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沾益一社区矫正对象因未履行审批手续离开居住地2天而受到社区矫正机构训诫处罚,承担了相应的法律后果。
社区矫正对象赵某某,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拘役2个月,缓刑2个月,社区矫正期限自2024年5月18日起至2024年7月19日止。赵某某办理入矫手续后,由花山司法所进行日常社区矫正监管。2024年6月13日,赵某某打电话给司法所工作人员,称其要去楚雄大姚县一蔬菜种植基地几天、进行蔬菜种植技术指导。工作人员告知其外出要履行相关审批手续,不请假外出要被处罚。赵某某在电话里称,很快就会回来了,便未履行审批手续悄悄地离开居住地前往楚雄,到达目的地后通过“在矫通”打卡上报了自己的位置信息。司法所工作人员发现后,及时通过电话、微信与其联系,告知其行为已违反社区矫正监管规定,督促其立即返回。2024年6月14日下午,赵某某按司法所要求返回了居住地。随后司法所与辖区派出所联系,查询其是否有返回曲靖的高铁购票乘车记录。
赵某某虽事先电话向司法所告假,但未征得司法所同意。其越界至楚雄大姚县的行为,属未履行审批手续的“霸王假”行为。该行为违反了社区矫正监管规定,应受到相应的处罚。曲靖市沾益区司法局于2024年6月26日给予赵某某训诫处罚一次,并对其进行训诫谈话。
社区矫正对象外出必须经过批准,且需有法定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和《云南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实施细则》均有明确规定。凡未经批准离开居住地的行为都是违反社区矫正监管规定的行为,都要受到相应处罚,这体现了法律权威和社区矫正的严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