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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矫正期间又违法 撤缓收监食苦果

发布时间:2023-08-21 17:54 来源:区司法局 作者: 浏览次数:3171

矫正期间又违法  撤缓收监食苦果

社区矫正对象胡某某,在社区矫正期间不严格自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情节严重,被原判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自食苦果。

龙华街道社区矫正对象胡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51岁,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人,居住在曲靖市沾益区龙华街道办事处凤来社区(属流动人口),因故意伤害罪被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于2021922日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在缓刑期间,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社区矫正期限自2021109日至2022108胡某某接受社区矫正后,无视入矫宣告明确的矫正义务和司法所日常教育帮助,不务正业,伙同黄某某等人于2022124在沾益区温州商贸城一KTV茶室内以“推到胡”的方式打麻将进行赌博,每人发3张红牌、10张黄牌,每张牌代表50元,被公安民警查获,所有赌资共计2000元上述事实有胡某某本人陈述及申辩、同案其他人员陈述、查获经过、户籍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2022年1月25日曲靖市公安局沾益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一条之规定,对胡某某作出了行政拘留十一日并处五百元罚款的处罚,收缴赌资二千元,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抄送曲靖市沾益区司法局。2022年1月28日,曲靖市沾益区司法局根据社区矫正对象违法情节和事实,向原判人民法院提请了撤销胡某某缓刑建议并附相关的证明文书。2022年2月14日经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胡某某缓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8个月。

胡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三“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履行判决、裁定、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遵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关于报告、会客、外出、迁居、保外就医等监督管理规定,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管理。”等规定。曲靖市沾益区司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四十六第一款第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请了撤销其缓刑建议,所依据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适当,因此,人民法院采纳了建议

胡某某被裁定撤销的次日,已被公安机关(沾益看守所)送往监狱执行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