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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沾益区安监局限时办结制度(试行)

发布时间:2017-08-11 10:29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13574

 

曲靖市沾益区安监局限时办结制度(试行)

 

    第一条 限时办结制度是指在向服务对象提供行政审批或其他服务事项时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在承诺的时限内办结或者予以答复的制度。

    第二条 限时办结的范围,包括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事项、安监局行政审批和管理服务事项、项目审批服务事项、“沾益督办”APP交办事项、责令整改的问题事项、请示或报告事项、群众和服务对象反映的问题事项、本单位的业务事项、公文处理及其他需要及时办理的事项。

    第三条 办理的事项有明确时限规定的,所承诺的办结时限必须在规定时限基础上压缩 30%以上,没有明确规定办结时限的,要分类确定办结时限,能够当场办结的,马上办结。

    第四条 办理事项申报材料齐全的,办理人员要即收即办;办理事项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办理部门应一次性告知服务对象所需补充的材料,并在申报材料补齐后限时办结。

    第五条 依法需要向上级部门转报的事项,应限时转报。

    第六条 限时办结的时限以工作日计算。符合条件的,其办结时限从收到申请之日起计算;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其办结时限从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需要转交其他部门办理的,办结时限自交接登记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 因不可抗力、客观条件限制等特殊原因导致办理事项不能按期办结的,办理部门应向服务对象作出书面说明。需要延期办理的,应报单位分管领导批准,办理人员在批准的延期时限内办结。

    第八条 服务对象因自身原因,不按规定程序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导致超过办结时限的,不视为违反限时办结制度。

    第九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的,按照《曲靖市沾益区干部履行“马上就办”不到位问责办法(试行)》进行问责。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