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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沾益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农村集体聚餐备案通告的通知

  • 文件
  • 2023-07-25 10:02


为全面做好农村集体聚餐申报备案管理工作,根据《云南省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规范(试行)》,落实农村集体聚餐 举办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维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农村地区(含城乡结合部)因婚丧嫁娶、节日庆典、乔 迁贺喜、亲友聚会等事由,需举办参与人员达到 50 人(5 桌) 及以上的非营利性自办宴席活动,须在宴席举办前3天(丧宴及时报备)内向属地村(居)委会报备。

二、举办者报备时,应填写《农村集体聚餐申报备案登记表》, 领取并阅读《云南省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告知书》,签订《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承诺书》。

三、举办者应严格遵守《云南省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告知书》相关内容,将宴席供应食谱提前报送食品安全信息员,进行 食品安全风险审查,并接受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检查、指导,及 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四、宴席举办所在地村(社区)负责落实农村集体聚餐备案 管理,组织食品安全信息员做好事前指导,有效降低食品安全风 险。

五、遵循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若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件)应配合有关部门的调查处理,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承担相 应的法律责任。

曲靖市沾益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23630

附件1

农村集体聚餐申报备案登记表

单位:沾益区村(小组) 编号:

举办人

姓 名


手机号


聚餐类型

婚宴□ 生日□ 建房□ 乔迁□ 丧事□ 其它□

聚 餐

地 点


聚餐时间

月 日 午□ 晚□

月 日 午□ 晚□

聚餐人数


月 日 午□ 晚□

农村聚餐厨师和雇(帮)工情况

厨师来源: 家庭成员□ 亲朋好友□ 外请厨师□

厨师健康状况: 良 好□ 传染病 有□ 无□ 皮肤病 有□ 无□

厨师(帮工)信息(姓名、联系方式、健康证):

食品原料及来源情况

水产品类:名称:来源:

畜禽肉类:名称:来源:

蔬 菜 类:名称:来源:

预包装食品及原料类:名称:来源:

加工制作场地卫生条件和卫生设施

使 用 水 源: 自来水□ 井水□ 河(塘)水□ 其它□

卫 生 设 施: 冷藏设施 有□ 无□

生 熟 分 开: 刀墩生熟是否分开 是□ 否□

餐具消毒方法: 消毒柜□ 煮沸消毒□ 药物消毒□ 蒸汽消毒□ 未消毒□

菜谱

名称


以下由受理部门填写

指导单位


指导人员


餐饮

指导

意见

就餐环境卫生状况: 良好□ 一般□ 较差□ 很差□

是否符合集体聚餐卫生标准: 符合□ 不符合□

指导意见:

聚餐情况汇总

共办餐次( ) 人数( ) 指导次数( )

注:1、该表由受理人员填写,并根据分类指导原则,需要街道、县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指导的,应及时将此表报至街道、县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2、表中空格必须如实填写,各选择项目在内□打“√”。

申报人(签名): 受理人: 间:

附件2

沾益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告知书

各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

为有效预防食物中毒等食源性疾患的发生,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就举办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的具体要求告知如下:

1、食品加工场所应远离垃圾堆、禽畜圈养地及其它污染源,要有防蝇、防鼠、防尘设施,并保持良好的清洁卫生,不得有鸡、鸭、猪、狗、猫等家禽畜进入。

2、 农村集体聚餐厨师及服务人员应持有效健康证明,并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严禁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甲型、戊型)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3、集体聚餐期间供应的食谱,应提前报送指导人员进行食品安全风险审查;在制作加工过程中应当检查待加工食品及食品原料,不得加工使用腐败变质、霉变生虫、有毒有害、病死毒死禽畜肉及鱼类、超过保质期及其他感观性状异常的食品和原料;不得加工制作(食用)野生菌、发芽土豆、四季豆等容易引发食物中毒的食品;不得提供和加工制作草乌、附片、河豚鱼等毒性风险食品;不得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加工食品;不得使用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不提倡食用凉菜和外购的散装直接入口熟食制品。要保证有足够的、符合卫生要求的饮用水。

4、采购食品原料要选择证照齐全的商户,索票索据并妥善保存。

5、食品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应分开存放;需冷藏条件下保存的食品应及时冷藏;加强有毒有害物质的管理,严防有毒有害物品污染或被误食误用。

6、动物性、植物性和水产品必须分类切配;餐用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洗净消毒,做到分类使用、生熟分开,严防交叉污染。

7、需加热的食品应烧熟煮透,加工时食品中心温度不低于70℃;烹调后至食用超过2小时的食品,应当在高于60℃或低于10℃的条件下存放,并注意防尘、防蝇;隔餐或隔夜的熟食制品必须再次充分加热后方可食用。

