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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沾益区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曲靖市沾益区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

《曲靖市沾益区地震应急预案》已经区三届人民政府第12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1021        

 

 

 (此件公开发布)

 

 

 

 

曲靖市沾益区地震应急预案

 

总则

1.1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和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以及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强化应急救援能力建设,规范地震应急救援指挥体系,依法、科学、高效、有序组织开展地震应急防范与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减轻地震灾害风险,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为全区经济社会高质量跨越式发展提供安全保障。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云南省防震减灾条例》《曲靖市地震应急预案》《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区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沾益区发生地震和邻近县(区)发生地震波及沾益区的地震事件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预防优先、平战结合,军地联动、社会参与,分级负责、属地为主,资源共享、快速反应的工作原则。

组织体系

2.1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

2.1.1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在区委、区政府领导和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指导下,负责统一指挥、协调全区防震减灾、抗震救灾、恢复重建工作;指导乡镇(街道)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完成区委、区政府和曲靖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1.2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长由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副指挥长由区政府办副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区地震局局长、区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担任。下设办公室在区应急管理局,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区地震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分管领导担任。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区委网信办、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工业信息化和科技局、区教育体育局、区民宗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水务局、区商务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审计局、区外事办、区国资委、区市场监管局、区融媒体中心、区林草局、区统计局、区政府新闻办、团区委、区红十字会、区供销合作社、区地震局、区气象局、沾益供电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人武部、武警沾益中队。

特别重大、重大地震发生后,成立XXXX级(地名+震级)地震沾益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部并入省、市专项指挥部开展工作;较大地震发生后,视情成立XXXX级(地名+震级)地震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统一指挥、协调具体地震灾害的抗震救灾工作。该次地震抗震救灾结束后,专项指挥部按程序撤销。

2.2 乡镇(街道)抗震救灾指挥部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防震减灾、抗震救灾、恢复重建工作;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及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要求,配合、协助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开展工作。较大及以上地震发生后,乡镇(街道)抗震救灾指挥部并入上级专项指挥部开展工作。

响应机制

3.1 地震灾害分级

地震灾害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

3.1.1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区内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的地震灾害。

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7.0级以上地震,人口密集地区发生6.5级以上地震,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3.1.2 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区内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

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6.0级以上、7.0级以下地震,人口密集地区发生5.5级以上、6.5级以下地震,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3.1.3 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区内5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

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人口密集地区发生4.5级以上、5.5级以下地震,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3.1.4 一般地震灾害是指造成区内5人以下死亡(含失踪)。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4.5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人口密集地区发生4.0级以上、4.5级以下地震,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3.2 分级响应

3.2.1 响应等级划分

根据地震灾害分级,将地震灾害区级应急响应分为级、级、级和级。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启动级响应;应对重大地震灾害启动级响应;应对较大地震灾害启动级响应;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启动级响应。

3.2.2 响应等级启动

(1) 区级应急响应,由区减灾委负责启动。乡镇(街道)应急响应,由乡镇(街道)减灾委负责启动。

(2) 启动区级级应急响应时,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领导和指挥下开展抗震救灾工作;启动区级级应急响应时,区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沾益区行政区内的抗震救灾工作;启动区级级应急响应时,乡镇(街道)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的抗震救灾工作。区抗震救灾指挥部视情派出工作组指导乡镇(街道)开展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3) 应急响应启动后,应视灾情发展情况或者上级响应启动情况及时进行相应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者响应过度。按照谁发布谁终止的原则,待抗震救灾阶段性工作结束时,及时终止应急响应。

预防和预警

4.1 队伍建设

4.1.1 各成员单位按照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部署,加强区级地震灾害紧急救援、消防救援、医疗卫生救援、交通抢险、通信抢通、地质灾害救援、矿山救护和危险化学品救援等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物资、设备和装备,在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统一指导下,经常性开展协同演练,提高共同应对地震灾害的能力。

