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5-12 12:24 来源:沾益区应急管理局 作者: 浏览次数:828
2024年11月10日20时08分许,在松会线K18+800M(曲靖市沾益区松会线旧屋鲁村委会岔路口路段),发生1起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82.97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经沾益区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由区应急管理局、区公安分局交警大队、菱角乡人民政府、区交通运输局、市交通运输执法支队沾益大队、区总工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单位组成的沾益菱角“11·10”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人民检察院参加,开展事故调查有关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检验鉴定、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防范措施。
经调查认定,沾益菱角“11·10”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重型半挂牵引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且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撞到未靠路边行走的行人,造成行人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概况
昆明德泰物流有限公司。系云AN2057号车重型半挂牵引车所属单位,法定代表人张**,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汤池镇龙池村委会五丰村**,成立时间:2017年11月3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1M6L4W****,注册资本:**万元整,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经营范围:普通货运;仓储理货;停车场服务(泊位数60个);汽车租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设计与施工;建筑劳务分包;建筑材料、装饰材料、五金交电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登记机关:昆明市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时间:2022年5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号:滇交运管许可官渡字53011104****号,业户名称:昆明德泰物流有限公司,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螺蛳湾国际商贸城一期8幢2层办公室213室,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货物专用运输(罐式容器),证件有效期:2028年5月31日,核发机关:昆明市官渡区交通运输局,核发时间:2017年11月29日。
昆明德利物流有限公司。系云A6897挂号重型罐式半挂车所属单位,法定代表人马**,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汤池镇上竹园村**,成立时间:2023年2月7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81MAC8DY****,注册资本:**万元整,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登记机关: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时间:2023年4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号:滇交运管许可官渡字53011104****号,业户名称:昆明德泰物流有限公司,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太平街道昆华苑H6幢1—101号,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证件有效期:2027年2月17日,核发机关:安宁市交通运输局,核发时间:2023年2月17日。
昆明德利物流有限公司系昆明德泰物流有限公司的子公司,昆明德泰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张**,昆明德利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马**,实际两家公司均为马**负责经营。
云南富源西南水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俞**,成立时间:2012年5月18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25594594****,注册资本:**万元整,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公司地址: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胜境街道青石社区工业园区,经营范围:水泥熟料、水泥及其制品生产、销售;煤炭、石膏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车辆基本情况
1.云AN205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肇事车辆所有人系昆明德泰物流有限公司,住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螺蛳湾国际商贸城一期8幢2层办公室213室,于2023年5月25日在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登记注册,检验有效期止2025年5月31日,发动机号:3121S06****,车辆识别代号:LZZ1CLXB4MJ22****,使用性质:货运,投保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理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号为PDFA2453011211000000****,机动车商业保险单号为PDEJ2453011211000000****。2024年11月15日,曲靖恒通司法鉴定所出具(曲恒通〔2024〕车鉴字第1197号)司法鉴定意见:云AN2057牵引车发生事故时转向系、制动系和照明信号装置功能有效,未检见该车的机械故障,该车肇事采取制动时车速约为51km/h。
