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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政府加强和规范行政区域内天然水域垂钓管理的通告

  • 沾益区农业农村局
  • 2021-07-02 10:47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沾益区行政区域内天然水域垂钓管理工作,遏制非法捕捞破坏水生生物资源的现象,促进水域生态环境改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关于发布珠江、闽江及海南省内陆水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农业部通告〔20174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现通告如下

一、曲靖市沾益区行政区域内天然水域捕捞垂钓行政管理工作由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委会(社区)按照属地责任协助渔业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捕捞垂钓管理工作,及时制止违法违规捕捞垂钓行为;公安、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等执法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查处违法捕捞、售卖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曲靖市沾益区行政区域内金沙江流域牛栏江干流及干流上的湖泊、水库等重点水域,禁止除特许捕捞外的一切捕捞行为,实行常年禁渔。

三、曲靖市沾益区行政区域内珠江流域的南、北盘江干流及干流上的湖泊、水库等重点水域,每年310时至63024时为禁渔期,除休闲渔业、娱乐性垂钓外,在规定的禁渔区和禁渔期内禁止一切捕捞行为。

四、曲靖市沾益区行政区域内天然水域垂钓行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禁止多线多钩、长线多钩、单线多钩等对水生生物资源破坏较大的钓具钓法,原则上只允许一人一杆、一线、一钩(单钩),不得使用各类探鱼设备和视频装置;

(二)禁止使用船艇、排筏、浮台等设施进行离岸垂钓;

(三)禁止使用有毒有害或污染水质的饵料、窝料和添加剂及鱼虾类活体水生生物饵料进行垂钓;

(四)严格禁止休闲垂钓渔获物买卖交易,有交易行为的视同为非法捕捞;

(五)开展休闲垂钓误捕误钓小于最低可捕标准的幼体及国家规定的禁捕品种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外来入侵物种除外);

(六)垂钓人员应当文明垂钓,保护好水域生态和周边环境,随身带走饵料包装等垃圾弃物。

五、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有下列违法行为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六、全区广大人民群众若发现违法违规捕捞垂钓线索,请向有关部门举报,举报电话:1100874-31649460874-3162801

七、本通告自202181日起实施。


政策解读链接:关于《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行政区域内天然水域垂钓管理的通告》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