4.1.2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基层地震抢险救灾队伍,加强日常管理和培训。相邻乡镇(街道)抗震救灾指挥部及成员单位要建立共享机制,实现地震基础数据和应急力量、救援物资信息共享,联练联演,做好跨区支援准备。各地要发挥共青团、红十字会作用,依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社区建立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形成广泛参与地震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

4.1.3 各类抗震救灾队伍应配备必要的医用外科口罩、医用防护口罩、免洗手消毒液(凝胶)、医用隔离服、医用防护服、乳胶手套等疫情防控物资,做好疫情防控培训。

4.2 指挥体系建设

4.2.1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坚持管用、实用、好用原则,健全完善地震应急预案、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方案,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地震应急预案体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要完善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落实应急保障,配备应急装备,将应急指挥平台和相关装备物资的调度平台系统纳入全区综合指挥技术平台,确定应急指挥人员,明确职责分工。

4.2.2 区、乡镇(街道)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要建设集信息收集传递、震情灾情反馈、任务需求快速对接、灾害损失准确评估等功能为一体的全区综合指挥技术平台和机制,保障本级抗震救灾指挥部科学决策、高效指挥、精准调度。

4.3 救灾物资与资金准备

4.3.1财政部门要保障防震减灾、抗震救灾工作所需应急经费,并将震前防御经费纳入预算管理。对达到区级应急响应、受地震灾害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地区给予适当支持。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区发展和改革局等部门要依据地震灾害损失情况,积极向省级、市级有关部门申请政策及经费支持。

4.3.1 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工业信息化和科技局、区商务局等部门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储备抗震救灾物资,新建、改扩建和利用国家省市物资储备库,依托各类电商平台和物流中心等,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网络和生产、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保障地震应急工作所需生活救助物资、生活必需品、医疗器械和药品等生产及区场供应。

4.3.2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通过与有关生产经营企业签订协议等方式,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装备的生产、供给。

4.4 应急避难场所建设与管理

4.4.1 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的权属部门要因地制宜设立应急避难场所,配备必要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排污、环保、防疫等设施设备和储备物资。

4.4.2 学校、医院、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要设置地震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设备,保证通道、出口畅通。有关单位应定期检测、维护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施设备,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4.5 基础设施准备

4.5.1 区公安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自然资源局等部门协调建立紧急运输保障体系,加强统一指挥调度,制定必要的交通管制措施,建立应急救援绿色通道。

4.5.2 区工业信息化和科技局、区应急管理局等单位建立健全应急通信保障机制,收集制定地震应急通信保障白名单,优先保障关键领域、关键部门、关键人群的应急通信顺畅。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通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保障系统,通过平时参与保障区抗震指挥部地震救援综合演练等方式,提高通信保通能力,确保地震应急救援通信畅通。

4.5.3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务局、区工业信息化和科技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地震局等部门加强对重大建设工程、生命线工程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抗震设防监督管理。各行业主管部门及时组织开展老旧设施除险加固工作。

4.5.4 区自然资源局、区水务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发展和改革局等部门应统筹规划应急供水、供气建设,保障应急供水、供气安全。

4.5.5 区发展和改革局和电力监管部门应指导、协调、监督电力运营企业加强电力基础设施、电力调度系统建设,保障灾区供电需求。

4.5.6 区融媒体中心强化广播电视传输网络管理,确保震后迅速恢复广播电视传输网络。

4.5.7 疫情防控期间,区卫生健康局要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统筹准备好隔离点、临时定点医院等。

4.6 宣传、培训与演练

4.6.1 应急、宣传、教育、文旅、科技、广电、地震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开展防震减灾法律知识、应急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提高全社会防震减灾和自救互救能力。学校要把防震减灾和自救互救知识纳入宣传教育内容,加强防震减灾专业人才培养,应急、教育、地震等主管部门应加强指导和监督。

4.6.2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防震减灾救灾培训制度,结合本地实际,组织有关部门、救援队伍、志愿者队伍等进行地震灾害知识和救援技能培训。

