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8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颁布41周年纪念日,见证着我国统计事业的风雨兼程与辉煌成就。为进一步加强统计法治建设,广泛宣传新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推进依法统计,依法治统。近日,沾益区统计局组织全体干部职工开展了2024年“12·8”《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颁布41周年纪念日暨新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征文活动。本次活动主要围绕新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解读开展征文,截至12月8日共收到24份作品。
现结合征文参赛作品对本次新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归纳解读如下:
2024年9月13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决定》。本次统计法修改采用修正形式,聚焦加强党的领导、强化统计监督、提高统计科学性、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等推动统计工作高质量发展,作出更有针对性和更具可操作性的规定。
一、本次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重要意义
党中央高度重视统计工作,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统计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党中央对统计改革发展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此次统计法修改,在保持现行统计法基本制度框架稳定的前提下,突出坚持党的领导,健全统计标准和统计指标体系,强化统计信息化建设和统计信息共享,反映国民经济核算制度的新变化,落实加强统计监督的任务,针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等突出问题,建立健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并加大法律责任追究力度,为推动新时代统计工作实现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一)修改统计法是更加有效发挥统计效能,更好服务保障中国式现代化的内在要求。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就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作出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战略部署,明确提出“健全支撑高质量发展的统计指标核算体系,加强新经济新领域纳统覆盖”。在全面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需要统计部门加快构建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适应的现代化统计调查体系,为科学的宏观调控和有效的政府治理提供扎实可靠信息支撑。此次统计法修改,紧紧围绕中国式现代化这一中心任务,充分发挥法治对统计现代化改革的引领、规范和保障作用,就健全科学合理的统计标准和统计指标体系、改进统计调查方法、推动现代信息技术与统计工作深度融合、强化统计监督等作出制度规定,将有力提升我国统计工作的效能水平,进一步保证统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更好发挥统计工作对中国式现代化的服务保障作用。
(二)修改统计法是解决实践突出问题,推动统计工作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保障
统计法自1983年制定以来,在规范统计工作有序开展、保障统计数据质量和推动统计制度改革建设等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屡禁不止,统计监督体系不完善、监督有效性不足等问题较为突出。对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造成严重影响,进而干扰甚至误导宏观决策,损害党和政府公信力,迫切需要修改统计法,加强顶层设计。此次统计法修改,坚持问题导向,对统计监督等统计基本职能予以充实,对统计调查、国民经济核算、统计资料管理和公布等统计基本制度予以补充完善,对统计造假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予以强化,补齐法律制度短板弱项,将为从根本上解决一些长期困扰统计工作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推动统计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二、修改的重点内容
此次统计法修改是修正而非修订,是在保持现行统计法制度框架基本不变的基础上,重点在统计监督、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统计信息共享等方面,对统计法进行了补充修改和完善,新增加三条、修改二十一条。
(一)增加统计监督有关规定,推动统计监督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更加有效发挥职能作用
此次修法体现了党中央关于统计监督重大决策部署要求。其中,在第一条立法目的中增加“加强统计监督”内容;并围绕统计监督新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规定“国家构建系统完整、协同高效、约束有力、权威可靠的统计监督体系”“统计机构根据统计调查制度和经批准的计划安排,对各地区、各部门贯彻落实国家重大经济社会政策措施情况、统计法定职责履行情况等进行统计监督”等内容,进一步明确了统计监督内涵和职能定位,为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提供法律依据。
(二)扭住“责任制”这个牛鼻子,增加进一步防治统计造假的规定
为进一步防治统计造假,新修改的统计法就建立健全防治统计造假责任制新增加一条作为第九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将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纳入依法行政、依法履职责任范围,建立健全相关责任制,加强对领导干部统计工作的考核管理,依法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追究法律责任。”将党中央决策部署和实践中有效做法上升为法律规定,将防治统计造假责任作为领导干部法定职责,将有效强化领导干部防治统计造假的责任意识和行动自觉。同时,新修改统计法第七条第二款明确“不得明示、暗示下级单位及其人员、统计调查对象填报虚假统计数据”,并在第四十条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体现新发展理念要求,着力提升统计服务能力
此次统计法修改,为使统计标准和统计指标体系更加客观全面及时反映经济社会发展的新情况,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规定“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新情况,健全科学合理的统计标准和统计指标体系,将新经济新领域纳入统计调查范围”。为充分发挥信息化对统计现代化的驱动作用,加快建设智慧统计,规定国家推动现代信息技术与统计工作深度融合,进一步推进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在统计工作中的转化与运用。为获取更加真实准确的源头数据,规定搜集整理统计资料要“充分利用行政记录、社会大数据等资料”“推动统计台账电子化、数字化、标准化”,以有效提升政府统计生产能力、数据质量和服务水平。
(四)强化部门间统计信息共享,提高统计资料利用效率和政府统计整体效能
我国政府统计由国家统计、部门统计、地方统计三大部分组成。在中央政府层面,除国家统计局组织实施国家统计调查以外,目前有60多个国务院部门和行业协会具有统计调查职能,开展大量部门统计调查工作。所有政府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都属于政府公共资源。中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要求建立统计数据共享平台,大力推动政府部门信息共享。《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统计局关于加强和完善部门统计工作意见的通知》提出建立统计信息共享机制、加快构建统计信息共享数据库重点任务。在此背景下,新修改统计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统计信息共享机制,明确统计信息的共享范围、标准和程序。”
这是本次修法新增加的一款,聚焦当前统计信息共享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以制度机制建设为抓手,赋予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牵头有关部门共同建立健全统计信息共享机制的职权,并规定了需要开展的主要工作,即明确统计信息的共享范围、标准和程序,有利于提高统计资料利用效率和政府统计整体效能,减少重复交叉调查,减轻统计调查对象负担。
本次活动进一步提高了广大统计干部职工对统计工作的认识,展现了统计人不忘初心使命,坚持为国统计、为民调查的时代精神风貌。下一步,沾益区统计局将把全面贯彻落实新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统计工作的重中之重,不断拓展统计普法宣传的深度和广度,持续深入开展面向领导干部、统计人员、调查对象和社会公众的普法宣传,进一步扩大统计法律法规的社会影响力,营造全社会知晓统计法遵守统计法的良好氛围,为全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统计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