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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沾益区农业农村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 沾益区农业农村局
  • 2021-12-30 08:04

农(农产品)罚[2021] 1

当事人:方林虎,汉族,联系电话:13888****34,身份证号码:53012119********12工作单位和职务: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县大兴册村村民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县大兴册村

方林虎在蔬菜生产上使用禁用的农药一案,2021年11月3日,办案人员按照程序报经批准立案调查,现已查明。

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县大兴册村村民方林虎于2014年1月1日到盘江镇方城社区郭家屯村租地32.6亩开展蔬菜种植活动,主要种植莴苣、芹菜和大白菜(娃娃菜)三个蔬菜品种;本机关专项检查时,种植的蔬菜品种有莴苣和芹菜,分别种植了18亩左右,莴苣是2021年10月下旬种植的,芹菜是2021年9月初种植的,农药毒死蜱是2021年8月份蔬菜种植前在种植地块用于防治害虫使用过一次,使用了7瓶(1000克/瓶)。

农药毒死蜱登记证号:PD20101933,生产日期(批号)202106010171,标称生产单位: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当事人在盘江镇集镇某农药经营单位购买,购买了10瓶(1000克/瓶),使用了7瓶,剩余3瓶,。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032号》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停止受理毒死蜱和三唑磷在蔬菜上的登记申请,停止批准毒死蜱和三唑磷在蔬菜上的新增登记,自2014年12月31日起,撤销毒死蜱和三唑磷在蔬菜上的登记,自2016年12月31日起,禁止毒死蜱和三唑磷在蔬菜上使用。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在蔬菜生产上使用禁用的农药,以上事实我局有:1、证据登记保存清单1份;2、农药毒死蜱3瓶(1000克/瓶);3、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4、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5、现场检查(勘验)照片4张;6、《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032号》一份。等证据证实,该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我局于2021119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综上所述,当事人在蔬菜生产上使用农药毒死蜱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农药使用者不得使用禁用的农药。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农药使用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使用禁用的农药;

《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有前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还应当没收禁用的农药。

参照《云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一百六十项 对使用禁用的农药的处罚:2.裁量基准((1)违法行为轻微,违法行为造成损失较小或者造成危害后果较轻的,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本机关责令改正使用禁用农药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农药毒死蜱(3瓶,1000克/瓶);

2、罚款3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纳罚没款账户名称:曲靖市沾益区农业农村局,开户行:农行沾益支行,账号:24249801040001705。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 12 23


曲靖市沾益区农业农村局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沾农(农产品质量)简罚〔 20211

当事人

个人或个体工商户

姓名

何继平

性别

民族

汉族

出生

日期

1981.11.03


身份证号码

53012119********1x

工作单位和职务

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大兴册村村民


住所

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大兴册村861号

联系电话

1365****800


字号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单位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电话



住所



违法

事实

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大兴册村村民何继平在曲靖市沾益区盘江镇方城社区郭家屯村种植蔬菜莴苣,种植面积50亩,使用农药烯酰·唑嘧菌和氰霜唑防治病虫害,上述两种农药登记作物都没有莴苣,当事人未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农药。

处罚依据及内容

当事人种植蔬菜莴苣使用农药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农药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使用农药,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加大用药剂量或者改变使用方法。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农药使用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

本机关责令当事人违法使用农药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如下:罚款50元。

告知事项

1.当事人应当对违法行为立即予以纠正;

2.当事人必须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沾益支行(账户名称:曲靖市沾益区农业农村局,账号:24249801040001705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3.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执法人员基本情况

姓名

姚雪林

张辉林


执法机关(印章)

20211223

执法证件号

YQJ10100

YQJ25226


当事人签收


是否当场执行

曲靖市沾益区农业农村局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沾农(农产品质量)简罚〔 20212

当事人

个人或个体工商户

姓名

杨燕

性别

民族

汉族

出生日期

1987.10.06


身份证号码

53012119******26

工作单位和职务

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大兴册村村民


住所

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大兴册村

联系电话

135****5458


字号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单位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电话



住所



违法

事实

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大兴册村459号村民杨燕在曲靖市沾益区盘江镇方城社区郭家屯村种植蔬菜莴苣、花椰菜,种植面积莴苣8亩,花椰菜24亩,共32亩,20211025日使用农药大蒜素、氟菌·霜霉威防治莴苣上的病虫害,上述两种农药登记作物都没有莴苣,当事人未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农药。

处罚依据及内容

当事人种植蔬菜莴苣使用农药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农药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使用农药,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加大用药剂量或者改变使用方法。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农药使用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

本机关责令当事人违法使用农药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如下:罚款50元。

告知事项

1.当事人应当对违法行为立即予以纠正;

2.当事人必须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沾益支行(账户名称:曲靖市沾益区农业农村局,账号:24249801040001705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3.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执法人员基本情况

姓名

姚雪林

张辉林


执法机关(印章)

2021 1223

执法证件号

YQJ10100

YQJ25226


当事人签收


是否当场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