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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沾益区工信局限时办结制度(试行)

  • 沾益区人民政府
  • 2017-08-10 10:48

第一条限时办结制是指区工信局在向服务对象提供行政审批或其他服务事项时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在承诺的时限内办结或者予以答复的制度。

第二条限时办结的范围,包括区工信局决策部署事项,各类行政审批事项,管理服务区属改制非公企业局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责令整改的问题事项,工业企业和改制非公有制企业的请求或报告事项,群众和服务对象反映的问题事项,各科室、所属事业单位业务事项,公文处理及其他需要及时办理的事项。

第三条办理的事项有明确时限规定的,各科室、所属事业单位所承诺的办结时限必须在规定时限基础上压缩30%以上。没有明确规定办理时限的,各科室、所属事业单位要分类确定办理时限,能够当场办理的,马上办理。

第四条办理事项申报材料齐全的,办理科室、所属事业单位要即收即办;办理事项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办理科室、所属事业单位应一次性告知服务对象所需补充的材料,并在申报材料补齐后限时办结。

第五条 依法需要向上级部门转报的事项,应限时转报。

第六条 限时办结的时限以工作日计算。符合条件的,其办结时限从收到申请之日起计算;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其办结时限从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需要转交其他科室、所属事业单位办理的,办结时限自交接登记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 因不可抗力、客观条件限制等特殊原因导致办理事项不能按期办结的,办理科室、所属事业单位应向服务对象作出书面说明。需要延期办理的,应报科室、所属事业单位分管领导批准,办理科室、所属事业单位在批准的延期时限内办结。

第八条 服务对象因自身原因,不按规定程序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导致超过办结时限的,不视为违反限时办结制度。

第九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的,按照《曲靖市沾益区工信局干部履行“马上就办”不到位问责办法(试行)》进行问责。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