2.云A6897挂号重型罐式半挂车。肇事车辆所有人系昆明德利物流有限公司,住址: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太平街道昆华苑H6幢1—101号,于2019年2月28日在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登记注册,检验有效期止2025年2月28日,车辆识别代号:LA0940G3XK000****,使用性质:货运,投保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高新技术开发区支公司,机动车商业保险单号为PDEK2453012600000000****。2024年11月15日,曲靖恒通司法鉴定所出具(曲恒通〔2024〕车鉴字第1197号)司法鉴定意见:云AN2057牵引车发生事故时转向系、制动系和照明信号装置功能有效,未检见该车的机械故障,该车肇事采取制动时车速约为51km/h。
(三)驾驶人及行人基本情况
1.马**,男,*族,身份证号码为530424********0659,系云AN2057号车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人,户籍地址:云南省玉溪市华宁县盘溪镇各纳甸村委会鱼鳞坝村**,持驾驶证号为530424********0659、档案编号为53010491****的“A2”类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证日期为2007年4月16日。经曲靖市公安局沾益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所出具的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告知记录,马**呼出气体中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0mg/100ml。经曲靖市公安局沾益分局《现场检测报告书》现场检测结果:马**的检测样本经现场检测,结果呈吗啡、冰毒阴性。
2.焦**,男,*族,身份证号码为532201********4514,户籍地址: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菱角乡旧屋鲁村委会寨子脚村**,肇事时系路上行人,在事故中死亡。根据曲靖恒通司法鉴定所曲恒通[2024]毒鉴字第2623号《法医毒物鉴定检验意见书》鉴定意见:送检焦**血液(编号D626858005)定性检出乙醇,含量为6.84mg/100ml。曲靖市沾益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沾公(交)鉴(尸)字〔2024〕35号)鉴定意见:焦**系交通事故致颅脑合并胸腔脏器损伤死亡。
(四)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11月10日,马**驾驶云AN205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云A6897挂号重型罐式半挂车从云南富源西南水泥有限公司拉水泥沿松会线由曲靖市沾益区向会泽县方向行驶,20时08分许行驶至松会线K18+800M(曲靖市沾益区松会线旧屋鲁村委会岔路口路段),所驾车辆前部与行人焦**碰撞肇事,造成行人焦**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云AN205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前部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五)事故现场情况
1.事故现场道路情况。事故现场位于曲靖市沾益区松会线K18+800M(曲靖市沾益区松会线旧屋鲁村委会岔路口路段),系县道,为混合型交通,路面为干燥沥青路面。该路段呈南北走向,南至沾益区盘江镇,北至沾益区德泽乡,东西侧均为村庄,道路中央由黄色单虚线将道路划分为双向车道,单向车道宽均为3.3米。在曲靖市沾益区松会线K0+260M处设置有限速30km/h的限速标志。出警民警到达现场时,驾驶人马**与伤者焦**妻子陈**陪同伤者焦**至医院救治。现场留有面积为1.29✕0.84㎡的伤者血迹,标注S,以云AN205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右前轮为A点,A至S距离2.57m。
2.车体痕迹。云AN205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外廓尺寸:长7.015米,宽2.530米,高3.820米。经现场勘验:①前盖板格栅及保险杆上格栅在70cmx70cm范围内检见新鲜印痕,该范围距离车辆右侧缘90cm,距离地面高度90cm;②前盖板格栅下缘在40cmx10cm范围内检见格栅损坏、断裂并向内变形,该范围距离车辆右侧缘90cm,距离地面高度130cm;③保险杆上格栅处检见格栅损坏、断裂并向内变形,该位置距离车辆右侧缘125cm,距离地面高度90cm;④前盖板格栅处检见小点片状血迹,该位置距离车辆右侧缘125cm,距离地面高度148cm。
云A6897挂号重型罐式半挂车外廓尺寸:长11.250米,宽2.550米,高4米。该半挂车处于载物状态,发货单示:产品名称:西南牌P.042.5散装。毛重(吨):93.20,皮重(吨):21.00,净重(吨):72.20。水泥编号:TE0424179。发货单号:F2024111****。经检验该车未见其他异常。
(六)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人员伤亡情况
事故造成1人死亡。
2.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T6721)核定,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82.97万元。
(七)其他情况
根据曲靖市沾益区气象局和菱角乡自动气象站监测资料统计:2024年11月10日,沾益区菱角乡多云,未出现降水,无降雨量,20时相关气象要素见下表:
时间 | 气温(℃) | 湿度(%) | 能见度(km) | 风向 (方位) | 风速(m/s) | 雨量 | |
20时 | 12.2 | 81 | - | 南 | 1.3 | 0 |
表1 11月10日沾益区菱角乡气象要素表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2024年11月10日20时13分马**拨打报警电话称:“松会线盘江至卡朗路段,我驾驶云AN2057撞到行人,人员受伤,请求处理”。指挥中心立即向区公安分局交警大队值班领导报告,值班副大队长吴**立即安排曲靖市公安局沾益分局菱角派出所交警中队出警。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菱角派出所交警中队值班民警陈**带领辅警驾驶云D1592警于20时49分到达事故现场。到现场后经电话询问,驾驶员陪同伤者去医院途中,伤者伤情严重。后民警陈**向区公安分局交警大队带班领导吴**汇报请求事故处理中队支援处理,后吴**通知事故中队值班人员亚**、吴**等人赶赴现场处置,现场由亚**担任指挥员及记录人,吴**担任拍照人,立即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
