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医疗机构因负责人主动申请注销,依据《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相关规定,予以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特此公示。
自公示之日起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被注销医疗机构名义开展执业诊疗活动,违者将依法被追究法律责任。
序号 |
医疗机构名称 |
医疗机构登记号 |
医疗机构地址 |
负责人 |
注销原因 |
备注 |
1 |
沾益杨帆口腔诊所 |
PDY00181-953030317D2152 |
沾益区龙华东路 |
杨帆 |
设置人申请注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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