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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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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沾益西河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的通知

沾区政规〔2022〕2 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云南沾益西河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已经沾益区第三届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政府   

2022年7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沾益西河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云南沾益西河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维护生态平衡,保护湿地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保障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促进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沾益区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云南沾益西河国家湿地公园(以下简称“湿地公园”),是指经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批准建设,在规划保护红线范围内,以保护西河湿地生态系统、合理利用湿地资源为目的,可供开展湿地保护、恢复、宣传、教育、科研、监测、生态旅游等活动的特定区域。

上述特定区域范围内由西河水库及西河上游河道组成,西起西河水库,东止麒麟北路太平桥,总面积1040.49公顷,公园规划红线范围外50米为湿地公园保护缓冲区。

第三条 在湿地公园从事湿地保护、利用、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湿地公园保护与管理应当坚持科学规划、保护优先、突出重点、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二章湿地公园的管理

第五条 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政府设立云南沾益西河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处(以下简称“湿地公园管理处”),作为湿地公园的专门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区有关湿地保护与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开展湿地保护宣传教育;组织编制、实施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和相关规划,保护和合理利用资源,实施湿地功能建设;负责湿地资源调查、科研、监测、评估和建档工作;负责湿地资源保护和修复工作,组织制定、实施湿地公园管理办法及相关规章制度;负责协调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湿地公园内违反湿地保护与管理法律、法规和规定的案件;负责湿地公园内有关事务的统筹协调工作;承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六条 湿地公园的建设、保护和利用工作纳入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区财政预算,并根据湿地保护工作需要安排专项资金。湿地保护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挪用。

第七条 湿地公园管理处应当依据与湿地公园保护相关的国家法律、技术规范和标准制定管理制度,依法实施管理。

第八条 湿地公园管理处应当定期开展湿地资源调查与动态监测,并建立和更新湿地资源档案,为采取相应的保护管理措施提供依据。

第九条 因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湿地公园污染或者破坏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湿地公园管理处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第十条 区林草、水务、生态环境、森林公安、农业农村、文旅、财政、自然资源、发改、交通、住建、城管、教体、气象等各相关部门及周边所在乡镇(街道)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依法做好湿地公园红线范围及缓冲区的监测、保护和管理工作。

(一)区林草局:负责指导和监督湿地公园保护管理工作,做好与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政策衔接与项目扶持;负责保护、发展、监督、管理湿地公园内森林资源。

(二)区水务局:负责湿地公园的水资源保护和河道管理、水利工程管理;负责组织指导湿地公园的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和保护;参与湿地公园的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调查,参与水事纠纷调处,组织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

(三)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湿地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负责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负责湿地公园的水环境、生态环境的监测;负责依法开展执法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查处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行为。

(四)区森林公安分局:负责查处和打击破坏湿地公园范围内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

(五)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湿地公园范围内的渔业渔政行政执法工作;负责湿地公园范围内农业生产污染源的管理,防止造成湿地环境污染,引导和帮助农民发展高效生态农业。

(六)区文旅局:负责湿地公园范围内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修复利用工作。

(七)区财政局:负责将湿地公园保护与管理所需要的资金列入区级财政预算,并根据湿地保护工作需要安排专项资金;负责财政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上级财政对湿地公园保护项目建设和生态产业发展的扶持资金的衔接与监督。

(八)区自然资源局:负责依法对湿地公园内土地资源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配合做好湿地公园确权勘界工作;结合生态保护红线、湿地公园总体规划等制定湿地公园范围内土地利用规划,留足发展空间。

(九)区发改局: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做好湿地公园湿地保护与恢复项目的规划和申报,并加强项目建设的管理。

(十)区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协调湿地公园内公路交通工程建设;负责交通运输基础设施维护,承担有关重要交通设施的管理工作。

(十一)区住建局:负责会同相关部门依法对湿地公园范围内房屋的建设进行监督管理。

(十二)区城管局:负责湿地公园范围内生活垃圾转运、处置工作。

(十三)区教育局:负责在全区中小学生中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教育宣传,有序组织中小学生到湿地公园参与和开展湿地保护活动。

(十四)区气象局:负责湿地公园范围内气象探测资料的

采集、汇总、通报、归档;负责湿地公园重大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工作,及时提出气象灾害防御措施。

(十五)龙华街道、大坡乡:负责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切实加强湿地保护管理工作,支持、配合湿地违法案件的查处;协助、配合湿地公园管理处开展湿地生态保护与恢复、栖息地修复、科研监测、科普宣传,与湿地公园管理处建立社区共管机制。

第十一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湿地保护规划制定和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林草、农业农村、水务、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行政部门执行本办法。湿地公园管理机构每年向区

人民政府报告上年度湿地保护情况。

第三章 湿地公园的保护

第十二条 湿地公园是自然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属社会公益事业;鼓励与支持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捐资和参与湿地保护和建设工作。

湿地公园管理处可以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援助与捐赠,用于湿地公园的保护、修复、建设和管理。

对在湿地保护、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与奖励。

第十三条 湿地公园范围内所有建设项目,应当由生产经营者事先向湿地公园管理处提出书面报告,并经合法性论证后,按法定程序报批。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湿地公园管理处应当会同区水务、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加强湿地公园内建设项目对水保影响和环境影响的监管。

第十四条 湿地公园主要保护内容:

(一)水体保护。保护以西河为主的水体与主要支流水网形态,改善水质。

(二)生物多样性保护。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动物的繁殖地、停歇地、栖息地,保护植物物种及其生长环境。

