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人民政府云南省人民政府曲靖市人民政府

今天是2024年05月10日 星期五 登录繁体中文支持IPv6

无障碍浏览长者模式

当前位置: 首页 曲靖市沾益区法治宣传产品资源库 以案释法

曲靖市沾益区法治宣传产品资源库

以案释法

张某与杨某扶养费纠纷案案例分析

发布时间:2023-08-21 17:49 来源:区司法局 作者: 浏览次数:2750

张某与杨某扶养费纠纷案案例分析龙华法律服务所提供

【案情简介】

张某与杨某(系货车驾驶员)于1989年结婚并育有一婚生子,自2017年张某因患脑梗到医院做开颅手术,后瘫痪在床,张某瘫痪后杨某就对张某不管不顾,常年在外不归家,也不给张某生活费及医疗费。张某患病多年都是其父母及兄弟姐妹照顾,生活费、治疗费也是其父母及兄弟姐妹支出,张某因患病瘫痪,生活不能自理,在需要杨某照顾和关心的情况下,杨某却弃张某于不顾。张某的家人聘请了两个护工全天看护,每月支付3200元的护理费,还得供两个护工吃住,护工每月需要伍仟多元的费用。张某每月还得服药治疗及复查病情,需要大笔的花销,杨某从未尽到一个丈夫应尽的义务。无奈张某诉至沾益区人民法院,要求杨某对其尽扶养义务,每月支付张某生活费、护理费等5000元。

2021516日,张某的家人来到沾益区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中心了解案情后,告知张某符合《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申请条件,沾益区法律援助中心随即指派沾益区龙华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庄水花代理此案。承办人接受指派后,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对案情进行梳理和分析,并为其起草起诉状,整理证据材料,于2022517日向沾益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

沾益区人民经审理查明事实认为,本案的焦点是张某主张由杨某履行扶养义务并支付扶养费用的事实是否成立。张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病导致残疾,且丧失了劳动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杨某作为配偶应当给予张某照顾和关爱,并协助其进行积极治疗,争取早日康复。杨某长期疏于对张某的看护和照顾,未履行夫妻的扶养照顾义务的事实成立。

故对于张某的主张,人民法院予以部分支持,因张某需要长期护理和治疗,判令杨某自20216月起,每月向张某支付生活费、护理费3000元。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夫妻互相抚养义务是法定义务,具有强制性,夫妻之间不得以约定形式改变这一法定义务。有扶养能力的一方对于因失业、残疾、患病、年老等原因没有固定收入,缺乏生活来源的另一方,必须主动履行扶养义务。当夫或妻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抚养的一方可以根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对方拒绝给付或者双方就扶养费数额、支付方式等具体内容产生争议的,需要扶养的一方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人民调解组织提出调解申请,要求获得扶养费。

夫妻扶养义务,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在物质上、生活上、精神上相互帮助、相互照顾、相互扶养的法定义务,以夫妻人身关系的存在为前提。俗话说夫妻本是同林鸟,大难来时各自飞,也有俗话说生既为同衾,死当携手归。夫妻并不仅是一种谓称,更是一种责任和义务,在配偶需要扶助时,应以共同体的观念主动伸出援手,这不仅是在履行法定夫妻间的相互扶养义务,也是维系婚姻家庭日常生活正常运行的基本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