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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及诉讼

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曲沾政行复决字〔2023〕10号

发布时间:2023-11-17 11:29 来源:曲靖市沾益区司法局 作者: 浏览次数:1425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3〕10号

 

申请人:郑某某。

被申请人:曲靖市沾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曲靖市沾益区西平镇湖滨路86号。

负责人:孙涛,职务:副局长。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其举报事项未依法办理,于2023年2月2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复议完毕。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是否立案的决定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期限内告知申请人是否立案决定。

事实及理由:

申请人称:本人于2022年12月1日通过挂号信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投诉沾益西平某超市(下称某超市)销售的“某鱼调料”(下称涉案商品)存在过期的违法行为,至今申请人都未收到被申请人回复是否立案的决定。

申请人认为:依《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被申请人至今未告知申请人是否立案,存在程序违法。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复印件:身份证(郑某某)、《投诉举报信》、邮寄信封及信件签收截图、申请人与某超市的交易小票与涉案商品外包装照片。

被申请人认为: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已依法办理。2022年12月2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投诉举报信,并于2022年12月6日依法受理,形成《曲靖市沾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文件办理单》,将《办理单》转至被申请人西平市场监管所,要求对投诉举报事项进行核实、回复。2022年12月8日,相关材料转交至具体执法人员。执法人员于2022年12月12日对某超市进行现场检查并制作《现场笔录》,现场未查见申请人投诉举报的涉案商品,涉案商品经营者对投诉举报事实无异议,承认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事实。经调查,申请人举报的某超市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被申请人已依《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于2022年12月26日进行立案调查,目前案件正在办理中。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投诉举报信、涉案商品图片、某超市销售票据、《曲靖市沾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挂号信收发登记表》、《曲靖市沾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文件办理单》、《曲靖市沾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立案审批表》。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立案、调查,已经依法办理了该举报事项。

经审理查明:一、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就与本案相同被投诉举报对象涉及相同消费权属争议的投诉事项办理不服曾向本机关申请复议,本机关于2022年12月28日依法受理为【沾府行复(2022)18号】,对复议案件办理并形成【沾政行复决字(2022)1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通过EMS于2023年2月14日邮寄送达申请人,在复议案件【沾府行复(2022)18号】中已查明的事实如下:1、2022年9月12日,申请人在某超市以8元的价格购买涉案商品一袋。涉案商品袋装图片上记载:“生产日期:2021年1月10日。保质期:18个月。”申请人以购买涉案商品时该商品已过保质期为由,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2、被申请人2022年12月2日收到申请人投诉举报信,于2022年12月6日受理了举报投诉,形成《曲靖市沾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文件办理单》,并将《文件办理单》转至被申请人西平市场监管所进行投诉举报核实、回复。2022年12月11日被申请人与申请人进行电话联系。2022年12月15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组织某超市与申请人进行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某超市赔偿申请人900元,退还货款8元,款项已通过微信转账支付当场履行完毕。

二、2022年12月12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对某超市进行现场检查并制作《现场笔录》,现场未查见涉案商品,某超市对投诉事实无异议,承认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事实。经调查,某超市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被申请人于2022年12月26日报经批准,立案调查,目前该案正在办理中。

三、复议案件【沾府行复(2022)18号】系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就本案相同被投诉举报对象涉及相同消费权属争议的投诉事项办理不服提出,本机关受理后在【沾政行复决字(2022)1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中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就其举报事项已经核查并于2022年12月26日立案调查,案件正在办理中。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投诉举报信、涉案商品图片、某超市销售票据、《曲靖市沾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挂号信收发登记表》、《曲靖市沾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文件办理单》、《曲靖市沾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立案审批表》、复议案件【沾府行复(2022)18号】案件卷宗材料。

本机关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针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被申请人是否依法办理。

一、关于对举报事项的核查问题。依《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 以及《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规定,本案被申请人2022年12月2日收到申请人投诉举报信,于2022年12月6日受理了举报投诉,2022年12月12日被申请人两名执法人员依法出示证件对某超市进行现场检查,告知了被调查对象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以及申请回避的权利并制作《现场笔录》,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事项的核查符合法律规定。

二、关于对举报事项的立案问题。《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一)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决定立案的,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由办案机构负责人指定两名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本案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的违法行为进行核查,被投诉举报对象承认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事实,初步判断被投诉举报对象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填写《立案审批表》经报批后于2022年12月26日立案调查,被申请人对举报事项的立案符合法律规定。

三、关于对举报事项的立案告知问题。《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沾府行复(2022)18号】复议案件受理时间为2022年12月28日,本机关在受理该行政复议申请后,就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事项办理进行审查,【沾政行复决字(2022)1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中载明“另经调查,申请人举报的沾益西平某超市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被申请人已依《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于2022年12月26日经报请批准立案调查,目前案件正在办理中。”,故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依法核查、立案,但未及时将立案决定告知申请人。本案对举报事项的核查、立案处理在实体内容上并无不当,申请人已与被投诉举报对象调解达成一致,实际解决了消费权属争议,被申请人未及时告知申请人立案决定的行为不影响实体处理的公正性,对申请人自身合法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可以利用补救方式来完善,结合【沾政行复决字(2022)1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能认定申请人在提出本行政复议申请前客观上知晓其举报事项已经立案调查,该瑕疵并不必然导致程序违法,此问题属于程序瑕疵。

综上,本机关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政府

                        2023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