2024年11月10日20时16分马**拨打120急救电话,21时0分花山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20急救人员到达现场并开展现场急救工作,查看患者平卧于路面,查体:T35.6、P78次/每分、R12次/分、BP106/70mmHg,呼之不应、深昏迷、双侧瞳孔散大、对光反射消失,口周、四肢、甲床发绀,右额部可见一6cm创口、顶部可触及头皮血肿、右外耳道可见少许血性液,予吸氧、心电监护、扩容等抢救,21时45分送至曲靖市第一人民医院,于2024年11月11日05时01分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现场勘查自2024年11月10日20时49分菱角派出所交警中队到达现场实施交通管制至2024年11月10日23时30分勘验结束,撤出现场、恢复交通。2024年11月11日05时50分,伤者家属电话反馈至菱角派出所交警中队伤者于2024年11月11日05时01分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值班民警陈**及时向大队领导汇报。区公安分局交警大队立即成立“11·10”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案工作组,由大队长吴**任组长、周**任副组长,专案组下设综合协调、走访调查、善后处置3个工作小组展开工作。大队长吴**带领综合协调小组民辅警负责信息报送及综合协调工作;民警亚**带领走访调查小组民辅警进行走访调查工作;周**副大队长带领善后处置组民辅警负责遇难者的善后工作,各组有序开展各项工作。
(三)事故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公安、交警、医疗、民政等部门和属地政府全力做好人员救治和伤亡人员家属安抚工作。遇难者遗体已火化安葬。目前,遇难者家属情绪稳定,未发生上访、闹访等事件,当地社会秩序平稳。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经事故调查组评估,事故发生后,公安交警、医疗等职能部门和属地政府能够第一时间启动响应,迅速赶往现场开展救援、现场管控和处理等工作。遇难者家属得到有效安抚,肇事路段交通得到有效管控,未出现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事故直接原因分析
根据曲靖市公安局沾益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30328120240000071号),经调查询问,检验鉴定、现场勘查、综合分析认定马**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且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事故路段标志限速为30km/h,肇事时采取制动时车速约为51km/h;核载29.70吨、实载72.20吨)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焦**在没有人行道的道路上未靠路边行走,这是事故发生的又一原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认定马**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焦**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二)事故间接原因分析
昆明德泰物流有限公司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公司制定的岗位职责无正式文件印发;未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编制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未按照相关要求编写。
昆明德泰物流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相关管理制度不健全不完善。公司制定的各类制度无制定日期,未经主要负责人签发,未加盖公司公章;未认真对照公司《安全例会会议制度》召开例会,未认真对照公司《安全生产安全培训和教育学习制度》抓落实,开展的教育培训未全员参加,没有结合岗位实际进行,培训内容、形式单一。
四、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在事故中死亡免于或不予追究责任人员
焦**,肇事时系路上行人,在没有人行道的道路上未靠路边行走,对事故发生负有次要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责任。
(二)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人员
马**,男,群众,系肇事云AN205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云A6897挂号重型罐式半挂车驾驶人,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4年12月24日刑事立案,2025年1月16日移送至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三)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1.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建议
张**,女,群众,2017年11月任昆明德泰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24年3月1日兼任公司专职安全员,作为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职责不到位。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组织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公司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或参与本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不到位,对从业人员教育培训未实现全覆盖。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二、三、五、六项之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之规定,建议由曲靖市沾益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处理。
