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直各有关部门:
根据《地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53号)和《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曲靖市地名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曲政办函〔2023〕21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全区地名管理工作,建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更好地服务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区人民政府决定建立曲靖市沾益区地名管理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联席会议组成人员
总召集人:陈 敏 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召 集 人: 区民政局局长
何祥飞 区政府办副主任
成 员:高 雯 区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广电局局长
朱云波 区委政法委副书记
张小冲 区发改局副局长
陈云会 区教体局副局长
韩 翔 区民宗局副局长
周 剑 区公安局副局长
蔡 勇 区民政局副局长
蒋宏飞 区司法局副局长
喻情臻 区财政局副局长
李树英 区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崔瑞宏 区住建局副局长
宁 磊 区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杨建常 区水务局副局长
唐 林 区文旅局副局长
陈 卉 区商务局副局长
黄丽芬 区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李 芬 区林草局副局长
吕买平 区城市综合执法局副局长
王雁鸿 区人民法院副院长
刘 毅 区检察院副检察长
朱树奎 区史志办副主任
李艳晶 区融媒体中心副主任
陶安尧 区工信局党组副书记
朱 俊 区邮政局副局长
刘志刚 区气象局副局长
张天阳 区人武部军事科参谋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在区民政局,主要承担联席会议组织联络和协调等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蔡勇同志兼任。联席会议成员如有变动,由相应岗位职责人员自行递补并报联席会议办公室,不再另行发文。
联席会议不刻制印章,不正式行文,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认真组织开展工作。
二、联席会议工作职责
在区委、区政府领导下,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地名管理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有关工作要求,统筹、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全区地名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组织推动、督促检查地名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落实;提出加快全区地名管理工作发展的建议,研究解决地名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问题,研究审议区级拟出台的地名管理政策;监督和指导各乡镇(街道)、各部门落实地名管理工作责任,推动标准地名在各领域的规范使用;编制区级地名方案和规划,推动地名文化挖掘与保护;加强各乡镇(街道)、各部门信息沟通和相互协作,建立健全地名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研究审议中心城区和全区跨乡级行政区域重要地名命名、更名事项;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联席会议工作规则
(一)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和成员单位建议,召开临时全体会议或专题会议,会议由总召集人或总召集人委托的召集人主持。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向各成员单位收集会议议题,制定会议方案,报总召集人审定后实施。联席会议实行集体会商制,分析、研究、解决地名管理工作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制定保障地名管理工作依法依规开展的有关政策措施等。联席会议有关精神,以纪要形式印发成员单位或工作需要的单位。
(二)报告制度。各成员单位应将履行职责、落实会议决定事项,以及协调解决地名管理工作面临的问题等情况,及时报告联席会议。联席会议办公室及时汇总各乡镇(街道)、有关部门反映的地名管理情况及问题,向各成员单位通报有关情况,重大事项按照程序报区人民政府。
(三)调研制度。联席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围绕全区地名管理工作面临的突出问题及工作措施等情况,组织各成员单位赴有关地区联合调研,督促指导工作。
(四)协同制度。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主动承担联席会议各项任务,认真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加强沟通、协调、配合、形成反应迅速、配合密切、通力合作的长效工作机制;深入研究重点、难点问题,制定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指导督促乡镇(街道)有关部门落实具体工作措施,及时向联席会议办公室通报情况,充分发挥联席会议作用,共同推进全区地名管理工作。
四、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一)区委宣传部:指导监督文化宣传、新闻出版等单位标准地名的使用管理;指导新闻媒体把准地名工作舆论导向;指导开展地名文化宣传,弘扬中华优秀传统地名文化;指导监督广播电视领域标准地名的使用管理;配合开展地名法规政策与地名文化宣传;承担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区委政法委:指导处置在地名命名、更名、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等地名管理工作中的涉稳风险;承担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区发改局:指导监督有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在建设项目立项、申报、审批中标准地名的使用管理;配合开展地名信息化建设工作;负责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电力设施名称的管理,按规定做好审批地名的备案公告;指导监督本地电力设施标志牌标准地名的使用管理;承担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区教体局:指导地名领域语言文字标准和规范应用;指导监督地方教材教辅等学习类公开出版物中标准地名的使用管理;会同开展地名用字读音审定工作;承担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五)区民宗局:会同制定少数民族语地名汉字译写规范;推动保护传承少数民族语地名文化;承担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六)区公安局:指导监督驾驶证、行驶证,本领域交通标志、法律文书,以及户籍和居民身份证、门楼牌设置等领域标准地名的使用管理;承担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七)区民政局:负责全区地名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拟定地名管理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上报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审批的行政区划命名、更名审核工作;负责区内体现中华历史文脉、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以及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著名自然地理实体及区内跨乡镇(街道)自然地理实体命名、更名审核工作;指导监督地名备案、公告;维护和完善《国家地名信息库—沾益部分地名信息库数据,公布标准地名信息;推进少数民族语地名标准化;推进地名文化建设和信息化建设;指导做好地名方案编制、地名标志设置和管理等工作;承担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八)区司法局:指导监督本领域法律文书中标准地名的使用管理;承担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九)区财政局:负责做好地名管理经费保障工作;承担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区自然资源局:负责重要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的管理;指导监督在各类规划编制和向社会公开的地图、不动产权属证书等领域标准地名的使用管理;承担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一)区住建局:负责中心城区城市公园,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名称的命名、更名审批和地名标志设置、管理,按规定做好审批地名的备案公告;指导监督中心城区道路街巷指示标志牌标准地名的使用管理;指导监督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屋产权证等证照中标准地名的使用管理;承担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二)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交通运输设施名称的管理,按规定做好审批地名的备案公告;指导监督公路、水路、民航等交通运输领域指示标志牌标准地名的使用管理;指导监督城市公共交通线、站标准地名的使用管理;承担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三)区水务局:负责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水利设施名称的管理,按规定做好审批地名的备案公告;指导监督各地水利设施标志牌标准地名的使用管理;承担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四)区文旅局:负责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文化旅游设施名称的管理,按规定做好审批地名的备案公告;指导监督文化和旅游领域标准地名的使用管理;会同区民政局将符合条件的地名文化遗产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范围;承担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五)区商务局:会同区民政局等部门处理地名涉外事务;监督指导各乡镇(街道)、各部门在外事活动中标准地名的使用管理;承担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六)区市场监管局:指导地名标准化有关工作;负责工商注册登记信息、证照中标准地名的使用管理;承担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七)区林草局:负责自然保护地名称的管理,按规定做好审批地名的备案公告;指导监督本地自然保护地标志牌标准地名的使用管理;承担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八)区城市综合管理局:指导监督户外广告标牌标识标准地名的使用管理;承担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九)区人民法院:指导监督本领域法律文书中标准地名的使用管理;承担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十)区检察院:指导监督本领域法律文书中标准地名的使用管理;承担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十一)区政府地方志办公室:配合开展地名文化及内涵挖掘研究;承担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十二)区融媒体中心:指导监督新闻报道中标准地名的使用管理;配合开展地名法规政策及地名文化宣传;承担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十三)区工信局:负责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通信设施名称的管理;指导监督各地通信设施标志牌标准地名的使用管理;承担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十四)区邮政管理局:指导监督邮政快递行业标准地名的使用管理;承担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十五)区气象局:负责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气象站等气象设施名称的管理,按规定做好审批地名的备案公告;指导监督各乡镇(街道)气象台站标志牌标准地名的使用管理;承担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十六)区人武部:牵头协调涉及军队的地名工作;承担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5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曲靖市沾益区地名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