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09-04 16:00 来源:区民政局 作者: 浏览次数:107323
沾益区民政局社会福利与社会事务办事指南及适用法律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申请条件 | 需提供材料 | 办理地点 | 办理时间 | 办理流程 | 联系电话 |
1 | 收养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 1、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2、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收养继子女时,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的证明。3、送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组织作监护人的,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收养法规定送养时应当征得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的,并提交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社会福利机构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或者孤儿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监护人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孤儿的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或者被收养人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生父母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还应当提交其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送养人有特殊困难的证明。其中,因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还应当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子女由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收养的,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或 者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被收养人是残疾儿童的,并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该儿童的残疾证明。4、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对不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弃婴、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公告期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 | 曲靖市沾益区民政局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科(沾益区望海新区湖西路11号) | 工作日 | 收养家庭(个人)提出申请收养;对符合收养条件的一次性告知需提供的证明材料(不符合条件的告知不受理的理由);对符合收养条件的区民政局社会事务和社会福利科审核;区民政局审批 | 0874-3057516 |
2 | 孤儿生活保障金发放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0〕161号)《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云民福〔2011〕5号) | 失去父母或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 社会散居孤儿申请孤儿基本生活费,由孤儿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公安机关、医疗卫生单位出具的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原件。同时,提供孤儿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孤儿近期1寸冠照片2张。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和社会散居孤儿情况进行认真核实,符合发放条件的、由孤儿本人或监护人填写《云南省孤儿基本生活费申报审批表》一式两份,由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签署审核意见、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签署审查意见,连同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原件、孤儿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一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县级民政部门审核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通过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逐级上报审核,审核通过后,在10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告知街道办事处(社区)或乡(镇)人民政府。区民政局通过信用社网银平台将孤儿基本生活费代发到孤儿个人银行账户。 | 曲靖市沾益区民政局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科(沾益区望海新区湖西路11号) | 工作日 | 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证明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符合条件的公示;区民政局审核后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逐级上报上级民政部门审批。 | 0874-3057855 |
3 |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 |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 | 1、甄别求助人员身份。流浪乞讨人员向救助站求助时,应当如实提供本人的下列情况:姓名、年龄、性别、居民身份证或者能够证明身份的其他证件、本人户口所在地、住所地;是否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流浪乞讨的原因、时间、经过;近亲属和其他关系密切亲戚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随身物品的情况。2、对无法甄别的到当地派出所查询其求助人员身份信息,核对准确办理救助手续。3、对属于救助对象的求助人员,应当及时提供救助,不得拒绝;对不属于救助对象的求助人员,应当说明不予救助的理由。 | 曲靖市沾益区民政局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科(沾益区望海新区湖西路11号) | 工作日 | 个人申请救助;区救助管理站对救助对象进行甄别(不符合条件的告知理由);对符合条件的区救助管理站进行审核;区民政局审批 | 0874-3057516 |
4 | “两项补贴”发放 |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 | (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对象为具有沾益区户籍、已享受城乡低保并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 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窗口提交书面申请,根据申请补贴项目分别填写《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核登记表》《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核登记表》。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委托人可以代为办理申请事宜。申请两项补贴应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提交户口本、身份证、低保证原件及复印件等有关证明材料。县级民政部门对同级残联组织转送的审核合格材料,依托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残疾人家庭经济状况审核。审定合格的名单应在本级民政部门政务信息公开平台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在申请登记表上签署审定意见。公示有异议的,应按照初审程序重新组织调查核实。不符合条件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审定意见书面通知同级残联组织。审定合格材料报送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 | 曲靖市沾益区民政局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科(沾益区望海新区湖西路11号) | 工作日 | 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符合条件的公示;报区残联审核;区民政局审批 | 0874-3057516 |
5 | 养老机构设立、注销、变更 |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48号 | (一)养老机构举办者应当是依法成立的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 申请设立养老机构,举办者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文件、资料:设立申请书;申请人、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资格证明文件;符合登记规定的机构名称、章程和管理制度;服务场所的自有产权证明或者5年以上房屋租赁合同、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明;资金来源证明文件、验资证明和资产评估报告;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卫生防疫、环境保护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依法需要取得施工许可的建设工程还应提供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或者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凭证;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服务人员的名单、身份证明文件和健康状况证明;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提供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材料;利用公共财政投入的闲置的房产等公共设施举办养老机构的,应提供经财政、国资管理部门的同意材料。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立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实地查验。符合条件的,颁发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养老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服务范围的,应当到原许可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养老机构自行解散,或者无法继续提供服务的,应当终止。养老机构应当在终止服务60日前向原许可机关提交申请和现有收住老年人安置方案。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并在办理注销登记时缴回设立许可证和机构印章。 | 曲靖市沾益区民政局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科(沾益区望海新区湖西路11号) | 工作日 | 申请设立、注销、变更养老机构;对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需提供的证明材料(不符合条件的告知不受理的理由);区民政局社会事务和社会福利科审核;区民政局审批 | 0874-3057855 |
6 |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 (一)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 申请登记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登记申请书; 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章程草案。收到成立登记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做出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提交批准文件之日起30日内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社会团体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书。 | 曲靖市沾益区民政局社会救助科(沾益区望海新区湖西路11号) | 工作日 | 申请成立、变更、注销登记社会团体;对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需提供的证明材料(不符合条件的告知不受理的理由);区民政局社会事务和社会福利科审核;区民政局审批 | 0874-3057855 |
7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 (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 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场所使用权证明;验资报告;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章程草案。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成立登记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发给相应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须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 | 曲靖市沾益区民政局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科(沾益区望海新区湖西路11号) | 工作日 | 申请成立、变更、注销登记民办非企业;对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需提供的证明材料(不符合条件的告知不受理的理由);区民政局社会事务和社会福利科审核;区民政局审批 | 0874-305785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