4.6.3 年度地震重点危险区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每年至少开展2次,其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每年至少开展1次地震综合应急演练。各行业主管部门每年至少开展1次地震应急专项演练或者以地震应急为重要内容的演练。

4.7 应急准备检查

4.7.1 应急准备检查应按照有关规定采取自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区应急管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地震局要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定期不定期对全区地震应急准备工作进行检查。

4.7.2 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区级及下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与运行情况、应急预案和工作机制、指挥系统、物资储备、经费保障、应急保通能力、应急避难场所建设与管理、科普宣传、救援队伍、志愿者队伍、地震监测和震情跟踪,以及各类工程设施抗震设防情况等进行检查。

4.8 监测预报和灾情报告机制建设

4.8.1 区地震局要加强全区地震台网建设管理,收集和管理全区各类地震观测数据,为省、市地震局提出年度重点危险区判定和防震减灾工作意见提供支持;第一时间向区委、区政府和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报告震情信息,提出应急防范措施。区地震局要保持地震工作领导和人员的相对稳定,加强地震监测、震情跟踪监视和群测群防等工作,及时对地震预测意见和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进行核实、分析研判和上报。

4.8.2 区地震局要积极配合省、市地震局规范地震预警信息发布,会同有关单位依托广播电视、手机、网络等手段,健全完善全区地震预警信息平台,快速准确发布地震预警信息,指导人民群众做好紧急避险工作。

4.8.3 区内发生3.0级以上强有感地震后,区地震局要迅速向区委、区政府和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地震发生的时间、地点、震级、震源深度等信息。及时续报有关情况,并向社会发布地震信息。

4.8.4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及时收集和汇总本行业灾情信息,分析评估救灾需求,报告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向市级有关部门报告。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收集汇总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上报区人民政府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抄送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

应急响应

5.1 启动与发布

区级应急响应等级的确定和启动,由区减灾委按照程序报批,通报区减灾委成员单位,报告市减灾委,及时通过权威媒体向社会发布。

5.2 应急响应措施

5.2.1 启动级应急响应时

(1) 区人民政府第一时间安排部署抗震救灾工作,区地震局第一时间发布震情,区应急管理局及时发布灾情。区抗震救灾指挥部视情召开紧急会议分析、研判,进一步部署安排抗震救灾工作,及时向市政府及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情况。

(2) 区人民政府领导率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负责同志组成工作组赶赴灾区,组织指挥抗震救灾行动。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做好与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协调对接,做好服务保障工作。各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分别派出现场工作队赶赴灾区开展工作。

(3)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对口协调消防救援、森林消防、驻沾部队、民兵、交通运输、通信、医疗卫生、社会救灾等救援力量赶赴灾区开展抗震救灾。各救援力量进入灾区后接受区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调配。

(4)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启动救灾物资调配、资金保障等救灾措施。

(5)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依据预先编组方案,编成专项指挥部后方工作组,做好统筹协调、信息报送、决策服务保障等工作。

(6)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协调灾区政府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在震中或者选择利于指挥、便于工作、安全可靠地方,开设专项指挥部,划分工作、生活、保障等区域,建立健全交通运输、通信、供电、供水、防洪、防雷、安全、保密和疫情防控等措施,服务保障抗震救灾工作。

(7)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并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在市抗震救灾指挥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5.2.2 启动级应急响应时

(1) 区人民政府第一时间安排部署抗震救灾工作,区地震局第一时间发布震情,对地震发展趋势进行研判,并将研判结论报区委、区政府和区抗震救灾指挥部。

(2) 区人民政府领导率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负责同志赶赴灾区指挥抗震救灾;区应急管理局及时收集并发布灾情,区抗震救灾指挥部视情召开紧急会议,安排部署抗震救灾工作。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现场工作组赶赴灾区指导抗震救灾工作。有关成员单位派出现场工作队赶赴灾区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3)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启动救灾物资调配、资金保障等救灾措施。

