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 长者专版

关于实行市场主体住所(营业场所、经营场所、主要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的办理规程

  • 沾益区人民政府
  • 2021-07-21 11:54

关于实行市场主体住所(营业场所、经营场所、主要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的

办理规程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212号)要求,自202171日起,我区新办市场主体、市场主体变更经营地址,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现将相关内容通知如下:

(一)政务服务事项名称:市场主体(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二)证明事项(证明材料)内容:住所(营业场所、经营场所、主要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三)证明事项设定依据:《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等关于相关市场主体设立、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定。

(四)告知承诺适用对象:本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规定的证明材料。

(五)承诺方式:

1.本证明事项采用书面承诺方式,市场主体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签字盖章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市场主体通过网上业务系统申请设立、变更登记的,本承诺书由业务系统自动生成,市场主体在线完成电子验签。

2.市场主体申请设立登记时,本承诺书由全体投资人签署(投资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投资人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加盖公章)。

3.市场主体申请住所(营业场所、经营场所、主要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时,在承诺人处加盖公章。

4.分支机构申请设立登记、住所(营业场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时,由隶属市场主体加盖公章。

5.本证明事项必须由申请人作出承诺,不可代为承诺。

(六)承诺效力:申请人书面承诺具备与证明材料同等效力。

(七)不实承诺责任:对执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依法依规处理。

曲靖市沾益区市场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