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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以案释法案例

发布时间:2023-08-21 17:50 来源:区司法局 作者: 浏览次数:2927

以案释法案例3(云南乾周律师事务所提供):

2022922日,被告吴某驾驶云DM3946号超标电动自行车(非机动车),沿曲靖市沾益区龙华北路由南向北行驶,0736分许行驶至曲靖市沾益区龙华北路与龙华东路岔道路口100米路段处时,所驾车辆前部剐撞行人叶某,造成叶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曲靖市公安局沾益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吴某承担主要责任,原告叶某承担次要责任。

原告叶某受伤后到曲靖市沾益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1.右侧肱骨外科颈粉碎性骨折2.双下肺创伤性肺炎;3.2型糖尿病伴血糖控制不佳;4.高血压3级极高危组5.右肩部软组织挫伤;6.面部软组织挫伤7.右肘部软组织挫伤:8.胸部软组织挫伤9.右腹部软组织挫伤;10.左膝关节软组织挫伤;11.左足第2趾软组织挫伤12.右肺中叶肺大疱;13.腰椎退行性病变,住院20天。出院建议加强营养、住院期间1人护理等经评定:原告叶某的伤残等级为十级,需要后期治疗10000元。

此后,事故双方因事故引发的损失费用等问题协商不成,叶某遂准备向沾益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诉讼前,叶某来到云南乾周律师事务所找到了张超律师进行本案相关的法律咨询,在咨询过程中张律师了解到叶某家庭非常贫困,家庭年收入低于10000元人民币,属于五保户。且该案判决后的赔偿,对于叶某的伤残治疗及后续家庭生活存在较大的影响。张律师认为叶某的情况符合法律援助的条件,遂帮助叶某向沾益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沾益区法律援助中心在接到该申请后高度重视,并及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指派律师办理该案。

云南乾周律师事务所接受指派后,及时安排张超律师承办该案。为尽快让当事人的诉求得以实现,张律师在接受指派后第一时间约见了受援人,帮助受援人调取、搜集证据,在收齐证据材料后,立即草拟起诉状、证据清单等,向沾益区人民法院提交立案申请,沾益区人民法院于202358日立案受理该案,于2023614日公开开庭审理。

经过张律师耐心细致经办,法院开庭审理后,判决由被告吴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原告叶某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156911.95元的70%,即109838.36元(含被告吴某已支付的11232.55元),减去被告吴某已支付的医疗费112232.55元,被告吴某还应支付原告叶某98605.82元。至此,本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顺利得到化解,最大限度维护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张律师在承包该案的过程中忠于事实、忠于法律,恪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积极履行代理职责。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庄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彰显了社会公平正义,得到了沾益区法律援助中心和当事人的一致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