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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工作的通知

  • 沾益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沾区政办发〔2019〕33号
  • 2019-03-20 10:14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号)、《云南省残疾人就业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2号)、《云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云财非税〔201732号)、《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工作的通知》(曲政办发201924号)等精神,切实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工作,促进残疾人就业创业和融合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工作的重要性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国家为促进残疾人就业而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或者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我国法律法规确定的责任和义务,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履行。多年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在促进残疾人就业,鼓励用人单位通过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帮助、支持残疾人就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仍有部分单位在执行政策过程中,存在着重视不够、理解不透的情况,不同程度地影响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工作;仍有部分乡(镇、街道)、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未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降低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效益。因此,各级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提高认识,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工作。

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和使用的有关政策

(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方面的政策

1.征收对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的对象是安排残疾人就业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2.征收机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3.征收标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在职职工总数1.5%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年平均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其中: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人数年内各月末职工人数÷12;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年平均人数年内各月末残疾人职工人数÷12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在具体计算中的口径是: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的计算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有关规定执行。

4.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年缴纳,每年征期为9月、10月、11月,不得缓征。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时限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在申报时,用人单位应提供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等信息,并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5.处罚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 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由税务机关提交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拒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使用原则和范围

1.使用原则:征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遵循以收定支、专款专用、收支平衡,结余结转下年安排使用的原则。

2.收支全额纳入财政预算:落实财政部《关于完善政府预算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2014368号)和《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要求,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收支全额纳入财政预算。

3.使用范围:主要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和保障残疾人生活,具体包括:一是残疾人职业培训、职业教育和职业康复支出;二是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供残疾人就业服务和组织职业技能竞赛(含展能活动)支出,补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所需设施设备购置、改造和支持性服务费用,补贴辅助性就业机构建设和运行费用;三是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的经营场所租赁、启动资金、设施设备购置补贴和小额贷款贴息,各种形式就业残疾人的社会保险缴费补贴和用人单位岗位补贴,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养殖、手工业及其他形式生产劳动;四是奖励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以及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五是对从事公益性岗位就业、辅助性就业、灵活就业,收入达不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的救济补助;六是经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批准用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和保障困难残疾人、重度残疾人生活等其他支出。

三、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

(一)各乡(镇、街道)、区直各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严格执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不得擅自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或者改变其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不得隐瞒、坐支应当上缴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要进一步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管理,按规定用途和范围使用,不得挪作他用。必须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支纳入财政预算,提高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效益。

(二)各乡(镇、街道)、区直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纳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把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纳工作作为年度内的重要工作任务来落实,确保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任务按时、足额完成。

(三)税务部门是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机关,应依法对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确保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及时、足额征收到位。每8月底前,将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文件印发到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确保每年11月底前完成当年征收工作任务。

(四)区残联是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的审核机构,应于每年4月底前,将上年度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文件印发到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好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确保每年7月底前完成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

(五)对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需要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应当由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由执收单位提出意见,经区财政审核后,报人民政府审批。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税务机关提交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缴纳。

(六)财政、税务、残联应定期或不定期开展联合督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情况和用人单位申报缴纳情况,督查情况上报区人民政府,人民政府对拒不安排残疾人就业又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进行通报。

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320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