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医疗机构因负责人主动申请注销,依据《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云南省自由贸易试验区诊所备案管理办法(实行)的通知》(云卫规〔2020〕3号)第二十一条相关规定,予以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特此公示。
自公示之日起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被注销医疗机构名义开展执业诊疗活动,违者将依法被追究法律责任。
序号 | 医疗机构名称 | 医疗机构登记号 | 医疗机构地址 | 负责人 | 注销原因 | 备注 |
1 | 沾益西平代丽明口腔科诊所 | PDY00223-853030317D2152 | 曲靖市沾益区龙华北路81-2号 | 代丽明 | 负责人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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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沾益区行政审批局
2022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