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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及诉讼

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曲沾政行复决字〔2023〕3号

发布时间:2023-11-17 10:52 来源:曲靖市沾益区司法局 作者: 浏览次数:1477

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3〕3号 

申请人:刘某某

被申请人:曲靖市沾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曲靖市沾益区西平镇湖滨路86号。

负责人:孙涛,职务:副局长。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其投诉举报事项未依法办理,于2023年1月1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复议完毕。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职并书面回复,确认被申请人未履行职责属行政违法。

事实及理由:

申请人称:本人与曲靖某公司(下称某公司)开设在拼多多平台的网店“某专营店”成立买卖合同,发生纠纷后通过邮政挂号信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被申请人签收后一直未履行职责。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职责,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是典型的渎职行为。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复印件:身份证(刘某某)、《投诉举报信》、邮寄信封及信件签收截图、申请人与某公司的交易记录与商品快照截图、某公司拼多多平台经营者证照信息截图、涉案商品某土豆片(下称被投诉产品)外包装照片。

被申请人认为:对申请人投诉举报的事项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2022年12月7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对某公司的投诉举报信。接到投诉举报后,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对某公司注册地地址场所进行现场调查。经查,某公司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被投诉产品《检验报告》、《送货单》及《销售单》。查见该店铺网页“商品详情”栏中标识有“是否含糖项”为“无糖”,经调查系拼多多网店平台方要求食品经营店铺对所经营的食品在固定模板格式商品详情栏中进行说明填写,商家在填写商品说明时失误致填写内容与产品外包装标签不符。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下称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的规定。在本案中,某公司作为食品经营者,在被申请人现场检查时能够证实被投诉产品的进货来源,并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进货查验义务,可以免于处罚,故被申请人未对本案进行立案调查符合法律规定。被投诉产品属于标签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被申请人经调查后于2023年1月10日对某公司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1.立即规范网店所销售食品的说明书内容;2.网店销售食品的说明书内容要与食品外包装内容相符。同时被申请人于2023年1月10日出具书面《关于刘某某对曲靖市沾益区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投诉信的回复》,对申请人投诉举报内容进行书面回复并于2023年1月13日邮寄送达申请人。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某公司《投诉举报信》及挂号信邮寄信封、申请人在某公司购买被投诉产品的交易快照截屏、被投诉产品外包装照片、《曲靖市沾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文件办理单》、某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供货方《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被投诉产品的《检验报告》、被投诉产品《送货单》及《销售单》、某公司《情况说明》及被投诉产品“商品详情页”截图、《曲靖市沾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关于刘某某对曲靖市沾益区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投诉信的回复》及挂号信函收据。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投诉事项进行调查、作出书面回复并邮寄送达申请人,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

经审理查明:一、2022年11月2日,申请人在某公司开设在拼多多平台的店铺“某食品专营店”花费20.32元购买了被投诉产品,订单编号为:221102-392445347213264。申请人收到被投诉产品后发现该产品营养成分表中碳水化合物远远超过GB28050的无糖标准,认为某公司恶意捏造虚假信息欺诈消费者,便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

二、被申请人于2022年12月7日收到申请人对某公司的投诉举报信,内容为:“投诉举报人于11月2日在曲靖市沾益区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开设在拼多多的店铺【某食品专营店】花费了20.32元,购买了薯片订单编号为:221102-392445347213264。被投诉举报人在其开设的店铺内宣传产品无糖(宣传位置于:商品快照-产品参数-是否含糖-无糖),收到商品后其发现该产品营养成分表中碳水化合物远远超过GB28050的无糖标准。投诉举报人认为被投诉举报人恶意捏造虚假信息欺诈消费者,违反了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导致投诉举报人的财产受损,在此请求有关部门为投诉举报人主持公道严惩被投诉举报人违法行为,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被申请人于2022年12月8日受理了申请人的投诉举报。

三、2022年12月12日经审批后,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对某公司注册地进行现场调查。某公司持有有效《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供货方云南天使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被投诉产品的《检验报告》、被投诉产品《送货单》及《销售单》。查见某公司拼多多“商品详情页”栏中“是否含糖项”为“无糖”,而被投诉产品食品外包装配料表标签中显示含“白砂糖”,商品详情栏中对经营食品的描述与产品外包装标签不符。某公司对其在产品上架时按平台固定模板要求填写商品参数出现失误出具情况说明。经核查后,被申请人于2023年1月10日向某公司出具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1.立即规范网店所销售食品的说明书内容;2.网店销售食品的说明书内容要与食品外包装内容相符。。

四、被申请人于2023年1月10日出具书面《关于刘某某对曲靖市沾益区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投诉信的回复》,并于2023年1月13日以邮寄形式向申请人送达该书面回复。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某公司《投诉举报信》及挂号信邮寄信封、申请人在某公司被投诉产品的交易快照截屏、被投诉产品包装照片、《曲靖市沾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文件办理单》、某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供货方云南天使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被投诉产品的《检验报告》、被投诉产品《送货单》及《销售单》、某公司《情况说明》及被投诉产品“商品详情页”截图、《曲靖市沾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关于刘某某对曲靖市沾益区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投诉信的回复》及挂号信函收据。

本机关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针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行为,被申请人是否依法办理。

一、关于对投诉举报的受理问题。《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下称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一款:“本办法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 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 申请人针对某公司出售的涉案土豆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行为,依法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被申请人在收到投诉举报的次日已经作出受理的决定,但未及时告知申请人。

二、关于对投诉举报的办理程序问题。《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本案中,申请人的投诉举报,既有“请求由被投诉举报人向投诉举报人赔偿”的投诉,又有“有请有关部门严惩被举报投诉人违法行为”的举报,被申请人未按规定对申请人的投诉与举报分别处理,违反法定程序。

三、关于对投诉举报的办理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针对被投诉对象销售的土豆片,商品详情栏中对经营食品的描述与产品外包装标签不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鉴于某公司作为食品经营者,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且该标签仅属于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下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

综上,本机关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确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办理违法。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政府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