污口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云南省实施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细则》第五条:“除本细则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其他入河排污口设置的审批和日常监督管理,由州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入河排污口设置的审批和日常监督管理的具体管理权限,由州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定。” | 无 | 法人、其他组织 | 5 | |
139 | 1014200015153501 | 沾益县水务局 | 部分重点小(一)型水库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审批 | 行政许可 | 无 | 无 | 《云南省防洪条例》(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1号)第十八条:“水库水电站和湖泊的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防御洪水方案、工程实际情况,制定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其他小型水库、小型水电站、湖泊的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由县(市、区)防汛指挥机构批准,报上一级防汛指挥机构备案。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经批准后,由水库、水电站和湖泊的管理机构执行。” | 无 | 法人、其他组织 | 13 | |
140 | 2014300015153501 | 沾益县水务局 | 设立水利旅游项目审批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无 | 无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附件第110项,项目名称:“设立水利旅游项目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风景区管理办法》(水综合〔2004〕143号)第五条:“凡利用水利风景资源开展观光、娱乐、休闲、度假或科学、文化、教育等活动,必须报请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批准。” | 无 | 法人、其他组织 | 13 | |
141 | 1014400015153501 | 沾益县水务局 |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设计修改及概算调整审批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无 | 无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附件第172项,项目名称:“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利部水建〔1998〕16号文)第六条:“初步设计文件报批前,一般须由项目法人委托有相应资格的工程咨询机构或组织行业各方面(包括管理、设计、施工、咨询等方面)的专家,对初步设计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咨询论证。设计单位根据咨询论证意见,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补充、修改、优化。初步设计由项目法人组织审查后,按国家现行规定权限向主管部门申报审批。” | 无 | 法人、其他组织 | 7 | |
142 | 1014500015153501 | 沾益县水务局 | 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堰审查 | 行政许可 | 无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四条:“大中城市,重要的铁路、公路干线,大型骨干企业,应当列为防洪重点,确保安全。受洪水威胁的城市、经济开发区、工矿区和国家重要的农业生产基地等,应当重点保护,建设必要的防洪工程设施。城市建设不得擅自填堵原有河道沟汉、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确需填堵或者废除的,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 无 | 法人、其他组织 | 13 |
143 | 1014600015153501 | 沾益县水务局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 | 行政许可 | 无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应当包括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范围、目标、措施和投资等内容。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和审批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二十六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第二十七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 无 | 法人、其他组织 | 水土保持方案审批5日、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20日 | |
144 | 1014700015153501 | 沾益县水务局 | 占用农田灌溉水源、排灌设施审批 | 行政许可 | 无 | 无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附件第170项,项目名称:“占用农业灌溉水源、排灌设施审批”,实施机关:“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水利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发布<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的通知》(水政资[1995]457号)第四条:“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在其管辖和授权管理范围内组织实施、检查和监督。”第六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必须事先向有管辖权的或管理权的流域机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文件资料,经审查批准后,发给同意占用的文件,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无 | 法人、其他组织 | 13 | |
145 | 2014800015153501 | 沾益县水务局 | 城市供水企业停水审批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无 | 无 | 《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第158号令)第二十二条:“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 无 | 法人、其他组织 | 13 |
146 | 1014900015153501 | 沾益县水务局 | 水利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核发 | 行政许可 | 无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九条:“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水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在其他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水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水工程建设涉及防洪的,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其他地区和行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意见。”《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31号)第四条:“水工程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材料)在报请审批(核准、备案)时,应当附具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云南省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实施细则》(云南省水利厅公告第14号)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是水工程项目立项审批、建设的基本依据和必要条件。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内容,包括对水工程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的意见。”第四条:“水工程(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材料)报请审批(核准、备案)时,应当附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 | 无 | 法人、其他组织 | 13 | |
147 | 1015000015153501 | 沾益县水务局 | 改装、拆除、迁移城市供水设施审批 | 行政许可 | 无 | 无 | 《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第158号令)第五章第一条:“因工程建筑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 无 | 法人、其他组织 | 13 | |
148 | 1015100015151215 | 沾益县文化体育局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设立、变更单体网吧审批 | 行政许可 | 1015101015151215 | 单体网吧设立审批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的管理,并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活动;电信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分别实施有关监督管理。”第十条:“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第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应当经原审核机关同意。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到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 | 县工商局、县公安局、县消防大队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20 | |
1015102015151215 | 单体网吧变更、注销审批 |
149 | 1015200015151215 | 沾益县文化体育局 | 娱乐场所(歌舞厅、游戏室)新设立变更审批 | 行政许可 | 1015203015151215 | 娱乐场所(歌舞厅、游戏室)设立审批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消防、治安状况的监督管理。”第九条:“设立娱乐场所,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第十二条:“娱乐场所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者变更场地、主要设施设备、投资人员,或者变更娱乐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向公安部门备案;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 县工商局、县公安局、县消防大队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13 | |
1015204015151215 | 娱乐场所(歌舞厅、游戏室)变更审批 | ||||||||||
150 | 1015300015151215 | 沾益县文化体育局 | 出版物(报刊亭、书店)零售、出租经营审批 | 行政许可 | 1015305015151215 | 出版物(报刊亭、书店)新设立审批 |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3号)第三十七条:“从事报纸、期刊图书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出版物的零售业务。”《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附件第323项,项目名称:“出版物发行单位变更名称、业务范围、地址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23号)第十一条:“申请设立出版物零售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申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须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申请材料,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批准的,颁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报上一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申请人持《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云南省出版管理条例》(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5号)第二十八条:“申请从事报纸、期刊、图书、电子出版物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经所在地的县(市、区)负责新闻出版工作的行政部门审批。” | 县工商局、县公安局、县消防大队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7 | |
1015306015151215 | 出版物(报刊亭、书店)变更审批 | ||||||||||
151 | 1015400015151215 | 沾益县文化体育局 | 印刷经营(打字、复印)设立、变更审批 | 行政许可 | 1015407015151215 | 印刷经营(打字、复印)设立审批 |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第四条:“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第九条设立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其中,设立专门从事名片印刷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经审核批准的,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印刷经营许可证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后,持印刷经营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第十一条:“印刷业经营者申请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办理手续。印刷业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应当向原办理登记的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并报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 县工商局、县公安局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3 | |
1015408015151215 | 印刷经营(打字、复印)变更审批 |
152 | 1015500015151215 | 沾益县文化体育局 | 音像制品零售出租设立、变更审批 | 行政许可 | 1015509015151215 | 音像制品零售出租新设立审批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申请设立全国性音像制品连锁经营单位,应当由其总部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审批。申请设立音像制品批发单位,应当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审批。申请从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业务,应当报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审批。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批准的,应当发给《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由申请人持《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应当注明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种类。”第三十三条: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位变更名称、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其他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位,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位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位变更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从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经营活动的个人变更业务范围、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向原批准的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