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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农机)

  • 沾益区农业局
  • 2021-07-14 11:38

政务服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农机)

申请事项名称1.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

2.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核发

证明事项名称1.身份证明、来历凭证、检验合格证明等;

2.身份证明、身体条件证明

一、基本信息

(一)申请人(承诺人)

姓名(或单位):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证件编号:

(二)受理单位

名称:曲靖市沾益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大队

联系方式(政务窗口电话):0874-3162733

二、受理单位告知

(一)证明事项名称

1.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农机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更换的发动机、机架等发票、合格证,检验合格证明,所有权转移证明、凭证,号牌、行驶证、登记证书,属报废的需回收证明。

2.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核发:身份证明、身体条件证明、驾驶证。

(二)证明用途

1.证明申请人身份、拖拉机来历、安全技术性能

2.证明申请人身份、符合驾驶的身体条件

(三)设定证明依据

1.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一条 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2.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 第一百二十一条 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四)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证明内容中提出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受理单位(或审批单位)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不实承诺的责任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安徽省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对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依法作出如下处理:

三、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已经知晓并理解受理单位告知的全部内容;

(二)已符合受理单位告知的条件、要求,具体是:

(三)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上述承诺是本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申请人签名:受理单位(公章):

日期:日期:

(本文书一式两份,受理单位与申请人各执一份。)

说明:当受理机构与审批机构不一致时,本告知承诺书由审批机构授权受理机构代为签章,并代为履行告知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