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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用地面积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一)城市规划区内,人均占地不得超过20平方米,一户最多不得超过100平方米;
(二)城市规划区外,人均占地不得超过30平方米,一户最多不得超过150平方米。
人均耕地较少地区的农村村民宅基地面积,在上述标准内从严控制;山区、半山区、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农村村民宅基地标准,可以适当放宽。具体执行标准,由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农村村民迁居拆除房屋后腾出的宅基地,必须限期退还集体,不得私自转让。
经批准使用的宅基地,必须按批准的位置和面积建盖,超过二年未建成使用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二、为加快推进农村危房拆除进度,根据《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沾益区农村危房拆除实施方案的通知》(沾区政办发2020(68)号)文件,补助标准:1.危险住房。每间补助1500元。2.功能丧失的危房。每间补助600元。3.废弃厕所改造新建,严格按照《沾益区农村厕所无害化改造建设实施方案》规定补助资金。上述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拆除工程费、清运费、复垦复绿费及工作经费,残垣断壁或5平方米以下的生产用房不予补助。文件第资金兑付:危房拆除完成后,由村委会(社区)向乡镇(街道)提出验收申请,乡镇(街道)组织相关人员对危房拆除工作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上报区农村危房拆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区农村人居办牵头,联合相关部门对各乡镇(街道)拆除危房比例的15%进行复验,验收合格后,由区财政局及时将拆除补助资金足额兑付到各乡镇(街道),由乡镇(街道)统筹安排,原则上不予兑现到农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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