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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寻衅滋事殴他人 法不留情被撤缓

发布时间:2023-08-21 17:55 来源:区司法局 作者: 浏览次数:3241

寻衅滋事殴他人  法不留情被撤缓

社区矫正对象陈某某,在矫正期间寻衅滋事,伙同朋友群殴他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被原判人民法院撤销缓刑,执行有期徒刑1年零10个月,受到法律制裁和应有处罚

陈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23岁,曲靖市沾益区花山人,因抢劫罪被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于20199月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10个月,缓刑3。在缓刑期间,依法实行社区矫正。陈某某在规定期限内到沾益区司法局报到,办理入矫登记后,由司法所进行日常社区矫正监管。社区矫正期限自20199172022916

陈某某接受社区矫正后,法纪意识淡薄,不思悔改,不思进取,不自觉履行矫正义务,把社区矫正当儿戏,时有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发生。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期间,曾因两次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未经批准离开居住地到曲靖市麒麟区、昆明市等地活动,受到曲靖市沾益区司法局警告处罚。司法所工作人员多次找其帮助、教育谈话,但其无视矫正义务,辜负工作人员用心,又于20211229与三朋四友一起,在花山一火锅店吃火锅过程中,因饮酒等琐事发生纠纷,与他人相互谩骂,继而伙同胡某某、文某某等人一起对李某某实施殴打曲靖市公安局沾益分局花山派出所及时出警,对上述事件进行了依法处理。上述事实有陈某某本人陈述及申辩、同案其他人陈述及申辩、证人证言、查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2022年1月13日曲靖市公安局沾益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十二条之规定,对陈某某作出了行政拘留十日并处五百元罚款的处罚,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抄送曲靖市沾益区司法局。

曲靖市沾益区司法局得知情况后,及时收集、调取了陈某某的违法证据,并根据社区矫正对象违法事实和情节,及时组织召开了社区矫正奖惩审核委员会,进行研究处理。会议认为,陈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四条、二十三等规定,理应依法予以处理。2022年1月17日,曲靖市沾益区司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四十六第一款第之规定,向原判人民法院提请了撤销陈某某缓刑建议和逮捕建议并附相关证明文书,同时将有关建议书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曲靖市沾益区司法局提请撤销陈某某的缓刑建议所依据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适当,予以支持。2022年1月20日,经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裁定,撤销陈某某缓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1年零10个月

法院作出裁定后,及时将有关文书送达公安机关和同级人民检察院、社区矫正机构。陈某某行政拘留期满的当日,就被公安机关转看守所送往监狱执行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