杨**,女,群众,2024年3月1日任昆明德泰物流有限公司专职安全员,组织或参与本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不到位,对从业人员教育培训未实现全覆盖。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之规定,建议由昆明德泰物流有限公司按照公司规定对其处理。
2.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昆明德泰物流有限公司。公司安全生产相关管理制度不健全不完善,未编制公司综合应急救援预案,专项应急预案未按照相关要求编写。未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开展的教育培训未全员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不完善;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四十一条第一、二款,第八十一条之规定,建议曲靖市沾益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处理。
2.云南富源西南水泥有限公司。落实货运源头单位超限超载管理不到位,建议由沾益区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将相关情况通报至富源县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事故主要教训
(一)驾驶人交通安全意识淡薄
货车驾驶人马**,严重缺乏道路交通安全意识,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且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其行为对他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构成巨大的威胁。
(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
昆明德泰物流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未健全并实施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实现全覆盖,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不完善,对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流于形式。公司安全管理松懈,对驾驶员和车辆的管理严重缺失,放任驾驶员超载运输。云南富源西南水泥有限公司落实货运源头单位主体责任不到位,对车辆超载把关不严,未按车辆核定的载质量装载。
(三)路面交通秩序管控不到位
云A6897挂号重型罐式半挂车核定载质量29.70吨,事发时实载货物72.20吨,超载143%,暴露出路面交通秩序管控不到位,对重点车辆、重点驾驶人、重点违法行为查处有漏洞。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进一步细化工作措施,有效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提出以下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进一步夯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昆明德泰物流有限公司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压紧压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针对企业自身特点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开展全员教育培训,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加强企业日常安全管理,切实增强企业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强化货车管理,杜绝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货车投入运营。云南富源西南水泥有限公司要在货物装运场地安装合格的称重和计量设备,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对车辆进行装载,确保违法超限超载车辆不出厂、不出站。
(二)加大路面执法、路面管控力度
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对超限超载、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打击力度,加强对货运源头单位货物装载情况的监督检查,从源头杜绝超限超载车辆上路行驶。切实提高路面见警率、管事率和交通违法查处率,借助视频监控等科技手段推动交通秩序持续好转,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对超限超载违法多发高发的路段,定期、不定期开展流动联合执法,及时查处和纠正超限超载等违法行为,避免此类事故再次发生。加强货运源头监管。要督促货运源头企业履行道路交通安全责任,进一步加强货物集散地排查,引导货运源头单位安装使用称重设备,采取巡查、视频监控等方式,加强货运源头单位货物装载工作的监管,从源头杜绝超限超载车辆上路行驶。交通运输、公安交管等部门要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强化联合执法措施,深入开展货车超限超载常态长效治理工作,形成严管高压态势,严防群死群伤道路交通事故发生。
(三)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引导
交通运输和交警部门要创新宣传方式,要以“六月安全生产月”、“交通安全宣传日”等活动为抓手,充分利用好报刊、电视、广播、互联网及微博、微信等媒体等手段,集中曝光一批严重超限超载违法行为典型案例,达到曝光一案、警示一片、治理一方的良好效果。要大力开展“亮屏行动”,充分利用户外LED显示屏、电子大屏和机关、企(事)业单位窗口显示屏滚动播放交通安全温馨提示语,全面提高广大驾驶人交通安全意识。要定期组织重点驾驶人、重点运输企业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播放典型事故案例警示教育片,用真实的案例讲述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的危害,提醒企业加强驾驶人的安全教育培训,警示驾驶人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安全文明行车。
沾益菱角“11·10”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2025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