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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夏日结伴游“野泳”,孩子溺亡谁担责?

发布时间:2023-08-19 10:44 来源:区司法局 作者: 浏览次数:2675

以案释法(二):夏日结伴游野泳,孩子溺亡谁担责?

案情简况:20216月,11岁的小峰邀约小伙伴到水库边玩耍。期间,小峰下水游泳不幸溺亡。事发后,小峰的父母将水库的管理者告上法庭,要求赔偿85万余元。法院审理认为,案涉水库属水利设施,并非人员聚集、活动、通行的公共场所,且被告在水库出入口设置了必要的警示标识,提示人员不得在水库游泳、垂钓,已尽到了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警示义务,不应对小峰的死亡后果承担赔偿责任。而原告作为小峰的法定监护人,应对小峰尽到监管义务,并在日常生活中根据孩子的年龄、智力状况,告知孩子私自到沟渠、河流、水库等处游泳、戏水可能存在的危险性,增强孩子的安全意识,但原告疏于对孩子的教育和管理,对小峰溺亡的后果负有监护不力的责任。事故发生时,小峰已年满11周岁,对于下水游泳具有危险性应当有认知和预见,但其仍自行下水游泳,由此产生的风险应由其本人和其父母自担。经审理,法院驳回了原告诉讼请求。

案件分析:孩子是家庭的支柱和希望,孩子意外溺亡,对一个家庭来说无异于晴天霹雳,遭遇令人同情。但是赔偿的责任是如何承担,法律有严格的界定和证据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第一责任人,要时刻绷紧安全弦,增强安全意识和防护责任,不能将孩子的安危寄托于别人的提示和警醒之下,更不能将责任交由不构成侵权的他方承担。每一起未成年人溺亡悲剧的发生,都向社会敲响了警钟。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增强未成年人的户外安全保护意识,教育引导未成年人远离危险水域,不要私自下水,不要贸然盲目施救。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八条【父母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义务】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安全保障义务人责任】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