(4)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视灾情对口协调消防救援、武警中队、民兵、交通运输、通信、医疗卫生、社会救灾等救援力量做好抗震救灾的准备。

(5)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视情依据预先编组方案,编成指挥部后方工作组,做好统筹协调、信息报送、决策服务保障等工作。

5.2.3 启动级应急响应时

区地震局第一时间发布震情,区应急管理局收集汇总灾情,区抗震指挥部办公室第一时间汇总、分析、研判和发布震情灾情信息,协调部署抗震救灾工作。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视情组成抗震救灾工作组赶赴灾区指导抗震救灾工作。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启动救灾物资调配、资金保障等工作。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视灾情对口协调消防救援、武警、民兵、医疗、生命救援力量做好赶赴灾区抗震救灾准备。各救援力量进入灾区向乡镇(街道)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到,统一接受任务调配。

处置程序

6.1 较大及以上地震灾害处置

6.1.1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应急处置

(1) 信息收集、汇总与发布

区乡镇(街道)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收集、统计和汇总本级灾情信息,按时逐级上报。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收集、汇总中央、省、市、区领导指示批示精神,做好传达和督导落实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收集、汇总本行业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报本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灾情信息要严格核实,确保准确。灾情信息应规范填写、按时上报,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区直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上报市级部门的灾情信息应与报送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的灾情信息保持一致和同步。

灾情信息由区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统一向社会发布。

(2) 综合协调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第一时间做好抗震救灾综合协调、决策服务保障等工作。专项指挥部成立后,由其综合协调组履行综合协调职责;区直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对口协调本行业抗震救灾工作。

沾益区人武部牵头,区应急管理局配合建立军地对接与联络机制,负责解放军、武警部队和民兵力量救灾任务区域的划定、任务分配与协调、救灾数据统计,做好有关保障。

(3) 人员搜救

组织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消防队伍、来沾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矿山救护队、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等力量,发挥专业优势,科学区分兵力,注重救援、救护与伤员转运相配合,开展网格化精准搜救。

(4) 医疗救治与卫生防疫

组织医疗卫生队伍,建立临时医院或者医疗点,抢救受伤群众,派出医疗队协助搜救队伍对压埋人员实施现场救治;根据需要分流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加强救护车、药品、医疗器械和血浆的组织调度,保证灾区需求;对灾区饮用水源、食品、药品安全进行检测,开展疫情防控与心理援助工作。

(5) 受灾群众安置

按照有饭吃、有衣穿、有干净水喝、有安全临时住所、有病能及时救治、有安全校舍上学六有要求,协助当地政府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调配帐篷、衣被、食品等救灾物资,接收和安排救灾捐赠资金和物资。

区应急管理局、区商务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供销合作社等部门负责紧急调配粮食、食品、饮用水、成品油等救灾物资,保障灾区群众生活必需品和区场供应。

区教育体育局负责指导灾区教育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妥善安置在校师生,适时组织复学复课。

区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做好灾区旅客的疏散、安置工作。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区教育体育局、区卫生健康局等部门配合,指导灾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灾区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建设工程和民用住房开展应急安全评估和震害调查,对建筑安全情况进行分类和标识。

区红十字会负责按照有关程序申请救灾援助,接受国际社会的紧急救助,派出红十字救援队参与救灾。

(6) 遇难者善后处置

区民政局指导做好遇难者遗体火化、遇难者家属抚慰等工作。区公安分局做好无法确定身份遇难者的 DNA 鉴定。

(7) 交通运输

区公安分局、区交通运输局等部门负责迅速查明交通中断情况,实施交通管制,开辟抗震救灾绿色通道,修复被损毁的公路、铁路等设施,保证救灾队伍和车辆通行;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建立应急运输保障机制,协调应急运力,设立优先通道,为各类应急救援队伍本地救援、跨地区增援的人员、车辆、器材装备提供优先通行保障,确保救灾运输需求。

