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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相邻通行引纠纷,排除妨害护权益。

发布时间:2023-08-19 10:47 来源:区司法局 作者: 浏览次数:2647

案情简况:小张与小李是邻居,两家之间有一条宽约3米左右的公共通道,用于通行、通风、采光等。20186月,小张开始占用该公共通道,将洗衣池放置在公共通道上并往公共通道上排放污水、不时将其汽车和摩托车停放在公共通道上,不仅妨碍小李正常生活也严重影响行人和车辆通行。纠纷发生后,小李通过村、镇两级有关部门,多次与小张进行沟通、调解均无果。今年8月,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小李将小张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邻居之间应当按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的精神,正确处理排水、通行、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通道是供车辆和行人通行的基础设施,应当保持房屋间的公共通道畅通。小张在公共通道上放置洗衣池、停放车辆等行为,已经造成了小李的生活、出行妨碍。小张虽在被起诉后已将放置在公共通道上的洗衣池搬离,但对可能实施妨碍物权的行为,小李仍可要求小张排除妨碍或消除危害,要求以后不再向公共通道上放置洗衣池及其他杂物、不往公共通道上排放污水,遂法院依法判决小张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

案件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相邻各方在行使相邻时,应为对方提供方便,不得为个人私利给对方制造方便,不得为个人私利给对制造困难,设置障碍,使对方无法正常生活。邻里之间,应当彼此尊重,互利互让。在方便自己的同时,也应当要考虑他人,双方应当多沟通,多理解,设身处地为他人考虑,多换位思考,多找己错,少找他过,理性解决纠纷,打造睦邻友好的生活环境。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