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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痛殴“小三”虽解气,构成侵权须赔偿!

发布时间:2023-08-19 10:44 来源:区司法局 作者: 浏览次数:2976

以案释法(一):痛殴小三虽解气,构成侵权须赔偿!

案情简况:华子是有妇之夫,与小丽发生性行为致使小丽怀孕后,二人协商无果小丽便与闺蜜江某来到华子之妻雯雯住所的地下停车场蹲守,要求雯雯解决小丽怀孕之事。碰面,在言语交涉中发生争吵并相互抓扯撕扯吵打。警察接到报警后制止双方行为并四人送至医院检查治疗当晚在医院,雯雯的妹妹和弟弟想又着为姐姐报仇出气,冲上去揪打江某。遂江某起诉华子、雯雯及其弟弟妹妹四人要求赔偿其经济损失43652元。法院审理认为江某未采用合理、合法方式劝解小丽与雯雯、华子之间的感情纠纷,引发本案,对本案负有引起责任。在停车场,四人相互抓扯厮打均有过错;后江某在医院检查治疗中,雯雯的弟妹二人辱骂并殴打致伤江某的行为,显然错误,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遂判决由华子、雯雯和弟妹连带赔偿江某的经济损失共计16467.73元的70%,即11527.41元。

案件分析:本案中,小丽与华子发生不正当关系,违背公序良俗,是错误行为,雯雯与其弟妹二人痛殴小三虽然解气,也让自己行了侵权之实,需要承担侵权损害赔偿。同时,江某作为闺蜜,应当劝解小丽采取妥当方式与华子解决纠纷,但江某却相邀、陪同小丽对雯雯施压,与雯雯发生争吵和厮打,江某对该案的引发具有很大过错,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该案提示我们,产生纠纷要沉住气、稳住神,冲动得不偿失,动手更是万万不能,切记通过合理渠道、正常途径、正确方式解决纠纷、表达诉求,切实养成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 、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习惯。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守法和公序良俗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过错】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