(8) 应急通信

区工业信息化和科技局负责组织协调通信运营企业,启用应急通信设备,架设临时专用线路,迅速修复被损毁的通信设施,保障抗震救灾通信畅通,尽快抢通灾区的公众通信网络。

(9) 电力保障

区发展和改革局、沾益供电局负责组织调集抢修队伍,修复被损毁的电力设施设备,启用应急发电设备,确保抗震救灾指挥机构、临时安置点等场所用电需求和安全。

(10) 供水供气设施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水务局、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组织力量保障灾区城镇供排水、燃气等重要基础设施运行安全,防止发生次生灾害,及时进行抢险抢修,尽快恢复保障功能。

(11) 灾害监测

区地震局负责加强震情监测,及时通报余震信息,报告震情趋势判定意见。

区气象局负责强化气象实时监测,及时通报灾区气象情况。区自然资源局负责加强对地质灾害的监测、预警和防范,对发现的地质灾害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组织灾区生态环境部门对环境污染状况进行监测,协助政府采取污染防控措施。

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分别负责加强对可能造成次生灾害的危险化学品设施、放射性物质、油气管线、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查、监测,防控和处置可能引发的爆炸、火灾、有毒有害物质和放射性物质泄漏等事件。

区自然资源局、区工业信息化和科技局、区水务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发展和改革局等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分别负责严密监视水库、堰塞湖、矿山、尾矿库、冶金、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等重点行业领域和重大风险隐患点,及时发现险情,妥善处置。

(12) 治安维稳

区公安分局、武警沾益中队负责灾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加强对党政机关等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安置点、储备仓库、救灾物资集散点、监狱、看守所、留置点等重点目标的警戒和暴力恐怖事件的防范应对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13) 社会动员

区应急管理局、区民政局、团区委负责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服务管理;及时搭建服务平台,统一对接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招募志愿者,做好社会工作者、志愿服务队派遣和有关服务工作;根据灾区需求,向社会公布志愿服务需求指南,引导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安全有序参与救灾。区应急管理局、区红十字会以及具有救灾宗旨的公益性社会组织等开展捐赠活动,并做好捐赠款物接收、统计、管理、分配、使用、公示和反馈等工作。应急部门会同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及时对救灾捐赠款物的使用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4) 涉外事务

区外办等部门会同当地政府妥善安置灾区的国(境)外人员,及时向上级报告工作情况。

区委宣传部、区外办等部门要及时承接国(境)外救援队伍、专家和救灾物资事宜,承接国(境)外新闻记者到灾区的采访事宜。

(15) 新闻宣传

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应急管理局、区公安分局、区地震局等部门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震情、灾情以及救灾工作情况,加强新闻宣传工作管理,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及时发现和处置舆情。

(16) 直接经济损失评估

区地震局负责协调保障省、市地震灾害快速灾评队伍开展地震灾害调查与损失评估;区大数据建设管理中心依托城区大脑提供全区各级宏观经济库、人口库、法人库、地震空间库等基础数据,区直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按数据要求和更新周期,及时通过电子政务资源共享交换平台向城区大脑提供相关数据,必要时直接向地震部门提供部门灾情评估相关数据,为地震部门开展灾情核查与统计提供精确的数据支撑。

(17) 应急响应终止

当应急救援工作完成、抢险救灾工作基本结束、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基本完成、地震次生灾害基本消除,以及交通、电力、通信和供水等生命线工程抢通、灾区社会秩序基本恢复后,应急响应终止,抢险救援人员有序撤离灾区。

(18) 恢复生产

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商务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工业信息化和科技局、区农业农村局、区自然资源局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受灾工矿、商贸、农业等工程建筑损毁情况进行调查核实,落实扶持资金和物资,督促有关保险机构高效理赔,帮助恢复生产。

6.1.2 灾区政府应急处置

(1) 灾区政府负责核实灾情并及时向上一级政府和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

(2) 组织发动灾区干部群众迅速开展自救互救;