8、对每餐宴席供餐食物每种125克以上冷藏留样48小时。留样冰箱及留样容器应专用,用前消毒并保持洁净。

9、就餐后如出现恶心、呕吐、腹痛、腹泻等不良反应,举办者及时将病人送当地医疗机构就诊,并立即报告当地行政村(社区)协管人员,同时保护好现场。

附件3

沾益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承诺书

为保障农村集体聚餐人员的饮食安全,确保自己家人及用餐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本次聚餐举办者和专业加工服务者特作出如下承诺:

一、本人已完全知晓《举办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告知书》的相关内容。

二、在承办集体聚餐的过程中,本人将严格遵守告知书的相关内容。

三、加工场地保持良好的清洁卫生,远离禽畜圈舍、开放式厕所、垃圾堆、沼气池及其它污染源。

四、所请厨师和服务人员身体健康,无传染病,个人卫生习惯良好;向外聘请的厨师应持有健康体检合格证明。不雇请有传染病或近期有腹泻等肠道疾病的人员从事宴席食品的加工制作。

五、采购的油、米、面、肉保证质量,不使用腐败变质、有毒有害、病死毒死的禽畜肉、鱼类及来历不明的食品原料。

六、进行食品加工制作时,不使用过期变质、生虫霉烂、不使用野生菌、发芽土豆、凉拌菜、四季豆、附子、草乌等有毒有害食物。

七、食品加工过程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加工食品做到生熟分开,菜肴煮熟烧透。

八、严格落实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措施。

九、加工好的食品妥善保存,严格防蝇、防鼠、防尘,严防投毒等不安全因素。

十、积极接受食品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如果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本人愿意配合监管部门的调查处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集体聚餐举办人(签名):

专业加工服务者(签名):

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签名):

附件4

云南省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现场指导表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

是否

符合要求

一、人员管理

1.农村聚餐加工操作人员是否进行备案、体检、培训。


2.农村聚餐厨师和帮厨人员是否有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佩带饰物、手部不清洁、在食品处理区内吸烟和饮食、未更换清洁工作服、工作帽、穿拖鞋等可能污染食品的行为。

3.农村聚餐厨师和服务人员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二、场所环境

4.食品加工场所是否离垃圾堆、禽畜圈养地及其它污染源25米以上。


5.食品加工场所环境是否清洁卫生,饮用水源是否符合要求。

6.食品加工场所是否有防鼠、防蝇、防虫、防尘设施,是否有鸡、鸭、猪、狗、猫等家禽家畜进入。

7.食品加工场所是否存放农药、化肥和兽药等。

三、设施设备

8.是否有洗手消毒设施。


9.是否有动物类、植物类、水产品分类清洗盆、切配工用具和容器。

10.是否实行加工刀具、面案、容器生熟分开。

11.是否有餐具消毒设施(建议使用开水煮沸消毒)。

四、采购贮存

12.食品原料采购是否索证索票,是否有腐烂变质、“三无”、过期食品,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水产及其制品,以及河豚鱼、野生蘑菇等有毒动植物;是否有亚硝酸盐、违规食品添加剂。


13.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是否分开存放,是否生熟混放。

14.需冷冻冷藏条件下保存的食品是否及时冷冻冷藏。

五、加工制作

15.是否加工使用腐烂变质、霉变生虫、有毒有害、病死毒死禽畜肉及鱼类、超过保质期或其他感观性状异常的食品及原料。


16.动物类、植物类、水产品是否分类清洗、切配及盛装。甲鱼等高蛋白易变质食品,是否现杀现用。

17.半成品容器是否直接放地面,成品容器是否叠放或直接放地面。

18.需加热的食品是否烧熟煮透,隔餐或隔夜的熟制品是否再次充分加热,加工好的食品是否妥善保存。

19.凉菜制作应严格控制温度和加工环境,现做现食。

六、餐用具清洗消毒

20.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是否洗净、消毒、保洁,并做到生熟分开。


21.炊具、用具用后是否洗净、消毒,保持清洁。

七、食品留样

22.每餐次是否按要求进行留样。


整改建议:

举办者或专业加工服务者(签字):地址:

食品安全指导人员(签字):

附件5

云南省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规范(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集体聚餐活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预防食物中毒等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举办农村集体聚餐活动以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范。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的农村集体聚餐,是指家庭、其他单位或团体自办的、非营利性的各类群体性聚餐活动。农村集体聚餐分为承办者自制加工食品和应承办者要求由专业加工服务者加工制作食品等形式。专业加工服务者,是指应承办者要求提供宴席加工服务活动的团体或个人。

第四条农村集体聚餐实行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指导与承办者自律、申报备案相结合的工作制度。

