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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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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沾区政发〔2019〕2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宽市场准入,优化政务服务,简化办事流程,规范行政裁量权,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19〕10号)和《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曲政发〔2019〕30号)精神,结合沾益实际,区人民政府决定调整11项行政许可事项(详见附件)。

对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审批部门一律不得再实施或进行变相审批;对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承接部门要做好承接工作,确保下放事项落实到位;对调整为行政确认和备案的事项,实施部门不得再以行政许可方式实施,要加强业务信息化建设,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简化办理手续,方便群众、企业网上办理;对调整行使层级和审批权限的事项,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做好衔接工作,优化办事流程,减少中间环节,提高办事效率,优化审批服务。

区直有关部门要按照“法定职责必须为”的要求,依据职责切实加强行政许可事项调整后的事中事后监管,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要按照行政审批标准化要求,及时对调整事项的办事指南和业务手册进行动态调整和重新公布,积极推行“直接受理”、“马上办”、“最多跑一次”。区直有关部门要加强与市直部门的联系,获取指导,确保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

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区政府办、区政务服务管理局要分别在政府门户网站、区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公布本次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附件: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11项)

 

 

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政府   

2019年4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11项)

 

序号

事项名称

审批部门

设立依据

调整方式

1

所辖公路路产上设置电杆、变压器、棚屋、摊点、维修站、洗车台、加水站等设施审批

交通运输行政

主管部门

《云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取消

2

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在公路上行驶许可

交通运输行政

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取消

3

拆除或者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审批

环境保护行政

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取消防治污染设施、场所关闭、拆除或闲置审批的子项拆除或者闲置水污染处理设施的审批

4

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合并、分立、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审批

宗教事务部门

《宗教事务条例》

宗教活动场所合并、分立不再实施审批或登记,原事项名称相应修改为宗教活动场所登记、注销或者变更登记,并下放至县(市、区)宗教事务部门行使,省、州两级宗教事务部门不再实施

5

内资企业核准登记

市场监督管理

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3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内资企业核准登记变更为内资企业登记,其项下3 个子项名称对应主项变更名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承接省级下放的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的自然人投资设立的内资公司的登记管辖权限

6

名称预先核准(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预先核准)

市场监督管理

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个体工商户条例》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

将住所地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申请冠以云南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核准权限下放至州(市)、县(市、区)企业登记机关。审批权限划分调整后,省、州、县三级企业登记机关均可实施冠以云南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核准

7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

宗教事务部门

《宗教事务条例》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的行使层级及审批权限划分调整为:不影响宗教活动场所现有布局和功能的,由县(市、区)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场所改变现有布局和功能的,由市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寺观教堂改变现有布局和功能的,由省宗教事务部门负责审批

8

户口迁移审批

公安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公安部关于启用新的户口迁移证、户口准迁证的通知》(公通字〔199462号)

调整为行政确认

9

风景名胜区准营证许可

风景名胜区行政

管理部门

《风景名胜区条例》

《云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风景名胜区准营证许可变更为风景名胜区准营证核发,将风景名胜区行政管理部门变更为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将省、州、县三级审批权限有关表述统一调整为由风景名胜区的实际管理机构负责风景名胜区准营证核发

10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审批

交通运输行政

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审批调整为云南省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的主项,不再作为跨越、穿越公路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或者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许可的子项,同时将行使层级调整为省、州、县三级

11

外商投资企业登记

市场监督管理

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工商总局令第4 )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工商总局令第4 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等90 个被授权局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予以确认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03137 号)

《关于授予山西省等49 个工商行政管理局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05〕第196 号)

《关于授予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工商行政管理局等四单位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权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12〕第133 号)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16 年第3 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做好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备案管理后有关登记注册工作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6189 号)

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再行使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同时将主项及其子项的审批权限划分调整为: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需省级审批机关审批,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和依法应当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准登记而经其个案授权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和依法应当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准登记而经其个案授权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或者依法应当由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而经其个案授权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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