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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条文解读(二)

  • 区文化馆
  • 2019-01-08 14:54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条文解读(

第二条 本法所称公共文化服务,是指由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参与,以满足公民基本文化需求为主要目的而提供的公共文化设施、文化产品、文化活动以及其他相关服务。

本条是关于公共文化服务概念的规定。

法律界定的公共文化服务包括了三大要素:责任主体、服务目的和提供内容。

一、责任主体。公共文化服务的责任主体是各级政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社会力量是重要的参与者。政府主导公共文化服务有宪法依据。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文学艺术事业、新闻广播电视事业、出版发行事业、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和其他文化事业,开展群众性的文化活动。这是宪法赋予各级政府的责任和义务。政府主导公共文化服务是政府履行基本职能的体现。在现代社会,享受基本公共服务是公民的权利,提供基本公共服务是政府的责任。我国在“十二五”规划纲要中已经明确把公共文化服务纳入基本公共服务范畴,奠定了公共文化服务由政府主导的理论基础,也意味着向全民提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是政府的基本职能之一。

政府主导公共文化服务,不等于政府包揽包办。社会力量是重要的参与者。社会力量参与是丰富公共文化服务内容和形式的必然要求,是增强公共文化发展动力的生动体现。

二、服务目的。公共文化服务以满足人民群众基本文化需求为主要目的。人民群众的文化需求不断增长,公共文化服务的具体内容需要与经济社会发展和政府财政供给能力相适应。政府主导的公共文化服务强调“基本”。“基本”是一个提供内容的范围尺度,也要因地制宜、与时俱进、动态调整、不断提升。目前,我国通过制定国家指导标准和地方实施标准,公共文化服务在内容、种类、数量和水平等方面已经有了基本的要求。

三、提供内容。法律规定公共文化服务提供的内容包括三大类:公共文化设施、文化产品和活动、其他相关服务。本法第十四条对什么是公共文化设施以及公共文化设施主要包括什么做出了界定和列举。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是指应用于公共文化服务的各种样态、形式、种类的文化资源、文化活动、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不论是公共文化机构直接提供的、政府购买的,还是群众自发创造的,都可以作为公共文化服务的提供内容。其他相关服务,是指一些与公共文化服务相关的间接的、辅助性的服务,如公共文化场馆为保障基本职能实现开展的预约、报名、办证、验证、存包、引导服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