(3) 组织本地消防救援和其他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和医疗救护;

(4) 实行交通管制,保障灾区交通畅通;

(5) 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

(6) 紧急调运救灾帐篷、生活必需品等救灾物资和装备,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

(7) 组织力量抢修通信、电力、交通、供水、供气、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

(8) 采取措施严防次生灾害;

(9) 加强重要目标警戒和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10) 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工作,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11) 按照区委、区政府和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安排部署,做好有关工作。

6.2 一般地震灾害处置

发生一般地震灾害时,区抗震救灾指挥部视情派出工作组,指导灾区政府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6.3 应急处置总结

地震应急响应结束后,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和灾区政府须对抗震救灾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形成报告报区人民政府,抄送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

7.1 过渡性安置

过渡性安置工作在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由灾区政府组织实施,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给予指导支持。

7.2 恢复重建规划编制与实施

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的决策部署,区发展和改革局牵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教育体育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卫生健康局、区自然资源局、区水务局等部门参加,负责组织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为国务院、省、市人民政府制定恢复重建规划提供基础;较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区发展和改革局牵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教育体育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卫生健康局、区自然资源局、区水务局等部门参加,负责组织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并组织实施;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由灾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并组织实施。

其他地震事件应急处置

8.1 邻近县()地震事件应急处置

邻近区()发生地震灾害,视其对我区的影响程度,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1) 区地震局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和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报告震情。

(2) 依据我区震情灾情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根据响应级别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3) 区委宣传部、区应急管理局、区商务局等部门及时了解灾情、社会舆情和应急响应等情况报区委、区政府和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有关部门按照上级部门要求做好工作。

(4) 地震灾害涉及的边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有关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的避险、撤离、临时安置等工作。

8.2 其他地震事件处置

8.2.1 应急备震事件

应急备震事件是指当省人民政府发布短临地震预报(指未来3个月内可能发生5.0级以上破坏性地震),需要实施应急备震工作的事件。

(1) 区地震局负责加强震情监视,核实地震异常,及时报告震情趋势研判意见。

(2)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协调区直有关部门指导、督促地震预报区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防震抗震和抢险救援准备。

(3) 区公安分局、区自然资源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务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地震局等部门负责对可能发生的地震事件影响后果进行评估,采取应对措施。

(4) 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救援队伍做好抢险救援准备;沾益区人武部做好应急抢险预案方案,做好抢险救援准备。

(5) 区交通运输局、区工业信息化和科技局、区发展和改革局、沾益供电局等部门修订完善应急交通、通信、供电保障方案,加强对有关设施设备的安全防护。区应急管理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商务局做好抗震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6) 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公安分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地震局等部门加强新闻宣传和舆情分析,维护社会稳定。

当预报区发生破坏性地震后,按照本预案有关规定处置;当云南省地震局对预报区作出未来一段时期内无5.0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发生的趋势研判意见后,终止应急备震工作。

8.2.2 地震传言事件

区内出现地震传言并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时,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第一时间科学有效处置。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公安分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地震局等部门根据情况派出专家分析传言起因,协助当地政府做好舆情处置工作。

附则

9.1 奖励与惩罚

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9.2 预案管理与更新

9.2.1 本预案实施后,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结合实际,组织预案的宣传、培训和演练,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修订完善。

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制定地震应急预案、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方案,报区人民政府及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备案;有关部门、单位制定的本部门、本系统地震应急预案、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方案报本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9.2.2 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石化、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学校、医院、养老机构等公共服务机构、单位,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矿山、冶金、化工、危险化学品等生产经营单位和在建工程施工单位,要制定地震应急预案,抄报所在地区级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9.3 名词解释

9.3.1 本预案中所指的人口密集地区是指人口密度在每平方千米101人以上的地区;人口较密集地区是指人口密度在每平方千米25人以上、101人以下的地区。

9.3.2 本预案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9.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曲靖市沾益区地震应急预案》政策解读

图解《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曲靖市沾益区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