(三)土地资源保护。保护现有土地资源,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

(四)湿地地形地貌保护。保护和恢复西河流域湿地生态,完善西河流域水源河流湿地生态系统,保护原有湿地生态系统特有的地形地貌。

(五)农业种养殖业保护。保护符合湿地自然生态规律的农业生产系统。

(六)文化遗产保护。保护文物古迹、古民居、古树名木和有地域特色的古建筑群文化、湿地水文化、农耕文化、鸟文化等。

第十五条 湿地公园管理处应当按照国家林草局批准的公园范围,负责标明公园界区,设立公园界碑、标牌、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破坏湿地公园的界碑、标牌、界桩。

第十六条 根据湿地保护管理的需要,将湿地公园划分为湿地保育区、恢复重建区、宣教展示区、合理利用区和管理服务区。湿地保育区内主要以保护为主,通过水质保护、栖息地保护、湿地资源及环境动态监测对湿地公园的湿地生态核心——西河水库及其支流和周边的部分山地,进行严格的保护,开展科研、监测活动,不得进行任何与湿地生态系统保护和管理无关的其他活动。

恢复重建区以湿地生态恢复与重建为主,借助人工促进恢复手段进行水体修复和栖息地恢复,恢复和重建原有的滩涂湿地生态系统结构,恢复其生态功能。

宣教展示区以湿地科普教育为主,向大众宣传介绍典型的自然湿地生态系统、湿地景观,普及湿地与环保知识。宣教展示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和景观的生产经营性设施。

合理利用区围绕生态游憩、湿地体验、文化体验等内容,规划以湿地科普宣教游、湿地人文风情游为主题的生态旅游项目。合理利用区内建设的项目,不得损害湿地公园的环境质量。

管理服务区是湿地公园开展各项管理服务工作的主要场所,也是湿地公园重要的集散地和对外形象窗口。该区规划建设湿地公园管理服务中心。

第十七条 禁止擅自占用、征用湿地公园的土地。确需占用、征用的,用地单位应当征求湿地公园管理机构意见后,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湿地公园内不得设立开发区、度假区;严禁举办与湿地公园保护方向不一致的各种活动。

第十八条 湿地公园内禁止围垦湿地、从事商业性采伐、开矿、挖沙、采石、取土等改变地貌和破坏环境、景观的活动。已退耕还湿的地域禁止新建居民点或者其他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

第十九条 湿地公园内及周边区域严格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和排污许可制度。严格处理驻地居民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禁止建规模化禽畜养殖场所。禁止任意存储固体废弃物,对农用薄膜和渔网等不可降解的废弃物,使用者应当采取回收利用等措施。

第二十条 湿地公园内鼓励使用有机肥以及高效、低毒、低残留的药剂,采取自然生态的综合防治措施,减少农药化肥使用量,防止湿地环境污染,损害湿地生物多样性。遇到突发性大范围病虫害发生等需要施药的,施药单位在施药前应当报告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共同采取防范措施,避免和减少对湿地生态环境的污染。

第二十一条 湿地公园内禁止猎捕野生动物和擅自捕捞鱼类资源;禁止擅自在水面设置竹箔等障碍物;确需修建相关工程的,应当进行科学论证、评估,并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野生动物救护制度,及时受理有关救护报告,对受伤、搁浅或者被困的野生动物采取紧急救护措施。

第二十二条 严禁破坏湿地植被,切实保护生物的生存环境。

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划定的植被恢复区,禁止放牧和种植。

第二十三条 禁止擅自放生或引进任何可能造成湿地公园生态环境破坏的外来物种。确需引进外来物种的,应当经过严格的论证。在湿地公园内放生动物,应当经过湿地公园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或咨询机构专家论证。

第二十四条 对湿地公园内的重要景物、文物古迹、古树名木,都应当进行调查、鉴定、挂牌,制定保护措施并组织实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挖掘、破坏、盗窃和非法买卖。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湿地资源、自然生态环境和湿地公园设施的义务,并有权举报、制止他人的破坏湿地生态环境和湿地资源行为。

第四章 湿地公园的利用

第二十六条 开发利用湿地资源必须符合湿地公园总体规划,以不破坏湿地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自然、人文风貌,维护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为原则。利用湿地公园的生态资源,不得改变湿地生态系统的基本功能,不得超出资源的再生能力或者给野生动植物物种造成永久性损坏,不得破坏野生动物的栖息环境。

第二十七条 在湿地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经西河国家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同意:

(一)科学考察、采集标本、拍摄影视作品、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

(二)摆摊设点、搭建帐篷;

(三)设置、张贴商业广告。

第二十八条 湿地公园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开垦、填埋、占用湿地,擅自改变湿地用途;

(三)倾倒、堆置废弃物、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超标废水;

(四)擅自挖砂、采石、取土、烧荒;

(五)采矿、采挖泥炭;

(六)规模化畜禽养殖;

(七)投放、种植不符合生态要求的生物物种;

(八)破坏湿地保护设施、设备;

(九)乱扔垃圾;

(十)制造噪音影响野生动物栖息环境;

(十一)擅自猎捕野生动物;

(十二)非法捕捞鱼类及其他水生生物;

(十三)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活动。

第二十九条 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应当根据规划,引导生产经营者调整农业种养殖业结构,从事与湿地生态保护相协调的种养殖业,发展湿地生态农业。

第三十条 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做好湿地公园及周边区域旅游资源的普查、评价和规划工作,科学引导湿地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或未经同意进行第二十八条所列活动的,由区人民政府林草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湿地保护管理机构,依据《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处罚。

第三十二条 妨碍湿地公园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对在湿地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有关部门执法人员及湿地公园保护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的,由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沾益区行政区域内。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政策解读:《云南沾益西河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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