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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恩怨情仇不相让,建房毁家为哪般?

发布时间:2023-08-19 10:38 来源:区司法局 作者: 浏览次数:2591


【以案释法】恩怨情仇不相让,建房毁家为哪般?

家家有本难念的经,家庭和谐要靠每一个成员努力,互相理解分担。希望今天的以案释法,能够引起家庭成员们警醒,切勿走入歧途,最终害人害己。

古稀老人甲某为国营厂矿退休职工,有三子女:长子乙某为某单位干部,生育两个男孩;次子丙某在家务农,生育两名女孩;女儿丁某外嫁他乡,为某单位职工。因老夫妇多年来长期与长子乙某生活,老家房屋年久失修,多处漏雨,乙某便主动拿出资金帮助父母修缮房屋。老夫妇认为养了两名儿子,修缮房屋的事情不应由老大一人出钱,便要求老二分摊费用。老二认为自己在家务农,收入低经济困难,可以出力,而且父母常年与老大共同生活、帮老大管孩子,老大出钱天经地义。于是,两兄弟间、老二与父母间心生嫌隙。

三年前,老大出巨资,以父母名义在老家祖宅旧址新建别墅,老二之妻认为祖宅地基应该属于自家,就算现在公婆名下,将来自家也有份额,老大作为公职人员无权圈地建房,于是找父母协商至少留部分面积给自家,老大夫妇十分生气,双方大吵一场。随后房屋建设如期开工,老二夫妻要求停工协商,老大不予理睬二人便到现场阻止施工。老夫妇喊老三和老大回家处理,在此过程中,从争吵逐渐演变为动手撕扯,一家人打成一团,混乱中一家老小均有受伤

案件发生后,因调解无效,公安机关对各受伤人员进行伤情鉴定,经鉴定,甲妻轻伤、老二轻伤、老三轻微伤、老二妻子轻微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对刑事责任案件移送检察院予以公诉。最终,老大被判故意伤害罪、缓刑,二妻子被判故意伤害罪、缓刑,甲某、老大、老三各按20%的责任比例赔偿老二夫妻,老二妻子按20%责任比例赔偿甲妻、老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律师解读:

云南宏益律师事务所肖华平律师指出,本案中法律关系涉及了故意伤害案件、刑事责任、侵权赔偿责任、农村房屋建盖主体、宅基地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男女平等权、亲权(亲属关系)、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刑事和解等等,从法律知识上来讲,作为一个很复杂的矛盾事件,要说法律关系,几天几夜都说不清楚。然而,究其起因,却很直接地指向了家风家传这个基本点。

20211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作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在引导家风建设方面旗帜鲜明地指出了优良家风确立的必要性,第一千零四十三条更是明确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家庭是社会的最小单位,家庭和睦则社会安定,家庭幸福则社会祥和,家庭文明则社会文明。社会的和谐稳定与家风的和睦文明休戚相关,而优良家风的形塑既需要道德的指引,也需要法律的保障。家庭成员之间,相互体谅、互相扶持,少指责、多包容,少争理、多让利,何愁不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