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沾益县人民政府关于沾益县实行新修订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 沾益县
  • 沾政发〔2014〕43 号
  • 2014-10-21 16:18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征地补偿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修订云南省十五个州(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云国土资〔 201427号)要求,结合沾益实际,新修订了沾益县征地补偿标准,并报经四届县人民政府第十六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

按照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城市规划区内实行区片综合地价(具体见附件1),区片范围:东至曲胜路,南接麒麟区,西接六沾铁路复线,北接小河底铁路桥;一类区西平、龙华、金龙街道(城市规划区外),统一年产值标准为2605/亩;二类区盘江镇(方城、花山集镇规划区内)、白水镇(集镇规划区内)、工业园区(白水冶金能源片区、花山煤化工片 区、天生桥物流仓储片区)、炎方乡(集镇规划区内),统一年产值标准为2469/亩;三类区盘江镇(方城、花山集镇规划区和工业园区外)、白水镇(集镇规划区外和工业园区外)、德泽乡(集镇规划区内)、大坡乡(集镇规划区内)、菱角乡(集镇规划区内)、播乐乡(集镇规划区内)和炎方乡(集镇规划区外),统一年产值标准为2195/亩;四类区德泽乡(集镇规划区外)、大坡乡(集镇规划区外)、菱角乡(集镇规划 区外)、播乐乡(集镇规划区外),统一年产值标准为1579/亩。

二、征地补偿标准

根据《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修订云南省十五个州(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云国土资〔201427号)要求,结合实际,按新修订标准执行(具体见附件 2)。

三、青苗补偿标准

根据《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修订云南省十五个州(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云国土资〔201427号)要求,结合实际,按新修订标准执行(具体见附件 3)。

四、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一)果园:按最高不超过110/亩栽种密度计算,且按地径(地表以上)计算补偿,1厘米以下每棵5元;1-10厘米每厘米按10元进行补偿;10厘米以上的每棵补偿110元;竹林按30/平方米补偿;

(二)桑园:种植3年以下的桑园3400/亩;种植3年以上(含3年)的桑园11000/亩;

(三)有林地上的一般林木4000/亩(人工种植的桉树6000元/亩);

(四)灌木林地、疏林地上的林木2100/亩;

(五)宜林地上的散生木400/亩;

(六)坟墓:双坟(有碑)2500/冢,单坟(有碑)1500/冢,双坟(无碑)2000/冢,单坟(无碑)1000/冢。在规定期限内搬迁的每冢给予500元奖励;

(七)鱼塘:5100元/亩(含鱼塘开挖费、鱼苗损失费、架电加水设施及修建生产道路等),补偿面积按勘测定界的实际有效水域面积计算。

(八)其他地上附着物按有关规定及标准执行。

五、其他

(一)征地面积、地类以土地勘测定界报告为准,并根据此面积拨付征地补偿费。

(二)征地公告发布后,新建、改(扩)建的地上建(构)筑物和抢种、抢栽的地上附着物等,一律不作补偿。

(三)本征地补偿标准实施前已依法批准征地、且已制定和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补偿标准按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未制定和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按本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四)本补偿标准未明确的事项按有关规定或协商解决。

附件1.沾益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表.pdf

附件3.沾益县征地青苗补偿标准表.pdf

附件2.沾益县征地补偿标准表.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