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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用地程序解读

  • 沾益区人民政府
  • 2020-10-21 10:01

建设项目用地是保障项目建设的重要基础工作。此文重点对建设项目的用地程序进行解读。建设项目用地程序主要由选址、报批、供地、登记四个阶段组成。

一、选址阶段

选址是建设项目用地的重要基础,选址的科学性、合规性对项目用地是否可行,能否顺利通过批准起决定性作用,主要分为三个环节。酝酿环节:项目建设用地单位提出用地需求后,由地方政府主导,建设项目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草部门参与,根据项目的建设特点和要求组织现场踏勘,依据相关规划和行业管理规定指导拟定项目初步选址方案。在此环节中,应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保规划、林草等规划科学选址,需要避让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水田等优质耕地,还要充分考虑矿产资源、地质灾害易发与否等因素;论证环节:受理项目用地单位申请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须牵头发展改革、建设项目行业主管部门、生态环境、林草部门共同组织专家对初步选址方案进行合规性、可行性的论证,提出选址建议方案(特殊重大项目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情况暂不讨论);许可环节:建设项目选址确定后,需要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用地单位可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分级预审)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分级核发)。

二、报批阶段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办理完成、建设项目用地单位取得投资审批部门审批(核准、备案)和初步设计批复后,可向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县(区)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用地,开展建设项目用地报批前期准备。

前期准备: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建设项目用地单位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技术单位开展建设项目用地土地勘测定界(实地界定建设项目拟占用土地的范围、权属、测定界址位置、核实土地利用现状、计算用地总面积等工作);二是建设项目需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云南省林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建设项目用地单位向县级以上林草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取得林业使用审核同意书;三是依据云南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以每亩增收不低于2万元的专项资金补助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由省、市两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专项资金落实情况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四是通过单独选址报批方式办理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需按规定进行地质灾害易发性查询、危险性评估和压覆矿产资源查询、审批,通过城市(镇)批次报批方式办理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若项目所在地属地质灾害易发区,也需按规定进行地质灾害易发性查询、危险性评估;五是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对拟报批用地开展执法监察现场踏勘,核实拟报批用地范围内是否存在动工用地等情况,填制现场踏勘情况报告表;六是对于占用耕地的建设项目,由建设项目用地单位按“占一补一、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的要求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建设项目用地单位难以自行补充的,应缴纳补充耕地费用,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代为补充;七是由县级人民政府及建设项目用地单位按规定落实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专项资金、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补充耕地费等相关费用;八是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严格按照规定履行征地告知、确认、听证程序;九是由县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完成建设项目用地“一书四方案”的编制工作(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报国务院审批的需增加供地方案)。

审查上报:建设项目用地单位应按照要件清单和格式要求备齐报件资料,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程序审查上报。注意:报件中不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产业政策、选址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城乡规划、用地规模不符合有关监事用地指标的规定、土地管理秩序混乱、违法用地查处不到位、未签订压覆矿产资源补偿协议、未办理压覆资源审批登记手续的不予通过审查。

审查批复:县级人民政府在收到征地方案批复文件后,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批后征地“两公告一登记”(《征用土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补偿登记)的具体实施,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征地补偿协议,拨付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沾益区现实行的征地补偿标准《沾益区人民政府关于沾益区实行新修订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沾政发【2014】43号),是根据《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修订云南省十五个地州(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云国土资【2014】27号)要求制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城市规划区内为70335元每亩。

三、供地阶段

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牵头制订供地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后组织实施供地工作。

供地有行政划拨、有偿出让(招标拍卖挂牌、协议、租赁)两种方式。

符合《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的建设项目可以划拨方式供地,其中能源、环境保护、保障性安居工程、养老、教育、文化、体育及供水、燃气供应、供热设施等建设项目鼓励以出让、租赁方式供地。

按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供应土地;符合《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的建设项目可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应土地。对工业、产业类项目,鼓励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出让方式供应土地。

四、登记阶段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完成供地手续,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或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项目用地单位应依法准备不动产登记材料,向属地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根据申请登记事项,对申请材料依法进行查验审核,经审核符合登记要求的,在规定时限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并发放不动产权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