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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沾益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对曲靖市沾益区兴乐煤业有限公司播乐煤矿涉嫌未按作业规程支护、皮带跑偏、瓦斯班报无值班人员签字、压风自救装置无风无水等违法违规行为处罚的公示

  • 曲靖市沾益区发展和改革局
  • 2024-07-15 09:43


2024年6月19日至20日,云南省能源局安全生产大排查现场工作组第三组在曲靖市沾益区发展和改革局陪同下对曲靖市沾益区兴乐煤业有限公司播乐煤矿进行现场督导检查,根据排查组现场交办的违法违规问题,曲靖市沾益区发展和改革局立即组织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查处。现将立案调查处罚情况公示如下:

一、安全违法违规情况

1.11101工作面3#切眼临时支护背板不足;2.+1735m运输巷、11101工作面运输巷皮带输送机、二盘区运输下山掘进工作面1、2号带式输送机各2处防跑偏装置距离托辊边缘距离大于20mm;3.瓦斯班报审阅全部为通风科长签字,无通风值班人员审阅签字;4.二盘区运输大巷联络巷(二盘区回风下山掘进工作面、运输下山掘进工作面)压风供水自救装置主管闸阀未打开,导致无风无水。以上行为涉嫌违反了1.《煤矿安全规程》第八条第三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行业标准》MT872-2000《煤矿用带式输送机保护装置技术条件》4.5.3跑偏保护特性:b;3.《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八十条第八项;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二、行政处罚情况

依据:1.《煤矿安全生产条例》六十三条第(七)项,责令限期改正,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 ,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以上违法违规行为经立案调查、法制审核、案件呈处、集体讨论等,决定分别1.责令限期改正,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壹拾叁万元整(¥130,000.00);2.责令限期改正,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3.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4.责令限期改正,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按照“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原则,给予播乐煤矿罚款人民币壹拾玖万元整(¥190,000.00),所有罚款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自行缴纳。

如对上述违法违规事实及处罚裁量有异议,请及时反馈,联系电话:0874-3164662。

曲靖市沾益区发展和改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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