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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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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沾益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沾区政办规〔2022〕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曲靖市沾益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曲靖市沾益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进一步转变职能、简政放权、优化资源配置,更好地保障行政事业单位有效运转和高效履职,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沾益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是指行政单位、事业单位通过以下方式取得或者形成的资产:

(一)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

(二)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

(三)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

(四)其他国有资产。

第三条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实行政府分级监管、区直各部门、各乡镇(街道)及其所属单位直接支配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应当遵循依法依规、节约高效、安全规范、公开透明、权责一致的原则,实现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统一。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要把资产管理放在与资金管理同等重要位置,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内部控制机制,充实工作力量,明确资产管理各岗位职责,建立岗位责任制。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区人民政府负责建立和完善全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统一管理机制,制定具体标准,批准重大国有资产管理事项;向人大常委会报告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财政部门是区级人民政府负责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代表人民政府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负责制定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组织编制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

第八条  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根据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负责区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工作。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制度和办法并组织实施;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九条  各行政事业单位根据职责负责本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明确管理责任,指导、监督所属单位做好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保证国有资产信息数据真实完整;负责建立资产管理内部控制制度并组织实施;督促本单位及所属单位按照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组织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开展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工作;接受同级财政部门、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对确因特殊情况,尚未与本部门及所属单位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并承担保值增值责任。

第三章  配置管理

第十条  区直各部门、各乡镇(街道)及其所属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

第十一条  区直各部门、各乡镇(街道)及其所属单位应当优先通过调剂方式配置资产。不能调剂的,可以采用购置、建设、租用等方式。资产配置重大事项应当经可行性研究和集体决策,资产价值较高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通用设备配置标准由财政部门会同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制定,专用设备配置标准由财政部门会同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有配置标准的在规定标准内配置,没有配置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合理配置。资产配置标准应当按照勤俭节约、讲求绩效和绿色环保的要求,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变化、科学技术进步等因素适时调整。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和对外使用,对外使用包括行政单位资产对外出租、出借和事业单位资产对外出租、出借、投资等。

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应当首先保障本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确需对外使用的,应当履行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并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审批。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应当有利于事业发展和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经可行性研究和集体决策,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进行。事业单位应当明确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及其有关权益管理责任,按照规定将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纳入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体系。

第十五条  用于出租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原则上应当采取评估方式确定出租价格后公开招租。涉及公共安全、文物保护、公益性质等特殊要求的,经批准后可协议招租。

第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在保证国有资产安全完整的前提下,应当充分盘活闲置资产,探索建立长期低效运转、闲置资产的共享共用和调剂机制,提高资产使用效率,避免闲置浪费,并对本单位对外有偿使用的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中对有关信息进行充分批露。

第十七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行政单位不得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抵押、投资、举借债务,不得将国有资产无偿提供对外经营性使用,不得以任何形式举办经济实体。

第十八条  区直各部门、各乡镇(街道)及其所属单位应当明确资产使用人和管理人的岗位责任。资产使用人、管理人应当履行岗位责任,按照规程合理使用、管理资产,充分发挥资产效能。资产需要维修、保养、调剂、更新、报废的,资产使用人、管理人应当及时提出。资产使用人、管理人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办理资产交接手续。

第五章  处置管理

第十九条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国有资产进行产权变更或者核销资产价值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出售、出让、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二十条  区直各部门、各乡镇(街道)及其所属单位应当将依法罚没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全部上缴国库。

第二十一条  区直各部门、各乡镇(街道)及其所属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涉及环保安全的报废、报损资产处置应当由有资质的企业进行回收处理。出售、出让、转让国有资产的,应当依法依规进行资产评估,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高的,通过进场交易、拍卖等公开方式处置。

第二十二条  区直各部门、各乡镇(街道)及其所属单位应当对下列资产及时予以报废、报损:

(一)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资产;

(二)涉及盘亏、坏账以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三)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资产;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毁损、灭失的资产。

第二十三条  区直各部门、各乡镇(街道)及其所属单位发生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或者部分职能、业务调整等情形,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有关国有资产划转、交接手续。

第二十四条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的使用和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处置事项具体审批权限及流程,由财政局会同机关事务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六章  预算管理

