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2-06 10:10 来源:曲靖市沾益区司法局 作者: 浏览次数:1379
申请人:沈某某,住址: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县盘江镇。
被申请人:曲靖市公安局沾益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地址: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西平街道望海路2号。
法定代表人:吴小东,职务:大队长。
申请人不服曲靖市公安局沾益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24年8月21日作出的《曲靖市公安局沾益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于2024年8月2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于2024年8月26日予以受理。
行政复议期间,2024年8月30日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经本机关审查,同意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2024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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