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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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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沾益区区属国有企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沾区政办规〔2022〕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现将《曲靖市沾益区区属国有企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1028        

(此件公开发布)

 

曲靖市沾益区区属国有企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企业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降低资金成本,促进廉洁从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共曲靖市委 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推进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的实施意见》等规定,结合沾益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属国有企业及其所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银行账户、资金存放、对外融资、对外担保和资金使用等制度,明确管理权限,细化操作流程。企业根据本办法制订的具体操作细则报区国资委备案。

第二章  银行账户

第四条  企业银行账户开设,应纳入三重一大事项管理。银行账户除贷款账户、专项用途账户及竞争性存款账户外原则上控制在3个以内。

第五条  企业应定期检查清理银行账户,及时撤销无正常业务发生或只存不贷银行账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账户,应在6个月以内销户:

(一)因对外融资需求开设的账户,未发生融资业务或业务已办理结束的;

(二)因资金监管或办理保证金等业务开设的账户,该业务已办理结束的;

(三)因异地经营需要开设的账户,异地经营结束的;

(四)因其他专项业务需要开设的账户,该业务已结束的;

(五)无存贷结算业务的睡眠账户

企业确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保留账户时间的,应向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延长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一年。账户保留期间,无正当理由账户不能新增存款资金。

第三章  资金存放

第六条  企业选择资金存放银行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相统一原则,并纳入企业三重一大事项管理,防范财务和廉政风险。

第七条  企业资金存放应逐步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度,有偿使用的原则。无融资业务的企业,闲置资金总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应采用招标方式选择资金存放银行。招标条件是重点评价竞标银行的存款收益率及安全性、经营状况和服务水平等指标,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具有长期合作关系的银行。招标信息及结果,应作为企业重大信息公开、公示。

第八条  企业应根据业务需要从严控制融资资金在银行的存放余额。对融资时约定的与融资挂钩的存款,纳入融资综合成本管理。对企业临时性流入的资金,确需调整存款比例的,应严格控制存放时间,主要限于以下三种情形:

(一)项目贷款、债券融资、财政性资金等具有特定用途,并需设立专户接受有关部门监管的资金;

(二)开展承兑汇票、保函等融资业务的保证金;

(三)因重大投资、大额债务兑付等提前储备的资金。

第九条  企业应定期向党政领导班子报告各银行存款和融资余额、存款分布和利率等情况,超比例存放的应详细说明原因,资金存放状况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并作出说明。

第十条  企业资金存放情况,应按规定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

第四章  企业投融资

第十一条  企业投资事项应按程序进行可行性研究、集体讨论、科学决策。企业投资事宜按照《曲靖市沾益区区属国有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企业对外融资包括间接融资和直接融资。间接融资包括流动资金贷款、项目贷款、信托理财融资等;直接融资包括债务性直接融资以及具有债务性和权益性的混合融资,如债券融资等,不包括增资扩股等权益性融资。

第十三条  企业应制定年度融资计划,合理确定融资规模和结构,降低融资成本。

第十四条  企业融资事宜按照《曲靖市沾益区区属国有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企业借款、担保

第十五条  区属国有企业借款、担保(保证、抵押、质押和留置等)事项,按以下规定报区国资委审核备案或报区人民政府核准。

(一)1000万元以下的,报区国资委备案。

(二)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由区国资委审核,区人民政府批准。

(三)区域以外的借款担保(保证、抵押、质押和留置等)事项,一律由区国资委审核后报区人民政府核准。

第十六条 企业对控(参)股子企业提供担保,应综合考虑该企业的发展目标、发展阶段等实际情况,在股权比例内提供担保。对参股子企业提供担保,必须落实合法、有效的反担保措施。

第六章  资金使用

第十七条  企业应细化并明确货币资金业务审批和授权流程,严格按规定使用现金。企业职工薪酬应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到个人账号,企业在工程建设、大宗物资(服务)采购等领域应通过转账结算支付。

第十八条  企业应加强往来款和资金拆借管理,及时清理回收应收款项,严禁向非关联企业和个人拆出资金。

企业向控(参)股子企业拆出资金的,应纳入三重一大事项管理,明确用途和期限,资金占用费率不得低于企业筹资成本,同时建立相应的担保措施。

第十九条  非经区政府党组同意,区直各部门不得要求、安排企业任何资金支出。确需企业筹资安排事项,须经区人民政府党组讨论研究决定。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企业资金管理违反本办法经查实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未按本办法进行资金管理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一)不按规定建立资金管理制度的;

(二)资金存放、对外融资不按规定实行竞争性选择的;

(三)应纳入而不纳入三重一大事项管理的;

(四)规范性审核缺位导致企业决策失误的;

(五)出借、出租或转让银行账户的;

(六)账外开设银行账户或以个人名义开设账户持有企业资金的。

第二十一条  企业相关人员不执行回避制度,经查证属实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与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有关文件不一致的,按照法律、法规或上级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曲靖市沾益区区属国有企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图解《曲靖市沾益区区属国有企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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