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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8-21 17:48 来源:区司法局 作者: 浏览次数:3651
建设工程层次转包,项目完工了,拖欠的农民工工资该问谁要?(花山法律服务所提供)
案件回顾:
2021年10月,农民工施某随被告A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到总承包人B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位于曲靖市沾益区花山街道云南众合硅基新材料厂区二期建设工程做工,约定好计付报酬方式,经被告A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共计欠农民工施某工时费24480元,并于2021年11月17日出具欠条,农民工施某多次催要未果。依法律规定,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应由B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先行清偿,再依法追偿。被告A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包了该项目的市政工程,农民工施某受雇被告A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到该项目做工其管理人员出具欠条,欠条载明,欠到农民工施某合计人工费贰万肆仟肆百捌拾元(24480元),该公司李某某、胡某某、魏某某等人先后签字确认。同年12月17日,B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A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协商解除了市政专业分包工程合同并签订了合同终止协议,协议明确双方账目已结清。所欠农民工施某的以上款项至今未付。
裁判结果,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农民工施某按照约定向A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了劳务,A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农民工施某劳务费。施某提供劳务后经双方确认下欠24480元,被告A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有给付义务,但是,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本案中,A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系云南众合硅基新材料厂区一期建设工程的施工分包单位,被告B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系该项目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其有义务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由于本案存在拖欠农民工施某的劳务报酬,诉讼中,经本院向农民工施某释明,农民工施某请求被告B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故被告B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对A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拖欠的劳务报酬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农民工施某主张由B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对A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拖欠的劳务报酬承担清偿责任,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被告B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辩称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
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判决:由被告B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农民工施某劳务费24480元;判决做出后,在上诉期限内各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现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民生无小事,为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国务院出台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
例》,明确了工程经分包转包后,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清偿完毕后,再依法进行追偿。该条例的出台,有效整治了总包单位违法分包、层层转包等导致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为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特别提醒广大农民工,无论是直接在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还是跟随包工头施工,应当及时要求对方签订书面劳动或劳务合同,写明工资及工期等信息,并注意留存相关合同、工资结算凭证、考勤记录等证据,一旦发生拖欠工资等情形的,及时通过仲裁、诉讼等方式维护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
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
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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