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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多次违反规定外出 提请撤缓收监执行

发布时间:2023-08-21 17:59 来源:区司法局 作者: 浏览次数:2903


社区矫正对象胡某某在社区矫正期间多次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未经批准离开居住地到昆明、成都等地活动,情节严重,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三年,承担了应有的法律责任。

【案例详情】

胡某某女,汉族,初中文化,沾益炎方人。因犯强制侮辱罪于2020722被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办理入矫登记后由司法所进行日常监管社区矫正期限202084日至202383日。

胡某某在社区矫正期间,法治意识淡薄,无视社区矫正期间应当履行的矫正义务,曾因202010月至20215月期间未经批准多次离开居住地到曲靖市麒麟区活动被警告处罚一次。之后仍不改正,又于20219月至20224月期间多次未经批准离开居住地到成都、昆明、宣威、麒麟区等地活动,违反监督管理规定逃避监管,形成脱管事实,且情节严重。胡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等规定,理应追究其法律责任。

上述事实有公安机关核查信息反馈(活动轨迹)、调查笔录等证据证实。曲靖市沾益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局根据社区矫正对象违法事实和情节,及时组织召开了专题会议进行研究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之规定,经2022年6月24日曲靖市沾益区社区矫正审核委员会决定,依法向原判人民法院提请撤销胡某某缓刑建议和逮捕建议。

法院审理后认为,社区矫正机构提请撤销胡某某缓刑建议所依据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2022年6月29日,经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胡某某缓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三年。法院作出裁定的同时下达逮捕令,及时送达公安机关执行

【案例解析】缓刑是附条件的不执行。社区矫正对象要珍惜缓刑考验机会,把握好自己,在社区矫正期间遵守法律法规,履行社区矫正义务,才能顺利解除社区矫正,融入社会。否则,违反法律或社区矫正监管规定,都要依法受到追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当前,为防范社区矫正对象发生脱管行为,社区矫正管理局和各司法所在在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及其实施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同时,通过与公安机关建立信息化核查机制、“在矫通”运用等信息化手段,进一步增强监管实效,严厉打击违反监督管理行为。社区矫正对象虽在高墙之外,却不在法眼之外。若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依然会被处罚通过此案例,再次警示社区矫正对象消除侥幸心理,不碰违法犯罪红线,严格遵守社区矫正各项监督管理规定,否则就将遭受牢狱之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