第二十六条  区直各部门、各乡镇(街道)及其所属单位购置、建设、租用资产应当提出资产配置需求,编制资产配置有关支出预算,并严格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和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配置资产。

第二十七条  行政事业性资产处置收益应当在依法缴纳税费后,及时、足额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八条  行政单位、财政全额供给的事业单位资产使用收益应当在依法缴纳税费后,及时、足额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财政非全额供给的事业单位资产使用收益,应当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有政府性债务、隐性债务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在申请预算安排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成本性补助时,可用于化解本单位债务。

第三十条  区直各部门、各乡镇(街道)及其所属单位应当在决算中全面、真实、准确反映其国有资产收入、支出以及国有资产存量情况。

第三十一条  区直各部门、各乡镇(街道)及其所属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国有资产绩效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绩效指标和标准,有序开展国有资产绩效管理工作。

第七章  基础管理

第三十二条  区直各部门、各乡镇(街道)及其所属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台账,依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不得形成账外资产。

第三十三条  区直各部门、各乡镇(街道)及其所属单位采用建设方式配置资产的,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资产交付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1 年。区直各部门、各乡镇(街道)及其所属单位对已交付但未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资产价值。

第三十四条  区直各部门、各乡镇(街道)及其所属单位对无法进行会计确认入账的资产,可以根据需要组织专家参照资产评估方法进行估价,并作为反映资产状况的依据。

第三十五条  区直各部门、各乡镇(街道)及其所属单位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资产进行盘点、对账。出现资产盘盈盘亏的,应当按照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处理,做到账实相符和账账相符。区直各部门、各乡镇(街道)及其所属单位处置资产应当及时核销有关资产台账信息,同时进行会计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直各部门、各乡镇(街道)及其所属单位应当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进行清查:

(一)根据人民政府部署要求;

(二)发生重大资产调拨、划转以及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等情形;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毁损、灭失;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

(五)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发生重大变更,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

(六)其他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情形。

第三十七条  区直各部门、各乡镇(街道)及其所属单位资产清查结果和涉及资产核实的事项,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区直各部门、各乡镇(街道)及其所属单位在资产清查中发现账实不符、账账不符的,应当查明原因予以说明,并随同清查结果一并履行审批程序。区直各部门、各乡镇(街道)及其所属单位应当根据审批结果及时调整资产台账信息,同时进行会计处理。由于资产使用人、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资产毁损、灭失的,应当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第三十九条  区直各部门、各乡镇(街道)及其所属单位对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资产应当依法及时办理。对有账簿记录但权证手续不全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可以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确认资产权属申请,及时办理权属登记。

第四十条  区直各部门、各乡镇(街道)及其所属单位之间,区直各部门、各乡镇(街道)及其所属单位与其他单位和个人之间发生资产纠纷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采取协商等方式处理。

第四十一条  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全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推行资产管理网上办理,实现信息共享。

第八章  资产报告

第四十二条  按照《中共曲靖市沾益区委关于建立区人民政府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意见》(沾发〔2018〕22号)的要求,区人民政府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报告,主要包括资产负债总量,有关管理制度建立和实施,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和效益,推进管理体制机制改革等情况。

第四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将本单位国有资产报告报送主管部门,经主管部门汇总后编制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告,报送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按照行政隶属关系汇总编制本行政区域内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报告,报送政府和上一级财政部门。

第四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要按照会计制度有关要求,将单

位承担管理维护职责的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文物文化资产等资产分类登记入账,认真做好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年度报告编报工作,逐步建立完善此类资产的登记、核算、统计、评估、考核等管理体系。

第九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人民政府应当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监督,组织落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提出的整改要求,并向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整改情况。

第四十六条  财政部门应当对区直各部门、各乡镇(街道)及其所属单位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向社会公开检查结果。

第四十七条  审计部门依法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四十八条  区直各部门、各乡镇(街道)应当建立健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根据职责对本行业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依法进行监督。区直各部门、各乡镇(街道)所属单位应当制定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内部控制制度,防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风险。

第四十九条  区直各部门、各乡镇(街道)及其所属单位工作人员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有浪费国有资产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社会组织直接支配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依照本办法管理。

第五十一条  货币形式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的全资企业或者控股企业的资产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区级管理办法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政策解读:《曲靖市沾益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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