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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沾益区财政局一次性告知制度

  • 沾益区人民政府
  • 2017-08-10 14:07

曲靖市沾益区财政局一次性告知制度

为加强机关作风建设,进一步规范机关办事行为,提高工作效能,优化服务质量,方便群众办事,根据《曲靖市沾益区一次性告知制度(试行)》,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一次性告知制指服务对象到本局机关办事或电话咨询有关办理事宜时,经办人员应当场一次性告知其所要办理事项的依据、时限、程序、所需的全部手续、材料以及不予办理理由等事项制度

第二条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作财政局《一次性告知书》,主要内容包括:申请事项的设立依据、受理条件、工作流程及办理时限;服务对象需要提交的材料内容、数量、格式、要求等;申请事项收费依据及标准;承办人姓名、联系方式;其他需要一次性告知的内容。

第三条《一次性告知书》应通过宣传媒介向服务对象公开,并在本部门办事大厅、业务科室摆放《一次性告知书》、示范文本和其他相关资料。

第四条对管理服务对象要求办理的事项,属职责范围内的,经办人应当即审核其有关手续和材料,对即时办理事项要即时办理;对手续、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一次性口头或书面告知其所需补充的手续和材料;申请人按照告知的要求补充后,经办人应当及时办理。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无法办理的事项,经办人应及时告知,并负责做好解释工作。

第五条对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对办理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或相关手续、材料不清楚,法律法规和规范性规定不明确等特殊情况,经办人应及时帮助其咨询了解或请示报告,并将结果告知当事人,不得一推了之。

第六条 服务对象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要告知服务对象该事项的承办部门。

第七条违反本制度规定的,按照《曲靖市沾益区财政局干部履行“马上就办”不到位问责办法》进行问责

第八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