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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及诉讼

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曲沾政行复决字〔2023〕23号

发布时间:2023-11-17 12:37 来源:曲靖市沾益区司法局 作者: 浏览次数:1842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3〕23号

 

申请人:孙某某。

被申请人:曲靖市公安局沾益分局,地址:曲靖市沾益区西平街道龙华东路208号。

负责人:翟立刚,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3年6月14日作出的《沾公(炎)行罚决字[2023]4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3年7月1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复议完毕。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沾公(炎)行罚决字[2023]4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重新作出处罚决定。

事实及理由:

申请人称:本人因未能平等享受国家惠农政策,与案外人庄某某发生不愉快,因自己法律意识淡薄未能理性处理事情,为发泄不满情绪发表了对案外人庄某某不恰当的言论,完全是自己无知造成的,本人并无要刻意给庄某某带来任何伤害的目的,只因自己一时糊涂才实施了不当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下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本人认为被申请人对我作出行政拘留8天的处罚决定过重,本人不服该行政行为,现申请复议。

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的行为不具备恶劣情节且主观上无故意目的,被申请人应结合案情,本着法律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给予申请人书面警告处罚即可,若警告后申请人依旧未改正,再对申请人处以行政拘留,现对申请人作出8日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明显处罚过重,显失公平,应当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罚决定。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复印件:身份证(孙某某)、《沾公(炎)行罚决字[2023]4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法律适用准确,处罚适当,依法应予维持。申请人认为案外人庄某某作为炎方乡某人员对其反映的吃水、柳树被砍等问题存在不帮助解决困难,弄虚作假等情况,为引起上级部门重视,于2023年6月10日通过互联网下载庄某某讲话视频,并通过抖音APP编辑“庄某某拉帮结派、贪污腐败、无能为力,执行乱说谎话连篇,造假,天天叫口号!台上一套台下一套,嘴巴说谎话连篇弄虚作假纸老虎,一戳就穿”等具有侮辱性质的文字后又通过抖音APP(账号“某某某某”,昵称“某某某某”)对外发布,浏览量达326次,19次点赞,4条评论,严重影响了案外人庄某某的名誉。以上违法事实有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提取笔录及照片、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被申请人承担维护社会治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的职能职责,在报警人向公安机关报案后,被申请人发现申请人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于2023年6月13日受案调查,于次日10时许将申请人传唤至执法办案区询问查证,同时以电话通知的方式将申请人被传唤的原因及处所通知申请人家属。为全面调查取证,被申请人依法提取了申请人抖音APP发布的视频内容。经查证,申请人反映的吃水、柳树被砍等问题已被相关职能部门妥善处置,并经向多部门信访得到答复后申请人仍不满意,申请人通过网络社交媒体对外发布具有侮辱性文字的视频已经涉嫌违法,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申请人进行处罚前告知,于2023年6月14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对申请人作出行政拘留八日的处罚,于当日将申请人投所执行,并将申请人被拘留的原因及处所通知申请人家属。被申请人依法履职,依法开展调查取证,依法履行了通知义务,程序合法。在本案中,申请人利用互联网社交媒体难监管、不可控,网民会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随意转发炒作这一特性在网络社交媒体上发布不实,配有侮辱性文字的视频,导致视频被播放326次,点赞19次,评论4条,严重侵害了庄某某的名誉权。被申请人依照法律赋予的权力,结合视频转发量,点赞量等情节,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对申请人作出行政拘留八日的处罚适用法律准确,处罚适当。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受案登记表》及《受案回执》、《行政案件立案决定书》、《违法嫌疑人正侧面照片》、《申请人户口证明》、《查获经过》、《传唤审批表》、《传唤证》、《被传唤人员家属通知书》、报案人2023年6月13日《询问笔录》及《权利义务告知书》、被申请人接受报案人提交的《证据清单》及附件材料(申请人发布抖音视频界面截图2张、申请人抖音个人界面截图1张、申请人向庄某某发送短信的截图3张、申请人分别向省政府微信公众号、12345热线反映问题的网页截图2张、关于沾益区炎方乡法洒村委会村民孙某某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及送达回证)、申请人2023年6月14日《询问笔录》及《权利义务告知书》、《证据保全审批表》、《证据保全决定书》及《证据保全清单》、《提取笔录》及照片、《发还清单》、《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审批表》、《沾公(炎)行罚决字[2023]4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拘留所执行回执》、《被行政拘留人家属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涉案当事人回执》。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履行职能,在发现申请人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违法行为后,开展调查取证,作出的《沾公(炎)行罚决字[2023]4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主体适格、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准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依法应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一、2022年6月8日,曲靖市沾益区炎方乡人民政府作出《曲靖市沾益区炎方乡人民政府关于沾益区炎方乡法洒村委会村民孙某某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沾炎办督字[2022]20号)》就申请人通过信访反映诉求的9个事项(包括反映的吃水、柳树被砍等事项)分别进行调查核实,并将具体情况予以回复。该《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载明“若对以上答复意见有异议,根据《信访条例》第35条规定,可在收到此处理意见之日起30日内向沾益区人民政府申请复查”告知申请人若对信访答复不服可申请复查的救济途径。《信访答复意见书》在当日由两名人员当面送达申请人,申请人拒绝签字,两名送达人员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注明。