第五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负总责,应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落实管理责任,积极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第六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村(自然村)食品安全监管人员进行业务指导和培训。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监管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食品安全协管员或者信息员等队伍,重点做好隐患排查、信息报告、检查指导、宣传教育等工作。

第八条乡镇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监管区域食品安全的指导和管理。建立农村集体聚餐信息收集、报告、备案制度,组织备案管理、食品安全知识宣传和业务指导,及时报告和协助处置食源性疾病事件。

第九条承办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自觉履行报告备案义务,主动接受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第二章环境与设施卫生要求

第十条承办者应提供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加工和聚餐场所。

第十一条加工场所应布局合理,按照生进熟出的单一流向,设置原料粗加工、切配、烹饪、备餐、餐(饮)具清洗消毒、原辅料贮存等区域。

加工场所应设置于室内,配备有足够的照明、通风装置和有效的防蝇、防尘、排污及存放废弃物的设施,有清洗用水设施和冷冻冷藏、餐(饮)具保洁设施等。

第十二条用于食品加工的工具、容器,应当生熟分开、定位存放、保持清洁、标识明显。

第十三条供水应能保证加工需要,水质应符合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规定。

第三章食品的采购和贮存要求

第十四条承办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并索证索票,对采购的食品原料进行检查把关。

第十五条禁止采购和使用下列食品及食品原料:

(一)有毒、有害、腐败变质、霉变、污秽不洁、混有异物和其他感观性状异常的食品;

(二)无检疫合格证明的肉类及肉类食品;

(三)超过保质期食品;

(四)未取得资质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供应的食品;

(五)草乌、附子、河豚鱼、野生菌、发芽土豆、四季豆、亚硝酸盐加工的食品;

(六)生食海产品;

(七)存在其他食品安全隐患的食品及食品原料。

第十六条贮存食品及食品原料的场所、设施应保持清洁,食品应当分类、分架存放,距离墙壁、地面均在10cm以上。严禁存放有毒、有害物品。

第四章加工过程的食品安全要求

第十七条厨师必须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及原料,发现腐败变质或感观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和使用。

第十八条食品原料在使用前应洗净,动物性食品原料、植物性食品原料、水产品原料应分池清洗,禽蛋在使用前应对外壳进行清洗,必要时进行消毒。

第十九条需要熟制加工的食品应烧熟煮透,其加工时食品中心温度应不低于70℃。在烹饪后至食用前需要较长时间(超过2小时)存放的食品应当在高于60℃或低于10℃的条件下存放。

第二十条餐(饮)具必须按规定洗净、消毒、保洁。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第二十一条集体聚餐必须留样。留样食品应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并放置在专用冷藏设施中,在冷藏条件下存放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留样量应满足检验需要,不少于100g,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审核人员等。

第五章操作人员要求

第二十二条厨师应当参加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培训合格证》和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第二十三条厨师和雇(帮)工人员个人卫生要求:

(一)应保持良好个人卫生,操作时应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头发不得外露,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佩带饰物。专间操作人员应戴口罩。

(二)操作前应洗净手部,操作过程中应保持手部清洁,手部受到污染后应及时洗手。

(三)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操作人员,应洗手并消毒。

(四)不得有面对食品打喷嚏、咳嗽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的行为。

(五)不得将私人物品带入食品处理区。

(六)不得在食品处理区内吸烟、饮食或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食品的行为。

(七)进入食品处理区的非操作人员,应符合现场操作人员卫生要求。

第六章申报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农村集体聚餐实行申报备案管理。由承办者在举办前10个工作日内向本地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申报。填写《云南省农村集体聚餐申报备案登记表(见附件1),签订《云南省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承诺书》(见附件3)。

第二十五条农村集体聚餐活动按规模大小实行分级指导:

就餐人数200人以下的聚餐活动,由本地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指导,并与承办者或专业加工服务者签订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承诺书。

就餐人数200500人的聚餐活动,由所在乡镇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指派监督员进行现场指导,并与承办者或专业加工服务者签订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承诺书。

就餐人数500人以上的聚餐活动,由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指派监督员进行现场指导,并与承办者或专业加工服务者签订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承诺书。

第二十六条监督人员在集体聚餐举办前5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检查,填写《云南省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现场指导表》(见附件4),对存在的食品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意见。

第二十七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农村集体聚餐引发的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件,应按照《云南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调查、报告、处理和控制工作;承办地食品安全协管员和当地医疗机构应当采取应急救治措施,保护好现场,协助有关部门对疑似食物中毒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八条不按规定办理申报备案、不履行监督指导职责,导致食物中毒的,应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第二十九条农村集体聚餐申报备案登记表、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承诺书由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三十条本规范与有关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一条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