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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曲靖中心城区供排水价格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0-25 15:56 来源:曲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作者: 浏览次数:2331

麒麟区、沾益区、马龙区发展改革局,曲靖经开区经发局,各有关供排水单位:

为加快推进曲靖中心城区供排水一体化,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和价格杠杆在水资源配置、水需求调节和水污染防治等方面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等规定,经第六届市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调整曲靖中心城区供排水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供排水价格

(一)曲靖中心城区用水终端到户价格。居民生活用水价格4.20元/立方米(自来水价格2.90元/立方米,污水处理费1.30元/立方米);非居民用水价格5.75元/立方米(自来水价格3.72元/立方米,污水处理费2.03元/立方米);特种用水价格11.00元/立方米(自来水价格8.50元/立方米,污水处理费2.50元/立方米),具体情况见《曲靖中心城区供排水终端到户价格表(含税)》(附件1)。

(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制度。居民生活用水执行阶梯价格制度,自来水价格(不含污水处理费)按1:1.5:3的比例分三级阶梯确定,每户按月计量。各阶梯水量及价格标准具体情况见《曲靖中心城区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表》(附件2)。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养老机构和残疾人托养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水、宗教场所生活用水、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等执行第一阶梯价格。

(三)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按用水量分为三档,以《云南省地方标准用水定额》规定的用水定额为第一档水量,超用水定额30%(含)的部分为第二档水量,超用水定额30%以上的部分为第三档水量。第一档水量执行基本水价,第二档水量在基本水价征收标准基础上加价1倍,第三档水量在基本水价征收标准基础上加价2倍。限制类企业在现行水价基础上每立方米再加价0.50元,淘汰类企业每立方米再加价1.00元。市政、环卫、绿化、消防等公共用水以及特种行业用水暂不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加价项目仅为自来水价格,不包含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和各种附加。

(四)建立供水价格与原水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原水价格继续执行原价格标准。当原水价格变动幅度超过30%(含水资源费)时,启动联动机制,其价格变动额度作为联动额,综合水价加(减)联动额后,按水量占比调整分类水价。联动额及价格联动执行时间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核定,联动额需在自来水收费发票上单列。

二、执行范围

麒麟区、沾益区、马龙区、曲靖经开区建制镇(含)以上城市供排水管网覆盖区域,其他区域按照当地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三、有关要求

(一)做好政策宣传。相关部门和企业要利用电视、广播、网络、微信平台和发放宣传资料等多种方式,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确保调整后的供排水价格政策顺利实施。

(二)提升服务质量。相关企业要加强成本管理,改善水质、水压,持续为用户提供优质服务,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严格执行价格公示制度。实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后增加的收入,主要用于管网和户表改造、水质提升、弥补供排水成本上涨等。

(三)推进户表改造。供水企业要加快管网覆盖区域内居民用户“一户一表”改造进度,逐步扩大阶梯计量水价的实施范围。对暂不具备抄表到户收费条件的用户,代抄代收单位对用户必须严格执行规定的分类水价,不得在水价之外加收其他任何费用。

(四)落实优惠保障措施。持有二级及以上残疾证的残疾人家庭、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依据《云南省低收入人口认定管理暂行办法》认定的低收入人口家庭,可持相关证件或证明,向供水企业申请每月免收2立方米的水费,包括自来水费和污水处理费。

(五)废止有关水价文件。曲靖中心城区原执行的有关水价文件即日起废止,详见《曲靖中心城区废止水价文件表》(附件3)。

四、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曲靖中心城区供排水价格自2023年9月1日起执行,如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向市发展改革委及有关部门反馈。

 

附件:1.曲靖中心城区供排水终端到户价格表(含税)

2.曲靖中心城区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表

3.曲靖中心城区废止水价文件表

 

 

曲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