二、2023年6月10日,申请人认为现任炎方乡某人员庄某某在解决其反映的吃水、柳树被砍等问题时存在不帮助解决困难,弄虚作假等情况,通过互联网下载庄某某讲话视频,利用抖音APP在上述视频中编辑加入“庄某某拉帮结派、贪污腐败、无能为力,执行乱说谎话连篇,造假,天天叫口号!台上一套台下一套,嘴巴说谎话连篇弄虚作假纸老虎,一戳就穿”等具有侮辱性质的文字后,利用抖音APP(账号“某某某某”,昵称“某某某某”)对外发布,导致视频浏览量达326次,被点赞19次,被评论4条。

三、2023年6月13日,被申请人接到报案人称申请人有涉嫌侮辱并造成恶劣影响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确认管辖后当场受案接受证据材料,告知了报案人权利义务后对报案人进行询问并制作笔录,出具受案回执。被申请人审查后,于当日作出《沾公(炎)行立字[2023]48号行政案件立案决定书》对申请人涉嫌侮辱一案立案调查。

四、2023年6月14日,被申请人使用传唤证将申请人传唤至炎方乡派出所,并将申请人被传唤的原因及处所以电话方式通知申请人家属。被申请人在告知申请人权利义务后,对申请人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为了调查取证,被申请人经审批后作出《沾公(炎)证保决字[2023]11号证据保全决定书》对案涉物品进行扣押并随附申请人、办案民警签字的《证据保全清单》。被申请人为进一步收集、固定证据,制作《提取笔录》由见证人、办案民警签字(申请人认可提取笔录及照片真实客观,但因不服处罚拒绝签字,已由办案民警注明),提取了申请人通过抖音APP(账号“某某某某”,昵称“某某某某”)发布的案涉视频。被申请人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了申请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并保障了申请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被申请人经审查审批后,当日作出《沾公(炎)行罚决字[2023]4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申请人行政拘留八日的处罚,同时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至报案人,同日将申请人投送拘留所执行,并将申请人被拘留及投所情况通知申请人家属。

五、2023年6月22日申请人行政拘留执行完毕,被申请人作出《发还清单》向申请人退还被扣押的涉案物品,由申请人、办案民警签字。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受案登记表》及《受案回执》、《行政案件立案决定书》、《违法嫌疑人正侧面照片》、《申请人户口证明》、《查获经过》、《传唤审批表》、《传唤证》、《被传唤人员家属通知书》、报案人2023年6月13日《询问笔录》及《权利义务告知书》、被申请人接受报案人提交的《证据清单》及附件材料(申请人发布抖音视频界面截图2张、申请人抖音个人界面截图1张、申请人向庄某某发送短信的截图3张、申请人分别向省政府微信公众号、12345热线反映问题的网页截图2张、关于沾益区炎方乡法洒村委会村民孙某某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及送达回证)、申请人2023年6月14日《询问笔录》及《权利义务告知书》、《证据保全审批表》、《证据保全决定书》及《证据保全清单》、《提取笔录》及照片、《发还清单》、《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审批表》、《沾公(炎)行罚决字[2023]4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拘留所执行回执》、《被行政拘留人家属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涉案当事人回执》。

本机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合法、适当。本案被申请人担负着沾益区日常的社会治安管理工作,具有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接到报案后对本单位管辖的案件进行受案登记,对涉嫌行政违法的案件作出行政案件立案决定并调查,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是依法履职的行为,被申请人具备作出本案行政处罚决定的主体资格。在行政处罚程序方面,被申请人在案件立案后,依法对申请人传唤并通知其家属,在询问前告知了申请人权利义务,调查取证过程中依法对案涉物品进行证据保全,依法制作提取笔录,拟作出行政处罚前对申请人进行了处罚前告知,并告知和保障了申请人的陈述、申辩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依法将申请人投送拘留所执行并将拘留及投所情况通知申请人家属,在申请人执行完毕行政处罚后退还了其被扣押的案涉物品,该处罚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本案处罚程序合法。在行政处罚实体方面,申请人通过抖音APP对视频进行编辑配上侮辱性质的文字进行发布,抖音作为面向全年龄层的短视频公共网络平台有着互联网普遍共有的特殊高效传播机制,其发布的损害案外人名誉权的视频在短期内得到了快速传播,严重侵害案外人名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以及《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对部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的通知(公通字[2018]17号)》第三十六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第三项的理解与适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四)利用信息网络公然侮辱、诽谤、诬告陷害他人的;”的规定,本案申请人利用抖音APP在互联网公开平台发布针对案外人具有侮辱性质的视频,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情节较重”的情形,被申请人对其作出行政拘留八日的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处罚适当。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沾公(炎)行罚决字[2023]4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主体适格,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处罚适当。

针对申请人认为引发本案是因案外人未妥善解决其信访反映事项的问题,要说明的是申请人的信访事项已得到答复,该信访答复是对申请人反映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回复性的意见,对申请人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该事项不在行政复议的审查范围之内。申请人对该信访答复不服,应依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申请复查。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公民在享受互联网带来的便捷、高效、自由的同时,不要忘记守住法律的底线,切莫逞一时的口舌之快或者为一己私利,去肆意挑战司法权威和法律尊严,否则将为自己的鲁莽行为付出代价。要坚持理性维权、依法维权,规范个人网络行为,共同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

综上,本机关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沾公(炎)行罚决字[2023]4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起诉。                                                                                                                 

                        

                      

                        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政府

                        2023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