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 长者专版

饶丹就《曲靖市沾益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进行解读

  • 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2021-12-29 09:35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全面实施全民参保计划”的工作部署,加快推进社会保险全覆盖,充分调动广大城乡居民参保缴费积极性,有序推进全民参保计划全面实施便各级各部门以及社会公众更好地掌握和了政策,现就沾益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发〔20148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821)《云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云政发〔201420)和《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曲靖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精神,按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方针,坚持政府主导与居民参加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沾益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全面推行和不断完善覆盖全体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充分发挥社会保险对保障人民基本生活、调节社会收入分配、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作用,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建设。

二、政策主要内容

(一)参保范围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具有沾益区户籍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所在地镇、街道)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二)参保手续。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携带户口本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二份到户籍所在地村委会(社区)提出参保申请,选择缴费档次,由村委会(社区)协办员帮助办理相关参保缴费手续。

缴费档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201171,未年满60周岁的参保人应按照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按年度缴纳当年费用,可自由选择缴费档次,缴费档次可以在下年度变,已缴纳年度缴费金额不能变。目前缴费档次有每年100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和2000元、3000元共13个档次,参保人员根据自己的经济承受能力自主选择一个档次。

(四)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资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等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每年记入个人账户的补助、资助金额之和不超过政策规定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五)政府补贴。为引导激励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早参保、多缴费、长缴费,增加个人账户资金积累,对于选择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13个缴费档次的参保人,依次享受30元、40元、50月、60元、70元、8090元、100110元、120元、130元、130元、195元的政府缴费补贴。

(六)缴费渠道。参保人员每月125日可通过以下渠道缴纳当年费用:1、微信关注云南省电子税务局公众号或下载云南省税务局”APP缴费;2、村委会(社区)社保专用POS机刷卡缴费;3、云南农信社各网点、柜面缴费。

(七)参保关系转移

1.参保人在缴费期间,跨省、市、县转移的,需携带本人户口本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到转入地乡(镇、街道)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党群服务中心)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向转入地提出关系转入申请。已按照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仍在原参保地领取待遇。

2.跨制度转移。在参保缴费阶段,既参加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又参加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待其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时,应办理跨制度转移手续。

(八)养老金待遇领取。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待遇的参保人,从年满60周岁次月开始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待遇。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参保人在领取待遇期间死亡,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九)丧葬补助金。201911日之后参保人在缴费或者领取待遇期间死亡的,区财政给予12个月全省最低基础养老金标准的一次性丧葬补助金。201911日前死亡的参保缴费人员没有丧葬补助金,只有参保并领取待遇人员有600元丧葬补助金。

三、重点事项

(一)参保人不得同时重复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对于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终止并解除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余额退还本人,已领取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予以退还。

(二)参保人死亡,自死亡次月停发养老保险待遇,死亡后没有及时停发导致多领的基础养老金予以退还。

原文链接: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