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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检察院诉贵州某药业有 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抗(抑) 菌产品民 事公益诉讼案

发布时间:2023-08-21 18:06 来源:区检察院 作者: 浏览次数:2721

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检察院诉贵州某药业有 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抗(抑) 菌产品民  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民事公益诉讼

 

 

违法添加  惩罚性赔偿   合规经营


 

 

【要旨】

针对企业在生产抗(抑)菌产品过程中,违规添加禁 用成分, 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检察机关可以 根据违法主体主观过错程度、违法次数、持续时间、侵害

后果等因素,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请违法企业承担


惩罚性赔偿金等民事责任。

 

 

【基本案情】

贵州某药业有限公司成立于 2013 年 12 月,主要从事 抗(抑)菌产品等医疗产品的生产和销售。 2020 年以来, 该公司在生产抗(抑)菌产品某某牌苗药百毒膏过程中, 违法添加“丙酸氯倍他索”“特比萘芬”等禁用物质, 侵害

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调查和诉讼】

2022  2  18 日,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根据最高人民检  察院线索督办通知要求, 将该案线索逐级交办至贵州省毕  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七星关区检察院)。 2   24 日,七星关区检察院依法对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七星  关区卫生健康局发出检察建议, 建议其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加强对辖区内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及消毒类产品的监督检查。 七星关区卫生健康局此前已于 2021 年 7 月和 10 月对该药  业公司的违法添加行为给予两次行政处罚,并对辖区内消  毒产品生产企业开展专项检查。收到检察建议书后,七星  关区卫生健康局第三次依法对该药业公司立案查处,作出  吊销《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同时

再次对辖区内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开展专项检查。

2022  2  25 日,七星关区检察院针对某药业公司违

规生产不合格抗(抑) 菌产品, 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依法立为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办理。通过现场走访、调取相

关书证、委托司法鉴定等方式开展调查, 查明:该公司在

其生产的四批次,共计 2000 支某某牌苗药百毒膏中,违法

添加“丙酸氯倍他索”“特比萘芬”等激素类药物,销售金

3600 元。其中“丙酸氯倍他索”长期使用具有较强的副

作用,可能引起接触性皮炎、发生继发感染、使皮肤出现

萎缩纹等,儿童长期使用还可能抑制生长发育;“特比萘芬”

是抗真菌药物,长期使用可能引起胃肠道、骨骼肌、皮肤

等不良反应。该公司违规生产不合格抗(抑)菌产品的行

为,侵害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经依法履行诉前公告程序, 公告期满无适格主体提起诉讼。

2022 年 5 月 6 日,七星关区检察院将案件移送贵州省

毕节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毕节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毕节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自 2020 年以来,某药业公司在  长达两年的时间内,四次违规生产不合格抗(抑)菌产品, 并通过经销商以网络销售的方式向全国 1000 余名不特定消  费者进行销售,受害人覆盖面广, 违法行为次数多、持续  时间长,已两次被卫生健康部门行政处罚后仍然继续生产, 主观过错严重,对消费者造成严重侵害后果和恶劣社会影

响,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2022  5  23 日,毕节市检察院向毕节市中级人民法 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判令某药业公司缴纳生产、销 售不合格产品金额 3600 元的三倍赔偿金 10800 元,承担鉴

定费 3000 元,依法对其销售的不合格产品进行召回销毁,


并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11 月 11 日,市、区两级 检察院和某药业公司负责人参加人民法院主持的调解,  检察机关释法说理,某药业公司对检察机关认定的事实和 提交的证据无异议,同意检察机关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调解书生效后,某药业公司已缴纳惩 罚性赔偿金和鉴定费用 13800 元, 在全国性媒体公开赔礼

道歉,召回不合格的 585 支某某牌苗药百毒膏并销毁。

为推动某药业公司在生产其他医疗产品中合规经营, 七星关区检察院针对该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的进货渠 道不规范、员工法律意识淡薄等合规风险问题,主动送法 上门,引导该公司委托第三方出具《合法合规意见》,帮助

企业开展合规建设。

 

 

【典型意义】

抗(抑)菌产品中违规添加抗生素、抗真菌药物、激 素等禁用物质容易引发过敏反应, 严重危害人身健康。检 察机关综合运用行政公益诉讼、民事公益诉讼的方式,  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追究违法企业民事责任,同时积极

能动履职,促进涉案企业合规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