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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开车肇事逃逸 撤销缓刑收监

发布时间:2023-08-21 17:58 来源:区司法局 作者: 浏览次数:3248

开车肇事逃逸  撤销缓刑收监

社区矫正对象冯某某在社区矫正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肇事逃逸,但最终未能逃脱法律的制裁,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罚。

【案例回放】

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沾益盘江。因犯非法拘禁罪经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于20211129日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1年。在缓刑期间,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社区矫正期限自20211218日起至20221217日止,办理入矫登记后由司法所进行社区矫正日常监管。

冯某某在社区矫正期间不循规蹈矩,无视入矫宣告明确的矫正义务,法纪意识淡薄,入矫不久于2022120日至22在花山一出租房内参与赌博被公安机关查获,并受到公安机关行政拘留三处罚。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其进行帮教谈话,告知其在以后矫正期限内遵章守纪,珍惜矫正机会,不要触碰法律底线而被收监执行。但该对象我行我素,把社区矫正当儿戏,又于202228日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情况下驾驶一辆小型面包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事后在公安机关处理过程中两次脱逃(一次是民警带其在医院体检身体过程中,以要上厕所为由逃脱;之后,其再次到交警队办理拘留手续过程中假借取外卖逃脱218后,在其逃脱期间经司法所、公安机关查找均不知其下落,未按社区矫正监管规定打卡、履行报告义务,与司法所和公安机关玩起了失踪

曲靖市沾益区司法局得知情况后,及时收集、调取了冯某某的违法证据。上述事实有查获经过、冯某某讯问笔录、司法所查找记录等证据证实。根据社区矫正对象违法事实和情节,曲靖市沾益区司法局及时召开了专题会议进行研究处理。会议认为,冯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四条、第二十三条等规定,理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2022年32日,曲靖市沾益区司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之规定,依法向原判人民法院提请撤销冯某某缓刑建议和逮捕建议,并附相关证明文书,同时将建议书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法院审理认为,社区矫正机构提请撤销冯某某缓刑建议所依据事实清楚,适用法律适当,予以支持。2022年37日,经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冯某某缓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8个月。

法院作出裁定后,及时将执行文书送达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社区矫正机构。无论冯某某逃往何处,但他最终逃不了法律的制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

第四十六条 社区矫正对象在缓刑考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执行地同级社区矫正机构提出撤销缓刑建议:

(一)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

(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社区矫正机构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情形。

社区矫正机构一般向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建议。如果原审人民法院与执行地同级社区矫正机构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可以向执行地人民法院提出建议,执行地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裁定书同时抄送原审人民法院。

社区矫正机构撤销缓刑建议书和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副本同时抄送社区矫正执行地同级人民检察院。

第四十八条  被提请撤销缓刑、撤销假释的社区矫正对象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社区矫正机构在提出撤销缓刑、撤销假释建议书的同时,提请人民法院决定对其予以逮捕:

(一)可能逃跑的;

(二)具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秩序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或者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等实施报复行为的;

(四)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社区矫正机构提请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社区矫正对象时,应当提供相应证据,移送人民法院审查决定。

社区矫正机构提请逮捕、人民法院作出是否逮捕决定的法律文书,应当同时抄送执行地县级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